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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5 13:4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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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0〕0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1〕027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为由政府举办的市、区、镇三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保偿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缴足个人参保金的本市农村村民(下面简称参保村民)。

  第四条 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一)减免优惠条件:参保村民经市、区卫生局会同市、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各区卫生局统一制发合作医疗卡,在参加合作医疗期间,凭合作医疗卡在上述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住院患者需持有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单)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减费优惠。

  (二)减免范围:各种医疗仪器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

  (三)减免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市级5%、区级10%、镇级20—30%的比例核算减免费用。

  第五条就近就医报销优惠:

  参保村民就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就医,可以享受报销优惠。即:按各区、镇、村规定的最高报销比例或最高报销绝对数,足额报销。对于经卫生院确诊,同意转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者,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则按医院级别不同逐级递减。即:以镇级或村级就医报销比例为基数,在区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0%,市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报销封顶线由各区、镇、村自行制定,以引导农民“小病在基层就医”,使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得到合理享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减免及报销优惠:

  (一)各类纠纷、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残、自杀、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人为事故和有第三责任者意外伤害、计划生育以及镶牙、配牙、假肢、假眼和矫形、美容及类似手术等,一律不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二)其他不予报销范围参照《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核验合作医疗卡、转诊单,将非优惠对象的医疗费用纳入优惠范围给予减免。

  (二)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或拒绝按优惠办法减免医疗费用。

  (三)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检查项目。

  (四)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第八条 参保村民在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就医。

  (二)伪造、涂改处方、转诊单、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九条 参保村民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合作医疗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合作医疗卡,并及时通知区卫生局。

  第十条 参保村民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各区卫生局挂失或补办。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有的各类检查、治疗及所开药品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资料输入医院电脑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查证。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区卫生局报送医疗费用减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有权稽核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医疗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局要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医疗机构年度经费时,应考虑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优惠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定项安排合作医疗优惠补助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水利电力部关于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委托代培试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委托代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16日,水利电力部

根据中央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自办、联办和接受委托等多种方式培训人才的精神,为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积极性,加强横向联系,实行跨省、跨地区协作办学、委托代培,避免重复办学,提高投资效益,提高教育质量,现制定水利电力部关于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委托代培试行办法:
一、学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前提下,可挖掘潜力,接受部属单位或非部属单位的委托代培任务。
二、委托代培双方要签订委托代培协议。内容包括:代培专业、人数、学制、代培费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反协议的责任等。
三、委托代培要纳入国家计划。学校接受委托代培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呈报的委托代培计划和《委托代培协议》副本由学校主管部门随同学校年招生计划一并报部。委托代培协议,在国家下达招生计划后方可执行。
四、部属单位委托代培经常费,按部核定的每生每年经常费定额再加300元的标准收取。非部属单位委托代培还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基建费和设备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五、招生计划下达后,送培单位应向学校提出招生来源计划。招生工作由学校按国家统一招生办法进行,送培单位不得干预。代培毕业生,由送培单位提出分配方案,学校按国家关于毕业生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六、委托代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按统一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5年)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农业部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5]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5年5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目前,我国7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约有1.3亿,他们都是少先队员。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对于实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长期以来,少先队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的带领下,在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坚持实践育人,广泛开展“手拉手”、“雏鹰争章”和“民族精神代代传”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动,坚持用正确的思想启迪少年儿童,用科学的知识充实少年儿童,用生动的实践锻炼少年儿童,用先进的典型激励少年儿童,为促进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对全党全社会大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形势要求,面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少年儿童的主体作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争取各方面支持,为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营造良好的环境。

  4.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要任务是:(1)教育引导少年儿童树立远大理想,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牢固树立起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2)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养成优良品德,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养成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好品行。(3)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培养过硬本领,发愤学习,打好知识基础,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校外活动,不断培育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4)教育引导少年儿童锻炼强健体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磨练勇敢顽强的意志,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学习生活。

  三、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格局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时,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工作。要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范畴,作为学校综合性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

  6.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考核目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目标的重要标准。要保证每周有相当于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少先队活动可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建设好少先队队室、鼓号队、广播站、电视台、网站等。支持和指导少先队按照民主选举、定期轮流任职的原则,完善队干部的任职、培训和管理。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夏令营、冬令营、红色旅游、绿色旅游以及各种参观、瞻仰和考察等活动。

  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校本课程开发以及开展教学改革时,要充分发挥少先队的作用。要加强对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争章实践活动,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把“雏鹰奖章”作为衡量少年儿童内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推动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具有少先队特色的“雏鹰争章”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少先队工作

  8.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设作为社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内容,民政、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与共青团和少先队密切协作,积极参与社区少工委的建设。社区少工委要有专人负责。要把少先队社区工作作为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的重要途径。要督促学校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动员广大少先队员到社区报到,参加少先队社区活动,鼓励教职员工在节假日担任少先队的社区志愿辅导员,创造条件在节假日向少先队社区组织开放校内活动设施。建立少先队图书室(角)、队室、宣传栏等,逐步建立少先队的社区读书屋、社区少年儿童素质培训点等。各级少年宫(家、站)等校外教育阵地要向社区少先队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各种活动和实践基地。

  9.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创建文明村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少先队在传播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上的独特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农村城镇化发展和教育资源逐步整合的形势,支持农村乡镇中心校的少先队组织建设,发挥其示范作用。要按照“有组织、有阵地、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的基本标准,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挥少先队在“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组织优势,支持少先队广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活动和场所建设中要重视发挥少先队作用,支持少先队开展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加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少先队工作,支持少先队组织面向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努力建设高素质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10.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选派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小学十五个教学班以上、初中一、二年级八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要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人员进行管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备案。大队辅导员要参加校务会议。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计入工作量,并相应酌减辅导员授课时数。省(区、市)、市(地)、县(市)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任职的标准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可由中心小学大队辅导员兼任。

  11.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优秀的大队辅导员应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类少先队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少先队辅导员培训要纳入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保证他们参加培训的时间和经费。

  12.做好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考评和表彰等工作,纳入志愿者的整体管理体系。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和城市社区少先队组织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在少先队活动中的作用。鼓励优秀青年人才担任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六、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3.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事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局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和指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要求,以少先队活动为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中的作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少先队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少先队工作的投入力度。

  14.共青团要切实履行“全团带队”的职责。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把少先队建设纳入团建的总体规划,把少先队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团建的目标任务,将团带队工作情况纳入团的工作考核指标。省级和副省级团委应单设少年部。要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建设,重视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各级团校和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发展少先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农业部
                    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