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8:5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淮安旅游品牌创建,繁荣淮安地接旅游市场,促进淮安旅游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结合淮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评审和授予由淮安市旅委组织实施。奖励费用从市财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奖励:

1 、凡当年国际旅行社由入境接待社升格为出境组团社,可一次性获得20000元人民币奖励;凡当年新批的国际旅行社或由国内社升格为国际社的,可一次性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2 、凡组织外市游客乘专列来淮旅游的(6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列20000元予以奖励;组织外市大型汽车团来淮旅游的(400人、来淮二日游、游览售票景点不少于四个),对地接社按每团10000元予以奖励。

对当年经市旅游局考核地接人数在2000以上、进入全市地接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3 、凡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获得30000元、10000元人民币奖励。

4 、凡当年被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5000元人民币奖励。

5 、凡当年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可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奖励。

6 、凡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分别获得50000元、30000元人民币奖励。

7 、对具备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50种以上、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并与10家以上旅行社签定合作协议等条件,经市旅游局验收合格的旅游购物商店,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8 、凡当年综合考评全市前三名的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可分别获得10000元、5000元、3000元人民币奖励。

9 、对上述国际旅行社、高星级饭店、国家AAA级以上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以及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和创建给予指导、帮助,贡献较大的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给予相关奖励标准50%的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游经营单位,经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旅游局(市直旅游经营单位可直接向市旅游局申请)。

2 、凡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县(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其旅游管理部门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市直主管部门,可向市旅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市旅游局。

3 、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具体的考评细则(另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旅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所发奖金由单位奖励给有功个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开展,在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顺利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必要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体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学习宪法,强化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二、全体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特别是宪法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青少年应当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掌握公民应当懂得的基本法律常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实施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积极开展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积极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促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紧密结合形势,有针对性地进行。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

五、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注重实效。

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