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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时间:2024-06-30 22:5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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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2004年4月30日济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密切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公民更好地了解常
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济宁或者户籍不在济宁但在济宁居住满一年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旁听常务委
员会会议,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并决定旁听会议的范围。旁听每次常务委
员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不超过12人。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组织公民旁听。
 第五条安排旁听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10日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会议举行
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 第六条公民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批准。
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3日前通知公民
本人。
 第八条旁听公民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旁听。
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旁听公民提供会议有关材料和其他方便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
 第十条旁听公民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和会议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公民旁听会议时无发言权和表决权。旁听公民可以在会议审议议题的范围内,书面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意见和建议。
 旁听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处
理。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目前全行信用卡业务的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人员状况等实际情况,为了控制风险,减少损失,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建总发字〔1994〕第111号文件),现就加强信用卡风
险控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发卡条件
(一)对无固定职业、无固定工资收入、曾有劣迹行为、无本地城镇户口和用临时身份证办卡的人员不予发卡;对曾经办过卡(包括在其他银行办卡)但因信用有问题或违规用卡,被发卡银行止付的人员原则上不予重新发卡。
(二)对在本地长期工作,现工作单位经营状况和社会信誉良好的非本地户口人员申请办卡,在查验身份证真实、单位出具担保,并交存较大额保证金,经审查无误后可以发卡。
(三)对非独立法人单位、法人单位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法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予发公司卡。但对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事业单位办理公司卡可不受此限。
(四)申领公司卡须交存不低于5万元的保证金。对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经信用卡部核实,确属资信良好者可酌情减或免交保证金。
二、严格审查手续
(一)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并加验户口簿、工作证等有关证件;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实其基本情况,除电话核实外,应尽可能上门核实或书面核实。对申请公司卡的单位,除审查单位授权指定的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外,还须同时审查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主管部门证
明文件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其基本情况,向其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调查资信。
(二)对资信把握不准的申请人(单位),必须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单位,下同)。保证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资格条件,其住所和注册地须在发卡行所在城市,发卡行要在核实保证人基本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基础上,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
(三)本行职工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和亲属、子女办卡作保证人。如过去已有保证行为发生的,保证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四)经审查同意发卡的,发卡行须通知申请人(公司卡为申请单位授权的持卡人)本人领卡,不准任何人为他人代领主卡。领卡时必须认真查验本人身份证和单位授权文书,并由领卡人在领卡协议上当面签字;必要时,卡部要通知申请人和保证人一同前来领卡,当面签订领卡和保证
协议。
(五)各发卡柜台要配备经公安部门核准的身份证鉴定仪,以查验申请人、保证人身份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实行信用卡取现笔笔授权
(一)为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全行各取现网点在办理信用卡取现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笔笔向本行信用卡业务部请求授权。
(二)收单行(发卡行)信用卡业务部授权部门要严格监控,建立取现授权登记簿。
1.对凡超过500元(含500元)非本行职工卡取现笔笔向发卡行申请授权;
2.对非本行职工持卡人取现,单笔金额不超过500元,在同一天内累计取现3次(或以下),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内的,由收单行执行代授权。从持卡人当日第4次起至7日内的第一次取现,收单行均须向发卡行请求授权并将该卡多次取现的情况告知发卡行。
