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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5 08:4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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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测电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给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认真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测绘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此次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测绘保障应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尽最大的努力,积极主动利用测绘成果和高新技术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二、积极主动做好抗灾救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民政、气象、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主动、无偿提供抗灾救灾所需的测绘成果和技术服务,要以地图或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基础,整合各类实时灾情信息,通过各单位政府网站和公益性地图网站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认真筹划并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


  各单位要着手做好灾后建设测绘保障有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为灾情评估、灾后建设等提供测绘保障。请各单位尽快报送有关测绘保障工作建议方案,国家测绘局将视情况在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测绘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切实关心灾区职工的生产生活


  地处受灾范围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铲冰除雪、送温暖等活动,为受灾群众排忧解难。各单位要关心本单位干部职工,尤其是受灾情影响生活困难和正在灾区野外作业职工的生产生活,确保每一个测绘干部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各单位抗灾救灾测绘保障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8〕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国家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

  第九条 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条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在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三)挂牌价格;

  (四)挂牌时间及期限;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文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


关于药品注册检验报告事宜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勤部药品检验所,成都市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的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限等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因尚未对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及其报告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在报送时做法各不相同。为规范管理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药品检验所报告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进口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结果,应当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制发的《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见附件),不需另外行文报告。
表内应当填写样品检验结论,“有关情况说明”项填写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药品检验报告书应附于表后,并按照法定检验报告书要求打印、盖章。有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和修订药品标准的,应一并附后。药品注册申请人对本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将其书面意见附后上报。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由药品检验所主管所长签发,加盖药品检验所公章。

二、报送方式:药品检验所应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及其附件径寄我司受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注册申请人。我司收到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进度查询”栏内登载收到日期。对药品补充申请进行的药品注册检验,其报告只需报送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药品注册申请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品补充申请资料时将其一并报送我司受理。
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和进口药品申请的注册检验,应为一式3份,其中2份为原件。各类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报送一式2份,其中1份应为原件。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自本通知下发日起开始使用。各有关药品检验所应当积极采取信息化手段,为实行电子化申报做好准备。目前应先将修订的药品标准电子文本以电子邮件方式同时发送到我司受理办公室,电子邮件宜使用该品种原始编号作为标题。电子信箱地址:ypzcsl@sda.gov.cn和ypzcsl@nicpbp.org.cn。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药品检验所

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

030506 No: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药品名称


申请分类
○新药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 ○进口药品
申报阶段
○临床 ○生产 ○补充申请

注册分类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

□补充申请:

□其他:

剂 型
(仅限一剂型)
规 格

(仅限一规格)






样品来源
○抽样 ○送样
通知检验日期


检验用标准物质来源


审核范围
□样品检验 □药品标准复核 □检验用标准物质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结论


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检验的规定,特此报告。

附 件
□药品检验报告书 □药品标准复核意见 □复核的药品标准 □申请人的申诉意见 □检验用标准物质标准 □其他:

主 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 送
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

所联系人

电 话

 

(公章)

 

签 发

日 期



注: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制。
2、邮寄地址:北京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邮编: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