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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23:5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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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04年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和《2004年全市各县、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宿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办发〔2003〕2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宿政明电〔2003〕69号)精神,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贸委、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建委、人事局、编办、教育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考核内容
  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务输出、再就业资金投入、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免费再就业介绍、免费再就业培训、主辅分离与辅业改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免税企业认定、税费减免、政策性补贴、创业补助等。
  三、考核形式和步骤
  考核采取县区、部门自查和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按季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中和年终分别对照全年目标任务写出书面自查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应数据或证明材料。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基础台帐,按季向再就业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年终,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岗责办共同组成考评委员会,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依据核查结果并结合年中抽查、平时督查情况进行评分,得出年度综合考评最后得分。
  四、奖惩
  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居前2位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从再就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奖励。对当年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责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按《安徽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提供虚假统计数据,虚报谎报成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比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办法自二○○四年元月一日执行。
  2004年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有关成员单位目标任务

  一、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3000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人,其中“4050”人员28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市计委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000个。
  市工商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500个。
  市劳动局负责完成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500个。
  市总工会负责300名特困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团市委负责200名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市妇联负责200名下岗失业女工实现再就业。
  协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
  二、提供免费职业介绍5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0人。
  市劳动局负责免费职业介绍44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3000人。
  市总工会负责免费职业介绍500人,免费再就业培训400人。
  团市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妇联负责免费职业介绍和免费再就业培训各300人。
  市财政部门负责两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
  三、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60万元,为280名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人行宿州中心支行牵头,协调指导商业银行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
  协同责任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贷款担保机构、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70%的富余人员。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清腾(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安置“4050”持证人员。
  市人事局负责清腾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500个。
  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公益性岗位500个,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减免3500人,税收减免3000人,服务型(商贸型)等7种企业享受减免税140户。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减免和服务型企业等7种企业税收减免。
  市财政局负责被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吸纳的持证人员社保补贴的支付。
  协同责任单位:市劳动局、卫生局、公安局、烟草、民政等涉及行政性收费的部门。
  七、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市劳动局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新增12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3万人。
  协同责任单位:市农委、扶贫办、妇联、共青团、教育局。
  八、新建再就业园(区、街)18个。
  市城管局负责落实再就业园(区、街)场地。
  协同责任单位:市建委。
  市工商局负责下岗失业人员进场地安排。
  协同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城管局。
  九、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开设再就业、劳务输出宣传专栏,宣传再就业和劳务输出政策、工作动态、先进典型。
  十、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清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8)5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 2008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新型工业化方向,扶优扶强,加快培育我市工业企业(集团),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做强做大,拉动和支撑全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加大培育和扶持工业企业(集团)的工作力度。对工业企业(集团)在推进工业大项目建设、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市场开拓、地区配套等方面加大扶持、协调、服务力度,加速培育、壮大和发展一批有核心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集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发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市排名前五十家工业企业(集团)及100家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

  第四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

  第五条 “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经营者勇于开拓创新,素质高、责任心强、市场意识敏锐,经营业绩良好。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进行综合考评,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对候选的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指标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拟奖励的“五十强”、“百优”中的工业企业(集团)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列入市“五十强”、“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其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持续保持增长,实现利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市财政收入有贡献的工业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 奖励的标准。“五十强”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企业保持增长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奖励1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下企业保持增长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5万元,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奖励8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10万元。

  “百优”高成长科技型工业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达到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以上奖励1万元,增长速度达到50%以上奖励3万元,增长速度达到100%以上奖励5万元。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的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南京市“五十强”和“百优”的工业企业(集团),须按月填报生产经营情况表,及时报告工业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新品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将奖金全额上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实施。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2011年1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旅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凉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变通规定》(1984年1月2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