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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2: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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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83号
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确保中央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区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意见的批复》(银复[2001]4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广西区调剂处置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节余限额用于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的通知》(广州银发[2002]196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形式,通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发放,并仅限于兑付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承贷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不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三条 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管理原则是:限额管理,余额监控,集中审批。
限额管理: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的专项再贷款限额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风险的实际进度及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的进展情况,实行“随用随借”的原则,分次、逐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南宁市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属指令性指标,任何时点均不能突破限额。
余额监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达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的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限额在有效期内,严禁周转使用,实行余额控制,按月考核。
集中审批: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依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授权和本管理办法,审批和发放专项再贷款。
第四条专项再贷款按照“统一领导、分批发放、封闭运行、分级负责、集中兑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统一领导”系指使用此项再贷款兑付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直接组织下进行。
“分批发放”系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借款额度和实际用款进度分批发放再贷款。
“封闭运行”系指专项再贷款须设立专户,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考核。
“分级负责"系指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各司其责,分级负责此项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兑付清单,具体办理划拨再贷款资金手续,同时要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集中兑付”系指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办的城市信用社的自然人合法债务统一由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
第二章 专项再贷款的借款人、承贷行和使用对象、用途及范围
第五条 专项再贷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承借(即借款人),并负责按期偿还再贷款本息。南宁市商业银行作为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的承贷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家金融机构作为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代理兑付行。承贷行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均不承担偿还再贷款本息的责任,对专项再贷款无支配权,不纳入资产负债表,也不体现营业收支。
第六条 专项再贷款使用对象、范围和用途。
专项再贷款仅限于兑付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
专项再贷款不得用于兑付对公存款、公款私存和违规高息等其它款项。
第七条 专项再贷款的还款期限、利率。
专项再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2.25%,实行按季付息。从2003年开始,分10年等额归还本金。
承贷行存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存款专户上的专项资金和财政部门存放在人民银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借款专户资金,均不计付利息。
第三章 专项再贷款申请、审查及发放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拟撤销11家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所需的再贷款金额进行认真审核批复后,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提出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
第九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见附件)认真审核、发放再贷款。
第四章 专项再贷款的封闭运行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再贷款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承贷后,直接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的“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借款资金逐级划拨到梧州市、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同意后,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的兑付专户。
第十一条 梧州、玉林市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政府办城信社资产清收专户”,专项反映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资产清收、变现资金情况。专户资金要按一定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当地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协商确定)用于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应在自治区、梧州市、玉林市城市信用社风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对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甄别、确认,审核当地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编制的自然人合法债务明细清单,并对清算组编制的1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单的明细清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使用专项再贷款专户资金时,须凭当地政府、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审核的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方能将兑付资金划拨到“处置政府办城信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资金”专户。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将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置换为代理兑付金融机构的储蓄存单(折)后,即从此专户中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该项再贷款,严禁用于地方财政开支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借款管理台帐,单独反映专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专项借款本息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授权范围内,按照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再贷款管理台帐,加强对专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建立再贷款管理台帐,严格管理好专项再贷款,以确保再贷款本息资金的按期收回。
第十六条 建立再贷款统计、检查和报告制度。
(一)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要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兑付专户的资金变化情况及代理兑付清单。所有的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原始凭证、核实审批记录等原始资料须装订成册,设专档妥善保管,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切实加强对专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政府专项借款专户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情况,协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专项再贷款本息,并按时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
(三)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行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跟踪调查,防止挤占挪用,发现违规行为,要促请当地政府及时纠正;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资产清收、变现工作,依法维护中央银行资产的安全;逐日、逐月填报使用再贷款兑付广西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进度表、广西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表,连同月度书面材料分别于旬后1日、月后5日前报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梧州、玉林市拟撤销地方政府办的11家城市信用社。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解释。
