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商业银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的通知
银发[1996]32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责任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行银发[1994]38号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季分析、考核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上述文件,大部分商业银行能够认真执行,对改进内部管理发挥了作用。但是,有少数商业银行至今尚未成立上述机构;有的虽然成立了机构,但并未落实其职责,没有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我行再次重申:各行必须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凡目前没有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成立由行长任主任、分管行长及行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并指定办事机构。各商业银行必须在9月底前开始全面履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我行银发[1996]84号文件规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但有些商 业银行仍然存在着内部职责不清、报送不及时、报表不完整和报表质量不高等问题。为了加强监管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建立及时、准确、完整、高效的监管报表资料的上报制度,我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建立并实行监管报表资料责任制。
(一)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对监管报表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一个部门专门负责监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监管报表能及时、准确地上报,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二)上报的各种监管报表应注明“填表日期”、“填报单位”、“主管人”、“制表人”、“计量单位”等报表要素;报表的格式、口径及计算方法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 号、银发[1994]171号、银发[1995]126号、银发[1996]84号文以及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信贷资金报表》由各商业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我行调查统计司。其中,旬报在旬后5日以前、月报在月后5日以前、季报在季后15日以前由主管副行长(行长)签发上报。
(四)《财务收支报表》由各商业银行的会计部门按月报送我行会计司,每月月后10 日以前由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签发上报;
(五)《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负债比例监控表》(存贷款比例报表、备付金比 例报表、拆借资金比例报表)等按月上报,在月后10日以前由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上报我行银行司。
(六)《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表》、《资产负债比例监控表》(资本充足串报表、资产流 动性比例报表、中长期贷款比例报表、贷款质量指标报表、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状况表、对股东贷款比例报表)、(非现场监管补充报表)(人民币)以及《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等按季上报,在季后20日以前由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上报我行银行司。
(七)每年12月31日年终决算后,各行全辖汇总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暂收暂付款项明细表》、《人员机构情况报告表》和《利润分配 表》等),根据银发[1996]94号文的规定,由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上报(一式两份)我行会计司。
(八)各商业银行在上报报表时,除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上报时间以外,应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上报。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将按我行制定的统计方法和口径实行会计全科目上报,现有报表与将要实施的全科目上报的统计口径、科目归属及具体要求届时将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厅、局:
《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行领导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关于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和7月7日中民副行长主持召开的信贷管理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对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一律执行新利率,使用现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但需修改合同文本中的有关条款并在修改和补充处加盖双方的印章(副本可以不盖)。各种文本的具体改动如下:
1.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基本建设贷款年度借款合同
第三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3.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条中的“按年计收”改为“按季计收”。并在此后的空白处加写“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五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4.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
在第五条“本贷款利息按季计收”之后加“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在第二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处填写:“1、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贷款利率的执行期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本合同利率也有调整时,由贷款方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书面通知借款方。”
二、自今年7月1日发放软贷款(包括特别贷款和股本贷款),使用现行的合同文签订合同。各种合同文本比照基本建设贷款总合同、年度合同和借款合同修改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并由双方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
三、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1、今年7月1日前,我行与借款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尚未发放贷款,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正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包括对方已签字盖章,而我行尚未盖章的合同),按本文第一条意见办理,即修改合同文本,并由双方在改动处补盖印章后再发放贷款。
2、对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尚未拨付资金的,以开发银行发文的形式处理,不再修改合同。如双方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合同文本全部在我行,还没有发出去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补盖印章。
3、7月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发放贷款的,维持原合同不变,仍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率暂按年计收。
4、已签总借款合同、年度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7月1日前拨付部分资金,7月1日后还要继续拨付资金,对7月1日前发放的贷款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对7月1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新利率,利息按季计收。以开行发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5、7月1日前已发放贷款,但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尽快签订借款合同,仍使用现行合同文本,不加改动,执行原利率,属于基本建设贷款的,利息暂按年计收。
6、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至今尚未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或只签订了临时借款协议的,应使用现行的合同文本抓紧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暂按年计收。
94年发放的差别利率贷款,94年9月20日前按原定差别利率计息,从9月21日起按94年一般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即银传〔1994〕121号文附表二中的现行利率)计息。
199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