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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6:1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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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急 发改价格[2005]27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理顺天然气价格,促进节约用气,优化用气结构,促进天然气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内天然气市场供应,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并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价格管理;逐步提高价格水平,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建立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的机制。从长远看,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建立,天然气出厂价格最终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要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促进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二是有利于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以及天然气工业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四是兼顾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区别情况,稳步推进。
二、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简化价格分类,规范价格管理。
1、简化分类。将现行居民用气、商业用气及通过城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供气的小工业用户合并为城市燃气用气。简化后的气价分类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用气。
2、将天然气出厂价格归并为两档价格。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将实际执行价格水平接近计划内气价且差距不大的油气田的气量,以及全部计划内气量归并为一档气,执行一档价格。范围包括:川渝气田、长庆油田、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的全部天然气(不含西气东输天然气);大港、辽河、中原等油田目前的计划内天然气。除此以外,其它天然气归并为二档气,执行二档价格。
(二)坚持市场取向,改变价格形式。
为增加政府定价的灵活性,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改为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一档天然气出厂价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二档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出厂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不限。
(三)理顺比价关系,建立挂钩机制。
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分别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价格调整幅度最大不超过8%。其中: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山西大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鉴于一档气价与二档气价尚存在一定差距,二档气价先启动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调整的机制。在3-5年过渡期内,一档气价(包括忠武线出厂基准价)暂不随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调整。
(四)逐步提高价格,实现价格并轨。
1、将目前自销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980元作为二档气出厂基准价。
2、将归并后的现行一档气出厂价格,作为不同油田一档气出厂基准价,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各类用气的出厂基准价调整到二档气价水平。其中化肥用气以及新疆各油田、青海油田的天然气适当延长至5年。
3、西气东输气源地相对独立,且要经过长输管线运输,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
(一)根据各类和各地用户承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各油田情况,适当提高一档气出厂价格,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鉴于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现行天然气实际执行价格水平差异较大,为避免执行统一调整后价格对现有低价气用户影响过大,青海油田、新疆各油田天然气基准价格实际提价幅度不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即如果用户用气按调整后价格测算的提价水平超过每千立方米50元,则按每千立方米提价50元执行。
(二)考虑到忠武线2004年刚刚通气,湖南、湖北地区天然气使用还在起步阶段,忠武线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天然气出厂价在调整后基准价基础上要适当下浮。
(三)化肥用气出厂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出厂基准价,暂不浮动。
(四)上述调整后的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自2005年12月26日起执行。
四、认真做好天然气出厂价格改革的有关工作
(一)地方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增加情况,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采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二)天然气出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后,供需双方要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充分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用户用气数量和用气特性等,供气企业不得单方面确定价格,特别是对新疆等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充分协商,认真听取用户意见,稳妥实施。中石油、中石化要认真执行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歧视,不得对内部企业和外部企业实行两种价格政策。
(三)为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供用气双方要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供气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气条件满足用户需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价格行为,严禁随意涨价或变相加收其他费用。




附:提高后各油田一档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122760736903921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1979年9月29日〔79〕法办字第65号《关于来信来访中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的第二项规定,今后对原各大行政区直属各部门人民法庭审判的案件。凡未经原最高人民法院各大区分院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由被告人的原单位(原单位撤销的,由现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送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再报送本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1994年6月30日我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税收协定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出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任何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详见附件)。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关于“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规定,其中“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
涉及税收协定的,是指上述机构已构成常设机构,且在据实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核定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该机构已负担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税收协定关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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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 文 规 定 | 适 用 国 家 |
|-|-----------|------------------|
|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 |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德国、马 |
| |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 |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 |
| |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 |瑞典、意大利、荷兰、原捷克和斯洛伐 |
|第|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 |克、波兰、原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巴 |
| |约国一方征税: |基斯坦、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西 |
|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 |
| |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匈牙利、马耳他、 |
| |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 |
|二|183天; | |
|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 |
| |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 |------------------|
| |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 |
|款|(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的国家有: |
| |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英国 |
| |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
| |负担。 |“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纳税年度” |
| | |的国家有: |
| | |印度 |
| | |------------------|
|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12个月”|
| | |的国家有: |
| | |挪威、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韩国 |
| | |------------------|
| | |“有关历年”表述为“在任何365天”|
| | |的国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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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对于挪威居民,如受雇从事近海海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三十天,该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不论是由谁支付的,都可以在我国征税。



19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