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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4-05-04 08:5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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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部分聋哑人非正当卖画骗钱活动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较快,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了工作,在自己岗位上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但是,最近一个时期,有些聋哑人利用社会上的同情,假借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名义,到处强行出售质量低劣的字画,编取钱财。他们目无法纪,以各种非法手段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和信函。有的到工厂、机关无理纠缠,高价出售字画,如不买,他们就毁坏公
物,揪打接待人员;有的借出外卖画为由,拐骗聋哑少女,进行流氓活动。这些人多数是待业聋哑青年,有的甚至是在职职工。他们的活动使一些单位的工作、生产受到了影响和损失,也危害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经营活动,特对
聋哑人出卖字画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盲人聋哑人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密依靠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福利厂等单位,在积极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同时,加强对聋哑人的理想、道德和法纪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努力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各工厂、学校、商店和机关,凡遇到外来从事非正当卖画活动的聋哑人,要及时劝阻、制止,或交民政部门收容起来,遣送原籍。对其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86年3月15日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落实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落实代表建议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落实,促进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负责办理,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



第二章 交 办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分类整理,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协调,落实承办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接到建议后,应及时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意图,制定具体承办方案,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落实。

第五条 分管人事选举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在市人大代表建议中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交办会,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内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内容和具体承办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督 办



第八条 在办理时限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与承办单位协调、沟通,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办理,必要时,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约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负责人,也可以持证视察,督促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应召开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汇报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后,提出进一步办理意见,督促重点督办代表建议的落实。

没有办理完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下一年由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议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以文件形式答复市人大代表,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应组织市人大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通报市人大代表和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