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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2: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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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48号


关于印发《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推动基层团的工作和团的建设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团中央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农村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高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中等学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街道团(工)委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和《企业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农村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高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中等学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社区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试行)》等十二个团委、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战线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基本工作规范的推行实施工作,加强督导和检查。要将基本工作规范印制成挂图,分类推广到每一个基层团委、团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基本工作规范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努力保持工作延续性,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要积极探索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制度建设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开展制度创新。有关基本工作规范推行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上报。



                      共青团中央
                      2006年9月13日



企业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引导团员青年创新创效,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革新等创新实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团员青年职工的业务素质。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安全生产。

  三、弘扬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职业文明建设,不断强化团员青年的爱岗敬业观念和岗位奉献意识。

  四、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企业团建纳入企业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


机关事业单位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教育引导机关团员青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奋敬业、开拓创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三、切合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发展需要,积极参与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团员青年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围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组织,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团员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团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团员青年的学习创造条件,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


农村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开发农村青年人才资源,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建功立业。

  三、深入开展乡村青年文化活动,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农村生态文明。引导团员青年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带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保护生态环境。

  四、加强农村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发挥各类青年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农村团的活动阵地建设。

  五、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与流出地、流入地团组织的工作衔接。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农村基层团建纳入农村基层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团的基层组织,做好新经济组织和青年经纪人协会、青年产业协会等新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整顿松散瘫痪的农村团支部。发展团内民主,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并积极推动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


高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大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围绕大学生素质拓展,组织开展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三、主动了解、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加强或配合做好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学生组织规范发展。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

  五、通过培训、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积极争取把高校团建纳入高校党建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团学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委、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团组织,创新设置方式,扩大团组织对大学生的有效覆盖。


中等学校团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中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科技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提高团员青年学习、实践和创新能力。加强法制教育。

  三、加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和管理。深化和创新中学生公民素质教育和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社会实践基地的教育功能。加强中学生校外工作者队伍建设。

  四、加强中学生团校建设,加强对学生会的指导和对少先队的领导,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各类新型学生组织规范发展。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成长。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团学工作目标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


街道团(工)委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积极承担协助政府管理青少年事务的职能,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扶持青年就业创业,帮扶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推动青年文明社区建设。

  三、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的基层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扎实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改进工作方式,推动实现社会化运作、项目化管理。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流出地、流入地团组织的工作衔接,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四、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加强基层团的外围组织建设。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社区团的活动阵地建设。

  五、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工作部署,定期汇报工作。

  七、加强团组织制度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团务公开、团员管理、团干部教育管理等制度体系。推动团的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八、做好团员发展、团籍管理、团费收缴管理、团的组织统计、组织关系转接等基础团务工作。评选表彰优秀团员、团干部和团支部(总支)。培养和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培养和推荐青年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更重要的工作岗位。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团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团内民主实践。

  十、加强所属团支部(总支)建设,指导和考核其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同级党组织通报。发展团内民主,积极稳妥地开展街道团组织的直选工作试点。配齐配强社区团支部书记,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


企业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组织团员青年立足岗位作贡献,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和创新实践,参与青工技能培训、竞赛及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教育团员青年不断强化爱岗敬业观念,增强岗位奉献意识。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努力创造一流业绩。

  三、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积极向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认真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农村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团员青年带头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成才,创新工作载体,丰富工作项目,在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增收致富等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组织带领农村青年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乡村青年文化活动,丰富农村青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团员青年带头移风易俗、革除陋习、保护生态环境。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扶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维护团员青年在劳动、受教育、婚姻自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高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配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围绕大学生素质拓展,针对学生学习、文化和生活的具体需求,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学生科技学术、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自我管理。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发展。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中等学校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配合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团员青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有针对性地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各种课外学习、文体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组织团员青年参与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团员青年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加强法制教育。

  四、密切联系团员青年,促进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发展。定期与团员青年谈心,了解、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现实需求,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社区团支部(总支)基本工作规范
(试 行)

  一、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二、密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结合团员青年的具体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发展社区文化,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做好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流动团员提供维权、就业创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具体有效的服务。实现无组织归属团员的社区化管理。对属地内在职、在校团员实行双重覆盖、双重管理。

