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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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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建立正常的捕捞、收购、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捕捞、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水产厅主管全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地区、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以下简称苗种)系指体长在十厘米以下的石斑鱼和五厘米以下的鲈鱼,体重在五十克以下的鳗鲡、黄鳍鲷和二百五十克以下的真鲷、黑鲷、鳖;以及背甲宽四厘米以下的中华绒螯蟹;重要水生动物亲体(以下简称亲体)系指性腺成熟的中国对
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
第五条 对苗种、亲体的捕捞实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苗种的禁渔期为二至三个月,亲体的禁渔期为二至四个月。具体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水产厅批准后公布实施。
鳗鲡苗的开捕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其余时间为禁渔期。
第六条 禁止电、毒、炸以及其它破坏苗种、亲体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控制采捕苗种、亲体。因养殖和科研等确实需要采捕、收购、运输苗种、亲体的,必须办理渔业许可证。
捕捞、收购、运输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产厅核发专项捕捞、收购、运输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捕捞、收购和运输。
第八条 苗种、亲体的专项捕捞、收购和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厅统一制发,其他单位制发的一律无效。
第九条 经批准收购的苗种、亲体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处理。如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条 严格控制苗种、亲体出口。确实需要出口苗种、亲体的,出口单位应向所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水产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 凡捕捞、收购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二条 电、毒、炸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苗种、亲体资源行为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和未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以及违反专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捕捞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处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专项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专项收购、运输许可证擅自收购、运输苗种、亲体的,没收苗种、亲体和非法所得,并按其价值一倍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工具。
(二)超出收购许可证核定的数量进行收购的,或超出准运证核定的数量进行运输的,没收其超出收购或运输部分的苗种、亲体。
(三)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理苗种、亲体的,没收非法所得。
(四)出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项收购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一百至一千元罚款。
(五)伪造或涂改专项许可证的,按无许可证论处,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走私苗种、亲体的,由海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查获的苗种、亲体应移交当地渔政机构统一调配,用于养殖或增殖。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水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月23日

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专利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
  1. 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并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务员考核合格。
  4.熟悉专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必需的专利知识。
  5.通过市政府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按照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  批准。
  2. 填写“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推荐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单位人事部门盖公章,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认定。
  3.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法制办和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
  2.各单位要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进行全市的专利执法检查。
  4.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5.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审,并对执法证进行注册。

  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1.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监督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并接受举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监督信息。
  2.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违法案件查处。
  3.定期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对本辖区流通领域、技术市场领域、广告传媒等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
  4.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5.对本辖区流通领域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6.认真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
  1.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2.市知识产权局对制止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协助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有功的单位或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利行政执法资格:
  1.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5.调离原行政部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

  第八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标档准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管理和监督。
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各区的房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用于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和租金控制标准,按折旧费、维修费、适当数额的利润等三项费用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一、附表二(见附件二、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四、五、六、七)招执行。

第六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旧房(指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交付使用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额收取租金;新出租或租赁期届满续租的、或者已出租但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未订立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应按《青岛市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订立租赁合同。

第七条 出租的城市私有房屋系新建房屋的,租赁双方应参照本规定的租金控制标准,协商议定租金额,订立租赁合同。
出租人收取的租金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超标费”。“超标费”根据所收租金超出标准的数额,按以下比例累进计算:
(一)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内(含一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40%;
(二)超过标准租金一倍以上、二倍以内(含二倍)的,缴纳超出部分的80%。
出租人收取租金,不得超过标准租金的二倍。超过的,其超出部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第八条 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居住的,可由所在单位安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标准给予补贴:
(一)租住旧房的,补贴金额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租金的50%;
(二)租住新建房屋的,补贴金额不超过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额的50%。
职工租住私有房屋不足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按实际租用面积补贴;超出规定的其应享受面积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职工须凭经房产管理部门监理的租赁合同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纳房租凭证领取房租补贴。

