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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3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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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4日 财企[200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汕府〔200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号颁布根据2003年1月3日第十届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 10月17日《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汕头市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围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四、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市区”修改为“中心城区”。

五、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文化娱乐等按应税营业额计征1.0‰。”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堤围防护费减半征收。”

六、第五条增加第三款“凡是受堤围防护费征收单位委托向纳费人代征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单位以及由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七、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汕头市堤围防护费专用收据》”修改为“堤围防护费缴款凭证”。

八、第七条增加第三款:“市水利、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纳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征收或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费或免费。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规定,符合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旧城区改造计划批准文件及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免征堤围防护费手续。”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汕头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江、海堤围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提高堤围的抗灾防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堤围防护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场、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均属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商业零售(含批发零售兼营)、物资供销、进出口贸易(外贸企业除外)、粮食部门(军队粮油定价供应,储备粮油轮换除外)、修理服务、出版业、公用事业、各类联营企业等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1.0‰。

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邮政电信、文化娱乐等按应税营业额计征1.0‰。

(二)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计征1.0‰。

(三)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计征1.0‰。

(四)典当业按销售死当物品的销售收入,拍卖行按拍卖收入,计征1.0‰。

(五)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计征0.5‰。

(六)个体工商业户按征税营业额计征1.0‰;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每年每户按不低于20元计征。

(七)鱼池按面积每亩每年3元计征。

(八)外贸企业征收的堤围防护费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征收。

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经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堤围防护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堤围防护费标准可随国家、省的政策调整及中心城区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单位,负责做好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工作。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由征收单位负责征收或委托财政、税务部门代征。代征单位可从实收的堤围防护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作为征收过程的费用开支。

凡是受堤围防护费征收单位委托向纳费人代征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单位以及由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堤围防护费。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纳费人应按前款规定期限向征收或代征单位申报,并凭征收或代征单位审核开出的堤围防护费缴款凭证,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七条 堤围防护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区两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征收后统一上交市财政设立的中心城区堤围防护费专用帐户。

收取的堤围防护费资金使用,由市水利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款用于中心城区堤防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加固达标,以及堤防管理单位正常的运行管理开支。

市水利、财政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纳费人缴纳的堤围防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财政、税务部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列支。

第九条 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后发给征收或代征单位使用。

第十条 征收或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人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一条 纳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征收或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市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费或免费。

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的规定,符合免予缴纳堤围防护费的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旧城区改造计划批准文件及市旧城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文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免征堤围防护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南澳县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办发〔1987〕32号)同时废止。


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0月11日,邮电部

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适度的投资规模、合理的投资结构、最佳的投资效益,对于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保证邮电通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和效益的有关信息,是建立投资的宏观调控体制,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加强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部建立了“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立项至建成投产全过程的所有信息实行全面、系统、准确地跟踪管理。
该“系统”是由投资项目信息的指标体系;输入、输出表式;数据库及应用软件;项目的统一编码、传输渠道以及运行维护制度等所组成的信息系统工程。在业务上包含了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统计,在管理上涉及到计划、基建、财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保证系统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到密切配合,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一、系统的作用
(一)对全行业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分析,为投资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反映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完成及需求情况,为检查和编制投资计划提供重要信息。
(三)及时反馈部属重要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如计划安排、完成以及资金到位等信息,为加强部属重要项目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对邮电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方向性、战略性以及结构性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
本系统中所有信息的来源均从项目信息中提取。因此必须填列项目的所有信息。按现行的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上项目(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部管小型项目
(三)省内二级干线传输项目
(四)省会城市市话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省管项目(除3-4以外)
以上范围内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将项目信息报部。每月2日前将其中第1项中的跨省(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部给定的统一标识报部;其他项目信息在省局均汇总成报表形式报部。其余项目信息按部要求的时间报部。各省邮电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自定地(市)、县上报省局项目的限额。
项目信息反映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安排、计划完成、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信息。指标内容分为八类,共232个指标。
三、信息采集与传递
本系统对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一)指标体系
本系统将邮电投资计划与投资统计的指标合为一套指标。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是全面、系统、动态和实用。实行统一的指标设置、统一的输入、输出表式、统一的信息分类编码、统一的指标解释四个方面的标准化。指标体系是根据部宏观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省局根据本身需要可以增设指标,但不能变更和影响部定指标。上报部时必须按部统一的要求填报数据。
(二)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的质量是系统运行的基础。为保证信息的准确和及时,要求所有项目的信息必须以“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指标解释”的口径填报。根据各级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管理限额,凡属要求录入的信息,业务人员都要认真审核及时录入。
(三)信息传递
省-部级:利用全国公用分组交换网,采用项目报送和汇总报表相结合的传递方式。
省邮电管理局:建立省局局域网。利用局域网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微机联接,做到分别录入、资源共享。
地-省级:利用省内数字传输网络,报送方式省局自定。
四、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邮电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部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各省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都要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做为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为加强投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认真抓好,并由主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和协调。
(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1.具体组织本省局内的系统建设和试运行工作。
2.对投资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实行规范化管理。
3.负责组织原始数据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4.由于各省局机构设置不同,系统覆盖的业务范围有的省局涉及到几个处室,为保证信息的完整和及时,省局投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信息部门及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并将系统需填报的录入指标落实到具体处室和业务人员,如业务人员工作有变动,请及时告部计划建设司。
5.负责省内的投资计划、统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信息部门的职责
1.负责部-省以及省内投资信息的传送和接收工作。
2.建立省内信息传输网络,配置系统所需的设备。
3.建立省局内联接相关业务处(室)终端的局域网。
4.做好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和技术咨询。
5.负责省内系统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本系统提供给各省管局的软件属于源程序,仅限于部内使用。关于系统软件版本的修改和升级,由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