  四、加强社区志愿者服务站、青少年维权岗社区服务站(点)、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建设。积极培育各类新型青少年社团组织,构建社区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

  六、落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组织好团员教育评议,按期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丰富团课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团日活动,规范团的活动仪式。

  七、做好入团积极分子培养、团员发展、团员统计、团费收缴、团员超龄离团等基础团务工作。做好团员的推优入党和优秀团员青年的举荐工作。维护团员基本权利,督促团员履行义务。评选优秀团员,批评、教育或协助处理违反团纪的团员。

  八、加强团支部(总支)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 杜青林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农业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农业部制定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农业部参与的农业立法工作;

(四) 其他与农业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归口管理和协调部内立法工作,各司局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 农业部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主管业务范围内下一年度规章制定的立项申请,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根据有关司局报送的立项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农业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规章制定工作应当依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报部领导同意。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编制指导性农业立法五年规划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农业部根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的要求,提出法律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的工作,参照本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起草,由提出立法建议或立项申请的司局负责。

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综合性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或者组织有关司局共同办理。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规章,必要时也应当成立起草小组。

第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调整)范围、主管机关、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或处罚办法、名词界定(定义)、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考虑原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废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其部分条款的,应当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或者涉及部内相关司局业务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相关司局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经起草司局负责人签字后, 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查。涉及其他司局业务的,应当会签有关司局。

第十五条 起草司局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应当同时报送立法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对起草司局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司局:

(一)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尚不成熟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对草案中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司局未与国务院其他部门或部内相关司局协商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下列工作:

(一)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二)就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四)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司局对报送审查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草案说明进行修改。对立法中的不同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部领导决定。

拟报部常务会议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提请部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长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相应份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文本。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部常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时,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就该草案作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其他司局起草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就审查情况等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小组或起草司局应当根据部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进行修改,经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审核、办公厅核稿登记后,送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规章,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规章签署公布后,由办公厅送《农民日报》及时全文刊登。



第六章 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制定的规章,由起草司局在规章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与规章的电子文本一起报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统一向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农业部为主办部门的,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需要由农业部进行解释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部内司局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向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提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签发后,依照有关规定送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一)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二)需要作补充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法律、行政法规问题的解释,以及农业部规章的解释,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者部领导签发后公布。

第三十条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农业部规章问题的询问,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报部领导签发后,以农业部文件的形式答复。

地方农业部门就农业部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向农业部申请答复的,应当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七章 立法协调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非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草案,其协调工作由参加起草的司局负责办理;农业部为主起草的规章,其协调工作由起草司局办理。以部名义行文的,由办文司局负责人签字,会签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后,报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并以农业部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答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送农业部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办公厅应当及时转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及时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做好组织和综合工作;有关司局应当及时研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本司局印章后,送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超过规定时限未答复的,或者未加盖本司局印章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章 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或有关机关的要求,组织各司局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需要由农业部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经清理应当废止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办理。

第四十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参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汇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 胡颖廉 北京 100084)


摘要: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近代民法确实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然而,“契约精神”所导致的现代社会之诸多弊端都在预示着另一次同样进步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即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经济法的产生便是其序曲和前奏。立足二十一世纪的起点,试图领导世界潮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条文和其体现的精神似乎也在摒弃经典的“理性人”概念:诚实信用,社会化所有权,强制缔约,无过错责任……。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民法和经济法是不是正在趋于同一化呢?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 趋同论 经济法 民法

目次:
引言
一、人格:从身份到契约——近代民法的趋势
二、人格:从契约到身份——经济法的产生
三、《民法典》——介乎公法与私法?
1 侵权行为法——严格责任主义和社会责任主义
2 合同法——缔约自由的限制
3 诚实信用——人格的区分对待
结语:民法与经济法的整合

