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3:4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发〔2006〕6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拨付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用款计划使用。

  第七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有关报表。市财政局要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和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项目业主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二)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财税〔2002〕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证监发字[1998]6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6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