附件: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

附件:
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内部操作规程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西区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意见的批复》(银复[2001]49号)精神,根据《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专项再贷款的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借款协议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广西自治区调剂处置信托投资公司专项借款节余限额用于处置城市信用社风险的通知》(银办发[9002]248号)规定,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3.3亿元协议书,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关于承诺如期归还城市信用社兑付债务专项借款的函》(桂政函[2002]145号)。
(二)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项再贷款申请。
梧州、玉林市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将有关城市信用社拟兑付的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报当地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上报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由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据《广西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再贷款使用对象、条件、期限和兑付范围等内容,认真审核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并根据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结合可支配的财力状况,测算还款资金来源,确定专项再贷款金额后以书面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梧州、玉林市财政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按期还款的承诺函,并分别抄送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和玉林市中心支行。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同意后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南宁市商业银行。
(四)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合同》。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专项再贷款申请报告后,自治区财政厅即根专项再贷款金额,逐笔制定还款计划,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市商业银行签订《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问题政府借款合同》。自治区财政厅要逐笔确定每一笔专项再贷款的资金分配方案,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后划拨再贷款资金,并负责将借入的每一笔专项再贷款的还款计划书面通知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
(五)南宁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向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申请专项再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处置广西拟撤销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凭证,以及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批专项再贷款和办理贷款手续。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授权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二、专项再贷款帐户的设置和取消
(一)专项再贷款帐户的设置。
1.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1230特别贷款”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
信社贷款户”,并在“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专门记载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划拨和归还情况。
2.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单独反映该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归还情况;梧州市、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专门反映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
3.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在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开设“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专门反映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的兑付情况。同时,清算组还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政府办城信社资产清收”专户,专项反映拟撤销城市信用社资产清收、变现资金情况。专户资金要按一定的比例(由当地政府、城信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协商确定)用于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二)专项再贷款帐户的撤销。拟撤销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再贷款专户的资金在按照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完毕,并在所借人的专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后,人民银行南宁、梧州市和玉林市中心支行及有关县(市)支行才能将“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撤销。
(三)专项再贷款利息帐户的设置。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6000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下设立“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专户”,专门核算拟撤销政府办城市信用社专项再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三、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拨及债务兑付
(一)有关银行办理政府专项借款资金的划款手续。
专项再贷款由南宁市商业银行承贷后,当日要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自治区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科目下开立的“地方政府办专项借款资金”专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将专项借款资金逐级划拨到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设立的“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梧州、玉林市及辖区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用途确定该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并提交拟兑付的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同意后,将该项资金划拨到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专户。
(二)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兑付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
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使用在本行(社)开设的“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时,根据已经审核的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兑付清单,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置换为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储蓄存单(折)。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要定期将地方政府办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实际兑付情况、兑付资金变化情况和兑付清单送当地人民银行。
四、专项再贷款会计处理手续
(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营业室收到南宁市商业银行送来的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审核批准的借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会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1230特别贷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贷款户
 贷: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一一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同时,南宁市商业银行将再贷款资金划人
自治区财政厅专项借款专户:
借:2160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南宁市商业银行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存款专户
贷:2290其他存款
  一一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的专项借款资金分配方案,通过电子联行将资金划转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分录如下:
借: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贷:3080电子联行往帐
(三)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收到专项借款资金后。分录如下:
借:3090电子联行来帐
贷:2290其他存款
  ――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
(四)人民银行梧州市、玉林市中心支行对当地政府提交的拟兑付城市信用社自然人合法债务清单,经审核同意后,通过“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借款资金专户”将兑付资金汇划人代理兑付的金融机构“XX存款一一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兑付资金专户”进行兑付。