第九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控制标准,今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每隔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十条 出租人出租城市私有房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十一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城市私有房屋租金控制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随《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附件一 青岛市私有住宅租金控制标准
┏━━━━┳━━━━━┳━━━━━━━━┯━━━━━━━━┯━━━━━┓
┃ ┃ 结 构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
┃ 项 目 ┃ 等 级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三 │ 一 │ 二 ┃
┣━━━━┻━━━━━╃──┼──┼──┼──┼──┼──┼──┼──┨
┃ 造 价 │ │ │ │ │ │ │ │ ┃
┃ (重值) │338 │265 │214 │363 │330 │259 │174 │108 ┃
┠──────────┼──┼──┼──┼──┼──┼──┼──┼──┨
┃ 耐用年限 │ │ │ │ │ │ │ │ ┃
┃ (年) │60 │60 │55 │50 │50 │45 │30 │30 ┃
┠──────────┼──┼──┼──┼──┼──┼──┼──┼──┨
┃ 残值率 │ │ │ │ │ │ │ │ ┃
┃ (%) │2 │2 │2 │6 │4 │3 │3 │3 ┃
┠──────────┼──┼──┼──┼──┼──┼──┼──┼──┨
┃ 折 旧 │ │ │ │ │ │ │ │ ┃
┃ (元/M 2) │5.52│4.33│3.81│6.82│6.34│5.58│5.63│3.49┃
┠──────────┼──┼──┼──┼──┼──┼──┼──┼──┨
┃ 维修费 │ │ │ │ │ │ │ │ ┃
┃ (元/M 2) │3.90│3.40│2.90│4.20│3.90│2.50│2.20│2.10┃
┠──────────┼──┼──┼──┼──┼──┼──┼──┼──┨
┃ 适当利润 │ │ │ │ │ │ │ │ ┃
┃ (%) │8.70│6.81│5.55│9.43│8.14│6.84│4.62│2.81┃
┠──────────┼──┼──┼──┼──┼──┼──┼──┼──┨
┃ 年 租 │ │ │ │ │ │ │ │ ┃
┃ (元/M 2) │15.18 14.54 12.26 20.45 18.38 14.92 12.45 8.46┃
┠──────────┼──┼──┼──┼──┼──┼──┼──┼──┃
┃ 建筑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52│1.21│1.02│1.70│1.33│1.24│1.04│0.71┃
┃ (元/M 2) │ │ │ │ │ │ │ │ ┃
┠──────────┼──┼──┼──┼──┼──┼──┼──┼──┨
┃ 使用面积 │ │ │ │ │ │ │ │ ┃
┃ 月 租 │1.90│1.51│1.26│2.13│1.91│1.55│1.30│0.89┃
┃(元/M 2) │ │ │ │ │ │ │ │ ┃
┗━━━━━━━━━━┷━━┷━━┷━━┷━━┷━━┷━━┷━━┷━━┛
说明:本标准暂按三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适当利润)计算。如房产税开征,可按规定另加。
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二 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 4.75 │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6.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0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一。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附件三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商品租金单价表 元/建筑M^2
┏━━━━┳━━━━━┳━━━━━━━━━━━━━━━━━━┯━━┯━━┓
┃ ┃ 类别 等级┃钢 筋│砖混 结构│砖 木 结 构 │简易│备 ┃
┃ ┣━━━━━┫ ├──┬──┼──┬─────┤ │ ┃
┃区 域 ┃ 单 价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结构│ 注┃
┣━━━━╇━━━━━╃───┼──┼──┼──┼──┼──┼──┼──┨
┃ 一 区 │ │7.90 │5.26│3.74│5.26│3.82│2.70│2.18│本表┃
┃ 二 区 │ │7.47 │4.96│3.54│4.96│3.60│2.55│2.06│按表┃
┃ 三 区 │ │7.02 │4.67│3.33│4.67│3.39│2.40│1.94│(一)┃
┃ 四 区 │ │6.59 │4.38│3.12│4.38│3.18│2.25│1.82│加收┃
┃ 五 区 │ │6.15 │4.09│2.91│4.09│2.97│2.10│1.69│10%-┃
┃ 六 区 │ │5.71 │3.80│2.70│3.80│2.76│1.95│1.57│80% ┃
┃ 七 区 │ │5.27 │3.50│2.50│3.50│2.54│1.80│1.45│境率┃
┃ 八 区 │ │4.83 │3.21│2.29│3.21│2.33│1.65│1.33│计算┃
┗━━━━┷━━━━━┷━━━┷━━┷━━┷━━┷━━┷━━┷━━┷━━┛
说明:本表系《青岛市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附表二。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附件四 公用公房商品租金测算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 │ 450 │ 265│ 172│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利 润(%) │11.48 │6.92│4.65│6.50│4.34│3.00│2.24┃