3.为方便建设银行本行职工异地取现,对建行系统在职人员,在确认取现网点检验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后,对单笔取现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当日累计取现不超过3笔,累计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收单行代向取现网点批准授权。但从该持卡人当日第4笔起
至7天内的每一次取现,或该持卡人累计取现金额超过3000元,收单行均须向发卡行笔笔申请授权,并告知前3次取现及金额情况。
(三)发卡行须及时回复收单行的授权请求,发现有严重透支行为或欺诈行为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止付措施,并请收单行协助扣卡、扣证;符合公安司法程序,办妥有关手续的,也可请求协助扣人。收单行应按照发卡行的请求,配合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止透支(欺诈)行为
继续发生。对因收单行(取现网点)违章操作和未请求授权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原则上由收单行(或网点)负责。
(四)全行所有的取现网点及信用卡业务部柜台,不得因改变信用卡取现授权规定,或借故其它原因,拒绝受理信用卡取现业务。如发现此类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在全行系统通报批评。
(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的“1.在取现单上填写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取现日期、金额及经办员姓名”。修改为“1.由持卡人本人填写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取现金额、日期、姓名,经办人员核验无误后,填写本人姓名及日期”。

四、加强特约商户授权管理
(一)加强培训商户财务人员及经办信用卡人员,定期检查商户受卡工作,随时培训新上岗的经办人员。编印简明扼要的操作说明,供经办人员使用。
(二)清理不合规商户。对经常不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受卡,履纠履犯、且受卡次数少、影响不大的商户,应及时进行清理,列入不良商户名单。
(三)积极筹资,采取措施,与商户联合配备自动授权终端机(POS),建立城市授权网络,控制风险。要先配备重点商户,再逐渐展开。对配备POS的商户,要取消止付仪,实行笔笔交易刷卡,实时控制风险。
(四)对现在仍没有配备POS的特约商户,为了堵塞漏洞,防止损失,发卡行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要求特约商户对每笔交易均向收单行信用卡业务部请求查询或授权。收单行信用卡业务部收到特约商户的查询或授权请求后,查验止付名单,如发现该卡已被止付,则须立即告知商户拒
绝受理并且将卡没收;如属未被止付,且购物消费金额未超过全行统一的授权限额的,作代授权处理,给出代授权号码,并进行登记,当发现该卡当日或7日内已连续在限额下购物消费3笔(或3笔以上),金额均在授权限额以下,须向发卡行申请授权,告知其连续消费的情况,按发卡行
的授权指示进行处理。
五、严格审核单据
各级行信用卡业务部须认真审核商户交来的单据,对无持卡人签字,签字有重签、重描迹象,无卡号,超过有效期,无收单行回复的代授权或授权号码且确为已被止付的卡交易,超过限额无授权批准,有分单压印或差额付现等情况的单据,收单行须作退单处理,不得以维护本行特约商
户利益为理由,迁就商户和受卡人员的违规行为。
发卡行对下列单据,可以列明理由,向收单行退单。
(一)分单压印。对同一持卡人同一天内在同一商户的信用卡购物消费金额均在限额下连号(或人为错号)的签购单,如果商户不能提出合理属实的证明,即认定为分单压印。
(二)止付卡交易单据。
(三)从持卡人购物(消费)之日起,超过5个工作日送交收单行(发卡行)的单据,而该持卡人恰为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透支,造成风险。
确属商户或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业务单据,收单行须负责向商户追讨,并由特约商户承担损失。
六、严格信用卡止付管理
(一)总行在《关于采用建设银行电子邮件系统传输止付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总函字〔1995〕第216号文件)中对信用卡止付名单管理已经做过规定:新增止付卡从总行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出现止付卡交易的责任,由收单行承担。此规定不变。
总行授权中心每个工作日内16:00点将汇总的止付名单下传数据库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管理部门的电子信箱中,各分行应立即接收,核对无误后将止付名单传到各发卡行及收单行执行。核对有误应立即向上级行报告。各发卡行须采取措施及时将
止付名单通知到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或通过POS联网控制。
各级发卡行要建立止付名单传收登记制度。登记上传和收到止付名单的数量、时间、操作人员以及向所属行发出的时间等;向特约商户(取现网点)寄送止付名单时,应要求签收,并将收据妥善保存备查。
(二)根据目前工作日每天传止付名单的情况,为重点打击信用卡犯罪,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对止付卡分为一般止付卡和紧急止付卡。
1.一般止付卡为一般情况的丢失、被盗后的挂失卡或主动止付卡等;紧急止付卡为有大额恶意透支、诈骗犯罪等情况的信用卡。这两类止付卡均按目前的工作方式处理,紧急止付卡无须上报总行审批,但必须在上传总行的数据库中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加以标识。各行在授权系统中(
包括POS和止付仪上)必须能够识别紧急止付卡,并给出相应提示;在印刷的止付名单上,对紧急止付卡要加注*号。
2.止付卡的分类由发卡行申报,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各分行的止付名单传输计算机系统要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的软件调整。
3.止付卡的具体处理方式为:
一般止付卡:商户、取现网点通过POS刷卡,或检索止付仪,或检查止付名册,发现一般止付卡后,拒绝持卡人用卡办理结算,扣留卡片,并在次日内将扣留的卡片交收单行签收。收单行须登记收管,并在2日内通知被扣卡片的发卡行。发卡行应及时对止付库进行清理,上报总行。

紧急止付卡:商户、网点通过上述三种方式之一发现此类止付卡后,须立即报告收单行,由收单行与发卡行联系,并根据发卡行的请求通过商户、网点进行处理,对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其卡片处理方式同上。
对收单行协助发卡行采取措施堵截紧急止付卡的持卡人,避免或减少了损失,实行发卡行有偿付费的办法(具体办法另下)。
(三)加强发卡行授权值班工作。35个大中城市所在地的发卡行须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发卡行至少保证8:00~24:00值班。授权电话、电传、传真机必须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事务,回复授权及查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每月初1~5日各分行通过电子信箱定期向