引言
民法典,人格,趋同论。三者如何联系起来,有必要先作一个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由此,在国内延续了近五十年的“民法法典化”运动进入了最后的实质性立法程序。
对于法工委的这份《草案》,学界反映不一,但主流观点是褒奖有嘉2。媒体上也常以"公民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的圣经"等对此进行评价。纵观《草案》的体例,我们可以发现它有如下几个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合同、侵权责任独立而债法总则不独立;知识产权暂不纳入民法典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留在民法典中3。以上的每一点都是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多年来理论研究的现实化,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而本文的基点和发散点则是其中的“人格”。
何谓“趋同”?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体现了一种过程,包含着殊途同归的意味。“趋同”在真正意义上开始具有学术价值,则要归功于近现代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正是他们提出了著名的“趋同论”。在六十年代的现代化理论派看来,所有的、或者说几乎所有的社会都在工业化的驱动下以不同的速度迈向同一终极(现代性),换言之,趋同是现代经济的要求。其表现形式有经济工业化、社会专业化、中产阶级扩大和政治民主化4。
我们暂且不去评析“趋同论”学说本身的合理性5,只是想借用它分析事物的方法——从对立中寻求统一、从对立走向统一,并通过对法律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人格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民法典》起草思路的辨析,来探求民法和经济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
一、人格:从身份到契约——近代民法的趋势
人格,对于这个概念的论述和纷争,正如我们所知的,已经颇具规模了。事实上,在近现代民法传入中国之前,欧陆,尤其是德国的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学者们早已进行过旷古持久的对垒了。最终以理性人概念(或称经济人)于十九世纪屹立于各国民法之林而告一段落。
人格问题自古有之,而关于人格问题的学术争论则肇始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人格是由财产的有无和多寡决定的。财产古老而深刻的意义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条件,失去财产便意味着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如果一个人碰巧失却了它的居所这一最重要的财产,它也就几乎自动地失去它的公民身份,甚至失去了法律的保护6。所谓平等的人格在当时是不可想象的。尽管学者对此多存不满,然而,正如莱昂·狄冀所说:事实就是事实。
到了罗马共和国时代,情况起初似乎没有好转。万民法所赖以确立的假想之一便是“人是有区别的”,不管现实中的具体差异何在,法律以强制的形式先天般地为每个人确定了实现追求自己利益的机会和地位。在那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订立契约;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私产;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成为某种特定身份的主体……一切在被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思想深深感化了现代人看来是那么的不可思议,以致千年后,当历史法学派的学者们谈起这一时期的罗马法时,自然法学家要反应得如此得不自在了。
而罗马私法7之所以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就是因为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并以此作为基础。其中之一便是确立了抽象的人格概念和人格平等原则。在当时的罗马城邦国家中,市民是相对公民而言的。作为市民,他属于自己,是一个私人,谋求个体的利益;作为公民,他身不由己,属于国家,甚至“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8。市民为实现私人利益,而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组织和制度的总和便构成了市民社会9。市民社会便是民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罗马帝国的衰弱和中世纪专制主义的形成,民法失去了藉以生存的土壤。整个中世纪的历史是一部宗教神学对欧洲的黑暗统治史。一切异端被残酷杀戮,身份的不平等被作为法律,更确切地说,是被作为神的意旨所确立,从而人的尊严全无。知晓这段历史的后人当然对此深恶痛绝。
而到了这个时代的后期,世俗的权威假借宗教的外衣开始萌芽,神学的裂痕,哪怕是一点点,也足以慰藉世人。尤其是十五、十六世纪,随着商业贸易的发达,地中海一带的商人阶层地位日显,并通过基尔特(guild)形成了独立于统治者意志的自身内部习惯,以及后来的习惯法(我们一般称之为古代商人法)。在这类颇为原始的交易规则中,闪耀着近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平等。无论是主体资格的平等还是机会的均等,都使得商人阶层的良性的运行机制不断发展壮大。但商品经济的局部繁荣所带来的受益者总是有限的,是产业革命的大潮才将整个社会推向“平坦的沙滩”。耶稣基督诞生后的第1776个年头,似乎是注定的不平凡,标志着工业革命的改良蒸气机和一部影响了一个时代的巨著几乎在同一时刻出现。这便是英国人亚当·斯密所著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又称《国富论》)。斯密以缜密的逻辑和理性哲学思维为人们设计了一个精打细算,凡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且永远也不会犯错误的“经济人”——“当人要想获得他所爱好的东西时,他也是把具有足够诱力的东西摆在别人面前,从而打动他们的利己观念。可使用以下的话来说明这个心理:‘给我所想要的东西,你就也可获得你所想要的东西。’人想望任何东西时,不是像狗一样,把希望寄托在他人的善心,而是把希望寄托在他人的利己主义10。”因此,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每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在与他人交往时都会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利益11,他(经济人)是如此完美却又可以用来标尺每一个个别的人(至少在斯密看来是如此),以致后世同样以经济人概念作为逻辑框架基点的《德国民法典》被人们称为是一部不适合普通人的纯市民阶层的民法典。但无论怎样,高标准的平等观念还是强加给每一个人。