┃土地使用费(元/M 2) │1.20 │1.20│1.20│1.20│1.20│1.20│1.20┃
┃保 险 费(%) │0.90 │0.53│0.36│0.48│0.32│0.23│0.17┃
┃税 金(%) │9.87 │4.51│3.21┃4.43│3.21│2.27│1.80┃
┃建筑面积年租(元/M 2) │52.73 │35.01 24.94 35.06 25.43 18.8 14.51┃
┃建筑面积月租(元/M 2) │4.39 │2.92│2.08│2.92│2.12│1.50│1.21┃
┗━━━━━━━━━━━━━━┷━━━━━━━━━━━━━━━━━━┷━━┛
加权平均植:2.47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五 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
┃ ┃ 结 构 ┃钢 筋│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混凝土│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6│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60 │ 50 │ 50 │ 40 │ 40 │ 4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7.5 │5.19│3.49│5.59│3.89│2.74│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税 金(%) │1.90 │1.44│1.09│1.52│1.21│0.83│0.80┃
┃年 租(元/M 2) │14.5 │11.03 8.38│11.81 9.4 │6.47│6.35┃
┃月 租(元/M 2) │1.21 │0.92│0.70│0.98│0.78│0.54│0.53┃
┗━━━━━━━━━━━━━━┷━━━┷━━┷━━┷━━┷━━┷━━┷━━┛
加权平均值:0.82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附件六 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表
┏━━━━━┳━━━━━━━━┳━━━┯━━━━━┯━━━━━━━━┯━━┓
┃ ┃ 结 构 ┃钢 │ 砖 混 │ 砖 木 │简易┃
┃ 项目 ┃ ┃ ├──┬──┼──┬──┬──┤ ┃
┃ ┃ ┃ 混│一等│二等│一等│二等│三等│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造 价(元/M 2) │ 450 │ 265│ 178│ 238│ 162│ 113│83.8┃
┃耐用年限(年) │ 50 │ 40 │ 40 │ 30 │ 30 │ 30 │ 25 ┃
┃残 值 率(%) │ 0 │ 2 │ 2 │ 6 │ 4 │ 3 │ 3 ┃
┃折 旧 费(元/M 2) │ 9 │6.49│4.36│7.46│5.18│3.65│3.05┃
┃维 修 费(元/M 2) │ 4.50 │3.90│3.40│4.20│3.90│2.50│2.20┃
┃管 理 费(元/M 2) │ 0.60 │0.50│0.40│0.50│0.40│0.40│0.30┃
┃固定资产占用费(元/M 2 ) │18.18 │10.96 7.36│10.29 6.88│4.75│3.55┃
┃税 金(%) │4.84 │3.23│2.30│3.24│2.36│1.63│1.32┃
┃年租(元/M 2) │37.12 │25.08 17.82 25.69 18.72 12.88 10.42
┃月 租(元/M 2) │3.09 │2.09│1.49│2.14│1.56│1.07│0.87┃
┗━━━━━━━━━━━━━━┷━━━┷━━┷━━┷━━┷━━┷━━┷━━┛
加权平均值:1.78元/M 2
说明:本表系青政发〔1987〕40号附表三
附件七: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的补充规定

为了提高部分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对调整公房租金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理发店(不含特级)、浴池、茶炉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计收租金;菜店、煤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粮店、物资回收、修理(不含家用电器)、照相业(不含彩照)等单位租用的房屋,暂按工商企业
用房租金标准的80%计收租金。上述单位暂不计收环境率租金。
二、对于个别微利或亏损的小型商业、饮食服务业单位租用的房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当年一次性减免租金。
三、对电影院、新华书店租用的房屋,按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标准计租,并免收环境率租金。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理发店、浴池、粮店、煤店、菜店、茶炉、照相馆(不含彩照)、新华书店等单位租用的房屋,在开业第一年免缴租金,第二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30%至40%计租,第三年按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55%至80%计租,同时不计收环境率租金。新建
住宅小区网点用房,不按规定开业的,由市网点办公室予以收回,另行分配,但不得改变用途。
五、凡企业自筹资金,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后新增营业面积,按照青人发〔1987〕第10号、青政发〔1987〕141、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四方、沧口区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环境率租金,按降低一个区域档次的标准征收。
七、市区内各单位自管的出租非住宅用房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执行。
(青政发〔1991〕156号)



199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