总行上报一次发卡行的授权电话、授权时间、授权负责人、卡部负责人及其他资料等(1996年1月初为第一次上报日)。总行不定期检查发卡行授权值班情况,对无人值班、擅离岗位的给予通报批评。省级分行信用卡管理部门须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持卡人、商户以及收单行的投诉或监
督,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及负责人务必追究责任。
七、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技术装备工作
各级发卡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纪律,遵守人民银行和总行下达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展信用卡业务,任何分支行不准以信用卡名义搞协议透支,绕规模发放贷款。按照《建立信用卡风险防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若干规定》(建卡字〈95〉第5号文件),各分行对所辖发卡行出
现的信用卡风险事故案件、重要情况等,须正式行文报总行信用卡部。
目前,总行正在抓紧建设全行信用卡授权中心。各省、自治区分行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地区授权中心。各级城市发卡行尤其是京、津、沪等35个大中城市分行要加快配备POS,建立城市自动授权系统,提供良好安全的用卡环境。各行务必完成今年总行下达的配备POS计划。有条
件的分行要积极推进地区授权中心互联的试点工作,尽快解决异地授权问题。
各行可根据本通知要求,落实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措施。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总行信用卡部。



1995年11月30日

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O一年四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保障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就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问题
  按照《办法》的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在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城市道路建设、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的专业管线项目,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道路建设单位和小区建设单位在各专业管线工程施工前,与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改建、扩建项目,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办理窗口)在办理地下管线更新、改造项目道路挖掘修复手续时,与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然后由道路建设单位、小区建设单位及市政设施管理处分别将签字盖章的《承诺书》移送市城建档案馆,作为监督管线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依据。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根据《承诺书》的要求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抢修、维修管线工程,涉及管线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二、关于地下管线竣工测量问题
  《办法》发布后新开工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测量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标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或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统一执行。
  三、关于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移交问题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以试验小区及每个阶段作为移交时间,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处理。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移交内容包括:(1)各种地下管线调查表;(2)管线测点坐标、高程成果表;(3)地形图结合表;(4)各专业地下管线薄膜图;(5)综合地下管线图;(6)管线纵断面及代表性的纵横切面;(7)地下管线普查产生的计算机成果;(8)其他应当移交的普查成果。
  四、关于《办法》发布前收取保证金的处理问题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再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移交城建档案保证金。对于《办法》发布前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按下列原则处理:
  1、1993年以前完成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已经完成档案移交的,其保证金一律退还建设单位。
  2、1993年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完成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档案移交时一并移交测量资料文件的,其保证金予以退还;尚未移交测量资料的,待测量资料移交后,如数退还保证金。
  五、关于工程档案正副本问题
  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中,规划、土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工程的依据性文件时,应同时制作正本和副本。正本留建设单位,副本随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如建设单位要求移交正本,城建档案馆也可接收正本。目前尚未实行正、副本制度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制作正本复印件,由市城建档案馆核对无误加盖鉴证章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六、关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问题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各管委会按规定收集、管理,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一般在5年内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