我们不能苛求前人,我们也不能否定历史,“存在即合理”是很有些道理的。尽管在现代人看来“理性人”的假设不仅会抹煞每个自然人的个性,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对相当部分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确实由于天生而不可能达到理性人的标准”,但是,基于“自利”、“理性行为”和“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三个基本命题的经济人假说,在冲破封建囹圄的斗争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和作用是。
通过工业革命所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为交易的自由进行提供了经济基础;代议制民主政体的建立为契约自由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契约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契约自由在西方得以确立12。它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包括缔约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四个方面。各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在法律中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比如法国民法典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个人社会与国家相分离:中世纪的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组织,行会、城邦,而现在组织被打破了,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应该有,事实上也不再具有中间层次,于是个人主义在民法典中得以彰显——个人可以与其他个人创立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便是他们之间的法锁——也就是契约。这就使得人们摆脱了身份的限制,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
既然每个个体都被假设成了理性人,既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交易,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有差别,至少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别,于是就产生了抽象的人格概念。在抽象人格中,每个人的人格是平等的,而且是不考虑个人之间具体能力的差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所有权绝对:法律关注人与人之间财货的多寡,经济地位的高低,经营能力的差异,只要是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努力追求而来的利益都受国家保护。上述运动的整体归结为一句话,那便是“从身份到契约”。
二、人格:从契约到身份——经济法的产生
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论述的,整个近代的民法基本上是按照抽象人格、契约自由的模式设置的。渐渐地,这种情况就导致了一个问题。通过契约自由,人们获得了财富,但是人们之间的起点是不一样,换句话说,他们的机会实质上是不平等的,由此而导致的个人之间差异越来越大,慢慢有了资产阶级、中产阶级、无产阶级的区分。而当这种差异越来越大的时候,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却越来越小,这便产生了社会动荡问题,以至后来的社会主义运动、共产主义运动。
产业和资本的集中产生了垄断(monopoly),这无需我们去论证。在这里也不必过于技术性地界定垄断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我们只需清楚在这样的社会中财产的多寡之别已经使“两颗在同心圆上公转的行星中急剧膨胀的一颗成为大行星,而另一颗只能作为它的卫星了。”这一转变显然不是纯粹量化意义上的,寡头们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财富,在神圣而合法的外衣下,签订企业间垄断协议,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免责条款,弱小的消费者一旦购买了他们的产品,就像踏入了通往绿洲的沙漠——能找到绿洲固然是皆大欢喜,但路上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却都要由自己来承担。
十七、十八世纪的“物理学帝国主义”催化了理性主义的产生,自然法学派所推崇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观念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并成为时尚。然而,这一理念的极端践行却在事实上限制了人之平等、交易之自由,俨然有自掘坟墓之嫌13。于是,法学家们不得不又一次向理论体系藉以建立的人格伸出援助之手。
我在前文中已经表达出这样一个信息,近代民法是以人格之绝对平等为基础的,这即使在今天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问题是,平等是否包含了“健全”?换句话说,健全的人格与平等的人格之间尚存有多少差距14?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难点。依传统,权利能力(即人格)体现了人的生存价值,由于价值本身的无等级性和非量化性,权利能力也就顺理成章地平等了,但事实却是由平等推导出了不平等。可见,单纯的权利能力本身对解决这个问题是毫无帮助的,至少是帮助不大的,那就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揭开一些表象,我们看到交易地位差距的背后是金钱的差距。金钱,这一人类藉以生存的重要资料,它的力量如此之大以致于像一块磁力极强的磁铁一般将人格的航船吸离了平等的航道,人的机会不平等了,从而也就失去了人之为人最为基础的凭藉。