五、归还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期归还该项再贷款本金和利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办理专项再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根据借款协议约定,从2003年起,分10年等额归还再贷款本金。最后按实际贷款额计算,2012年9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息。即:本金按照每笔实际借款金额制订出的每年还款计划还款,利息逢人民银行结息日付息。同时,在每年借款本金到期日和利息结息日(季后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须督促梧州市、玉林市人民政府提前筹措资金,逐级将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2290其他存款――地方政府专项再贷款资金”专户,划人自治区财政厅在南宁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广西财政厅处置政府办城信社再贷款还款专户”,再通过南宁市商业银行直接归还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如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不能按时归还专项再贷款本息,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按梧州、玉林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从自治区财政对梧州、玉林市的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中予以扣还。



  辩证认识工会的作用 保护工会干部的权益
  ——从工会主席遭解职谈起
  张喜亮

  据报道,中科院三环公司与日本相模株式会社合资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解职工会主席唐小东职务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成了一个热点问题。由此激起了人们对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是的思考,如工人阶级地位及其权力的问题,中国工会面临的挑战问题,立法及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问题等等。笔者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对此也有一些思考。
  记得前些年接待了一个日本劳资关系学术团,他们阐述过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观点,即一切社会问题无不可以归结为劳资关系。社会经济问题中最基础的就是劳工问题,劳动创造着一切社会财富,没有高效的劳动便没有繁荣的经济;劳资关系问题的矛盾激化,便从经济问题演变成为社会政治问题,综观世界各国,执政党大多都必须与工会其实质是劳工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否则其执政的地位就难保;比如社会暴力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也都与劳工问题相关,多失业过大或就业不足以维持生计的时候,必然产生社会的各种恶势力或出现丑恶现象或是邪说蛊惑人心,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想来,这种观点也不无道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可见,劳资关系在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具有怎样的意义。
  我们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建立这样一个和谐的社会,其最基础性的工作,就应当是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25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正是有了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作保障,城市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了企业制度的改革,企业改革是改革的中心环节。如果没有工人阶级顾全大局的牺牲精神,可以肯定,我们的改革将一事无成。伴随改革的深入,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稳定是第一位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不稳定对谁都没有好处,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这个稳定其最主要的还是工人阶级的稳定,没有工人阶级的稳定便不可想象将如何实现。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现象,问题的核心还是劳资关系问题,企业改制身份置换、下岗失业买断工龄、变卖国企减员职工等等,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劳资关系越发紧张,突发事件屡有发生。当然,有些地方的这种做法是非国家政策所鼓励的,但是无论是怎样的原因,客观上确实导致了社会不稳定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利益成为凝聚社会的最主要的粘合剂,职工和企业的关系即所谓的劳资关系也不能不成为利益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与计划经济时代工人阶级和工人利益的精神是不完全一样的了,尤其是非国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境外资本大举进入以后,劳资的矛盾也就越发泾渭分明了。资本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工追求作业环节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就是劳资双方最原始的矛盾。资本以其对劳工的最小的支出而获得最大的利润,剥削与反剥削的对立,是产生工会的最原始的动力。
  当然,原始的工会正是在领导工人同资本的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其实就本质来说就是在斗争中求得统一,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斗争越来越不得人心,安定是人心所向。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调和作用也越来越显现出其巨大的潜力。古今中外工会对劳资关系调和中的作用都是经历了一个从斗争到统一,正到保持统一的持续发展过程,反映了这样的一个规律。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党组织和成立了工会,通过工会这种合法的组织形式领导了中国的工人运动,实际上就是劳方以一个阶级的身份与资方这样一个资产阶级的劳资斗争。斗争的结果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成为了这个政权的领导阶级。这是这样一个阶级不畏牺牲精神成为了新中国新社会的栋梁,这个阶级的组织——工会成为了新生共和国政权的支柱,动员了作为一个阶级的工人实现了国家国民经济的恢复,为建设社会主义奠定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工人和国家的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企业和工人的关系,这所有这些关系都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也是劳动关系逐渐转化为劳资关系,成为利益关系。工会在从阶级的高度逐渐开始关注利益,正是有工会这样的组织对工人利益的关注,不断地在维护职工权利和利益的价值取向中,维护了劳资关系的稳定或相对稳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能够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五零年工会法到九二年工会法直至新世纪工会法,把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这样的职能强化为“基本职责”,工会在谐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就越来越显得突出了,且对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大。从劳动关系到劳资关系的变化也就是从利益的一致到利益的分化的过程。或许我们在国有企业尚不称之为“劳资”关系,但是在大量非公经济组织中,在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原来被称之为劳动关系的则无疑是标准的劳资关系。
  从工会的存在的意义来看,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些年来,尤其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工会正是通过在突出维护职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才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改革环境,如果没有工会的这样的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由此看来,工会虽然一直是高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大旗,口不离维权,但是,就其实质来说或者客观上的效果是保持了劳资关系的稳定,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是这样,在外资、合资或私营企业中,也是这样。以唐小东所在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而言,职工工资不但没有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加投入,反而在福利和保护待遇方面降低标准,即便是如此却没有发生罢工怠工事件,原因何在?工人依法取得了当地工会的支持自发地成立了工会,正是他们选举了唐小东这样的工会主席,才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工会主席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了其情绪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利益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协商的组织,才实现了劳动的安定。在这样的所谓维权的过程中,客观上是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工会干部的工作主观上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然而,这样的作用往往被有关方面视而不见,却被当作阻碍绊脚石,屡遭受厄运。
  工会主席唐小东被解职一案,激起了各界的愤慨,海淀区工会、北京市工会表示支持唐小东主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由劳资矛盾而生、为劳资和谐而努力,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我们社会的各级当政官员、企业经理都能够懂得这样一个事实的话,他们就应当以其实际行动尊重和保护工会干部。如果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建设健康社会的基础,那么,工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则是问题关键;充分发挥工会调适劳资关系的作用,核心就是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依法为工会干部的工作营造更宽松、更便利的环境。
  张喜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01)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行为,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