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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时间:2024-07-23 10:24: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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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政办发[2001]1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鄂发[2001)16号、襄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中小学(含城区农村办事处中小学,下同)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集资报告,包括中小学危房的基本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集资方案等内容;


(二)集资申报审批表;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后,应


组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集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确需集资的单位,出具实地勘测记录,并


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定期对农村中小学危房造集资进行审批。市政府将责成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


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检查、实并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农村中小学危房标准。确属危房造需要集资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签发


房鉴定书,确定其危房级别,核算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总额。同时,申请集资用于解决危房改造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符合教育发


规划,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不属保留的学校一不得申请集资。


六、坚持分级办学,明确集资的范围对象。村级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在一个村范围进行;农村中心小学、联办高小、农村中学危房


造集资在全乡镇(办)或几个村范围内进行。


七、坚持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乡、镇中心小学、联办


小、中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经过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由当地乡、农经部门统一收缴、专户管理、监督使用,村小学危房改造集资


县、乡(镇)两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审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危房改造集资由市县农民负担主管


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严禁所集资金“跑、冒、滴、漏”,严


禁挪作他用。挪作他用的,一旦查实,将按照农民负担管理办法和挪用教育经费的处理要求予以严肃处理。


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审批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奉


申报单位(章):


┌─┬─────────┬────────────────────┐


││集资单位(乡或村:││


│├──────┬──┴─────┬────────┬─────┤


││负担人口││上年人均纯收入││


│基│││││


│├──────┼────────┴─┬──────┼─────┤


│本│限定负担总额││人均负担限额││


│├──────┼──────────┼──────┼─────┤


│情│学校名称地址││学校建筑面积││


│况││危房等级│改造所需资金││


││││总额││


│├──────┼──────┬───┼──────┴─┬───┤


│││││││


││危房结构面积│││││


│├──────┼──────┼───┴─┬──────┴───┤


││申报集资总额││人均集资││


├─┴─┬────┴──────┴─────┴──────────┤


│县市││


│区人││


│民政││


│府意││


│见││


├───┼────────────────────────────┤


│市人││


│民政││


│府意││


│见││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8月9日,地矿部

安徽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地法〔1994〕253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部认定你局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该细则附件所列的“地下水”这一矿种而言,不包括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的一种)、矿泉水的理解是完全正确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均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这两部法规在其附件和附录中均很明确地将地热(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列为并列矿种,与地下水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的“地下水资源”仅指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附件和附录中所列的“地下水”,不包括地下热水、矿泉水。故开采地下热水、矿泉水只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


布鲁塞尔,2012年5月3日



忆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次中国-欧盟(以下称“双方”)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达成的举办中欧高层能源会议以加强能源安全合作的共识;
忆及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至十八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以能源安全为议题的首届亚欧能源部长会议发表的《能源安全联合声明》中所表达的共同确保能源安全的意愿;
重申二〇一一年二月四日欧洲理事会上通过的应着重在能源安全方面与重要第三国发展互惠性能源伙伴关系的决议;
忆及胡锦涛主席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在圣彼得堡出席八国集团峰会上提出的关于中国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调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的主张,以及在平等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加强同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合作,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的意愿。
忆及温家宝总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在阿布扎比出席第五届世界未来能源峰会开幕式上发表的讲话,其中建议在G20框架下,通过加强协商对话,制定一个公正、合理、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建立多边安全协调机制和构建能源市场的预测预警机制;
认识到:
人民的福祉、工业和经济的发展皆有赖于安全、可靠、可持续且价格合理的能源供应;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能源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
中国和欧盟的能源消费约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三分之一;预计在未来几年中该比例仍将持续增长;

双方声明如下:


一、在全球能源消费量,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维持高位、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波动的背景下,能源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成为双方共同关注的议题;
二、提高能源安全需要在国际、地区和国家层面上分别制定综合能源政策。该能源政策应包括能源供应来源、运输通道以及种类的多元化,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应用安全和可持续的低碳技术(包括煤炭领域的低碳技术),并鼓励开发更可持续、更清洁的能源资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资源。双方同意就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国内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话,并就具体气候变化立法分享经验。
三、提高能源安全还需建立公开、透明、高效和有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包括透明、有效的法制和监管框架。该能源市场应当鼓励在能源勘探、生产、运输环节的投资,鼓励能源高效、可持续利用;
四、为确保能源需求、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双方同意通过逐步统一能源安全理念、加强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交流和增进公开对话等方式,建立能源消费国战略伙伴关系;
五、应当在国际层面推动有规则的全球能源治理。因此,双方有意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能效合作组织伙伴关系(IPEEC)、G20以及联合国发起的“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倡议”等国际论坛增进合作,以加强在全球能源趋势分析、能源战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推动将中欧双方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公认规范和标准纳入到国家法规中;
六、开发利用核能是实现能源多元化政策的重要选择,因此确保核安全十分重要。双方有意加强在核电安全领域的合作,包括技术标准、监管和立法框架、预警和应急体系,尤其要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推荐的核安全标准与规范框架;
七、在经济领域全方位地促进节能和提高能效是能源安全政策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双方有意加强在提高工业生产过程中能源利用和转换效率的先进技术和法规方面的合作;
八、综合能源安全政策应鼓励加大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和高效并网方面的投资力度。为此,双方有意加强在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并网以及分布式利用方面的合作;
九、在低碳城市建设领域,双方有意加强在发展低碳城市能源系统(包括节能建筑)、清洁城市交通以及城市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发电整合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能源安全应当包括在发展充足且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方面的交流以及在确保海上油气生产方面的最高安全、健康以及环保标准方面的合作;
十一、双方有意加强在先进、环保能源技术方面的研究、创新、应用与推广方面的合作;并就包括政策和法规在内的知识技能展开交流;
十二、中国国家能源局和欧盟委员会能源总司将负责协调以上能源合作事宜。年度中欧能源对话、中欧清洁能源中心(EC2)以及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项目(ICARE)将成为落实以上承诺的重要工具。同时,应鼓励双方企业与中欧清洁能源中心(EC2)开展紧密合作;
十三、第六届中欧能源对话将于2013年在中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