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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3:2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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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1号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增强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华南地区跨省界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环保总局2个事业单位第二名称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环科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对外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时,分别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名称。

  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东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南京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东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南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华南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南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南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指导,人、财、物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具体管理。

  五、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所长兼任,中心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办公条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西萨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根据一九七六年九月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贷款问题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西萨摩亚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中,八百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西萨摩亚政府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单项设备和技术援助;二百万元人民币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以等值的、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提供,用以支付实施项目所需的部分当地费用,当地费用不足部分由西萨摩亚政府自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上述贷款用于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立一座蔬菜种植技术扩广站;
  二、建设一座体育馆。
  贷款如有余额,将用于双方商定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中国政府提供的设备、材料和西萨摩亚政府偿还的货物,均按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五条 上述贷款将由西萨摩亚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西萨摩亚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第六条 为实施上述建设项目,中国政府根据西萨摩亚政府的需要,将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前往西萨摩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专家在西萨摩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日和二月二十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议定书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西萨摩亚银行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西萨摩亚政府代表
    总     理            总    理
      华国锋             图普奥拉·埃菲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厅水字〔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中联理货有限公司,中国理货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监装等工作,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638号),参照相关国际规则,结合我国港口装卸生产实际,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S关于印发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和监装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厅水字〔2012〕32号).pdf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202/t20120228_1203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