被法律所拟制的具有平等人格的主体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以平行的航道向共同的利益目标前行,尽管他们的运动速率可能是不一样的,或者说必然是不一样的,但在预设前提上,在他们所要经历的航程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然而财富的积累,使得某些主体的“质量”剧增,物体间万有引力的作用将他身边的其他主体拉离了航道,从而通往目标利益的途径本身变得不再平等了。这个不平等是先天的,而非主体自身能力所及的。此时,强势主体于弱者之间的任何交易关系都可能或者必然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却往往不会违反法律,如果全社会的关系皆是如此,那么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就会变得极其不稳定——总是有某些人处于强势,同时有另一些人处于劣势,强者必定不会是多数,弱者则必然不在少数。这对于一个市场国家来说无疑意味着毁灭。于是,政府的角色需要转变。但由于长期的“夜警”形象,使得政府没有能力在短时期内承担起这个责任;同时,科层制的运作方式也和市民社会的传统格格不入;更为重要的是,代议制已经是间接的民主,和议会又隔了一层干系的政府往往只能代表一个阶级、阶层抑或集团的利益(尽管它表面上不这么说),而市场需要的是社会利益的忠实代表。因而,人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了国家——这个在传统观点看来是与市民社会极其对立的框架。
国家代表人们掌握最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就是最高的意旨,最高的意旨就是宪法和法律,因此,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立法,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立什么样的法。要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不是民商法所能涉猎。即使事实确是如此,也只能说是立法者的失误。那么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可以吗15?似乎也不可以。行政法对于市场的规制常常浮于事物的表象,它更多的是一种外部的制约;而这里要解决的是经济规律本身,是一种内部的引导16。同时,严格奉行“法律保留”理念的行政法不可能无端将其规制领域扩充,因此,立法不得不采用一种新的形式。
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国家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流弊,“认识到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州的立法,均不足以制止强大的托拉斯滥用经济力量的行为17”,这便是经济法的诞生。而后,在德18、日19、苏俄20等国家相继产生了类似性质的法律,尽管其中的具体原因不同,却大多是以极端手段进行利益调整,而其背后的根源是“人类在私有制登峰造极之后向社会化的回归21”。
正如前文所论及的,经济法本身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并不突显或不注重突显政府的地位,这也是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所在。在行政法中,政府位置于前台;而在经济法中,表现更加直接的是国家。在这里,政府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似乎还没有结束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实质不平等人格的利益径路在经济法的作用下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这里,和强势主体所产生的那个“万有引力”相反的力所表示的便是一个经济法的形象的作用力,它将异化了的人格重新拉回原来的航道。如此看来,现代法上所依旧宣扬的人格的平等,和其最初意义是有偏离的,它在结果上是人为的而非天赋的。那么传统理论是否也应作一些改变呢?这是当然的。我在上文中已经介绍了斯密“经济人”的观点以及“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里不妨将该理论的提出全然视为历史的产物。历史的演进已经使得这些理论几乎丧失了所有的现实基础。这便是具体人格的登场。于是,一场“从契约到身份”的革命开始了。
三、《民法典》——介乎公法与私法?
现代法发展的趋势之一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22,即公法中掺入私的因素,私法中具有公权力特征。其中尤为显著的是行政法和商法。在民商合一体例下的中国,在《民法典》将立的中国,我们是否也看到了这方面的影子呢?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法调节的局限性导致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法律空白状态23”,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调节的现实要求,“法律空白状态”必须填补。填补这个空白的手段,要适应现实社会调节要求的种类、程度,采用最接近的市民法的形式的各种方法。于是,民法自身作了相应的修正。
诚实信用——人格的区分对待
诚实信用原则俨然是当代民法的“帝王法则”,遗憾的是《民法通则》没有将它完整地表达出来,在《草案》中,我们看到了有关它的直接表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4。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是对自由的限制——限制自由是为了更加自由。它的核心是赋予权利公共性,确立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认为权利行使也必须有界限,超出一定界限即为非法。民法因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而以个体为本位,即以社会有机体基本构成单位的个体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分别存在的个体作为支架而建立体系。民法一旦淡化乃至放弃其个体本位的传统与精神,就会出现民法的大革命,民法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法。在社会化的冲击下,民法的个人本位虽作了一些修正,或称为个人本位的社会化,但并未改变其个人本位的属性25。然而,尽管现代民法在本质上仍然是从个人立场出发,仍然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点,但它对于社会利益的保护似乎已不再是消极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提出和强化要求人们不仅不能违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更在于号召、鼓励人们积极地去维护它们,或者说,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