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0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采供血液等犯
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第四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标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本解释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解释所称“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当事人对抗执行的成因及对策
一些民事执行案件,因为当事人有对抗执行的心态,造成案件难以执结。因此,研究当事人的执行心态,寻求解决对策,更有利于开展执行工作。
一、对抗执行心态的原因分析
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抗执行的心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开直接抗拒,另一种是利用计策软抵抗。无论哪种类型都会对执行工作产生巨大障碍。究其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由于我们民事案件执行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受过去国家专政制度的影响,人们还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当事人歧视执行人员,害怕警察,认为警察的权限大,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思想。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800元,因被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回来第三天聚众赌博,公安机关处200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当天就向公安机关交了罚款。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助长对抗心态。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人没有摆正法律与金钱的关系,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常常持偏执的认识,认为胜诉方必定是金钱作用的结果,对法律文书的质量持怀疑态度,若法院及时执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认为是对方金钱作崇的结果。有的案件的当事人到处找人说情、拉关系,他们宁愿将钱花在别人身上也不去积极还款。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未到法院关系网已经形成,债权人想让法官快判、多判,债务人要求拖着不动,这种不良风气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法院执行队伍的管理制度弊端,为当事人对抗执行提供条件。长期以来,法院一直被认为是政府一个机关单位,法院法官的任命、法官的工资待遇、法院办案经费都受制于地方人大、政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形成。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一些案件当事人受到地方保护公开对抗执行。
(四)当事人虚荣心导致产生对抗心态。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起诉到法院,不讲究、不给面子,你能告我就别想轻易得到钱,因为打官司而结下怨恨。诉讼阶段既不到庭也不上诉,主要精力都放在转移财产对抗执行上。
(五)消极抵抗软硬兼施。有些案件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义务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从心理上产生轻视,法官执行时,笑脸相迎态度积极,主动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又以种种理由不履行,一拖再拖软磨硬泡,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
二、对抗执行心态的对策
为了消除对抗情绪,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社会性比较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进行法制宣传,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现象,去以案讲法,消除当事人对抗心态,促进自动履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体系,彻底消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真正体现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目前针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相继采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措施,但是收效甚微。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公平的执行现象,减少案件当事人不平衡的对抗心态,就必须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执行队伍的人、权、物三权在上,不受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领导管理,才能使执行人员真正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执行案件。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素质。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和行政工作,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要灵活机动,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性格的当事人要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工作,如对于脾气暴躁的当事人,应采用顺水推舟的方法,耐心听其诉说,用心去引导,逐渐消除对抗心理;对性格内向的当事人,应循循善诱,多做思想工作;对无理纠缠、直接对抗的当事人,要严肃地批语教育等等。这就需要执行人员有良好个人素质,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这是一个法官公正执行的前提,一个法官的政治思想再好,司法境界再高,如果没有司法能力,没有渊博的知识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不能办好案,办不出铁案,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法官不会赢得人们的尊敬和信赖。
(四)公正裁判,严格依法,是抵制当事人对抗心态的基础。一名法官公正裁判是自己的生命线,英国学者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一个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审判,就能不贪赃枉法,不畏惧权贵,不徇私情,不欺弱小,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法官,办案就轻易不能产生对抗心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