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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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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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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是实施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它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普统计是政府科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把握国家科普资源状况、运行状况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府通过掌握翔实的科普数据,就能为制定科普政策、法律法规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可靠保证。为贯彻和落实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特制定《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现将《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1.全国科普工作统计是贯彻和落实《科普法》以及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大规模科普工作统计,具有量大、面广、协调性强等突出特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予以足够的重视,以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要求时效性强,各省科技厅要把具体工作布置下去,尽快确定地方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为保证各地科普工作统计的顺利进行,各省科技厅在2004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科普统计布置情况、联络员名单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4.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协调和把握科普统计的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请随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经验等有关信息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请根据方案,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邱成利
电话:010-68511833
传真:010-68512645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40115342795315928.doc
附件2.科普工作统计汇总表.doc
附件3.部门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4.场馆类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5.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6.学校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7.媒体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将该计划要点指南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计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二○一○年五月四日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点指南)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三年引领45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其中,2010年不少于10万人,2011年不少于15万人,2012年不少于20万人。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培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得到创业指导服务。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按规定认定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选评一批创业培训师和讲师。探索建立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

  (二)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将大学生创业见习纳入就业见习总盘子实行统筹管理。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多渠道拓展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

  (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引导活动;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建立创业大学生俱乐部、创业大学生联谊会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发挥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

  (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现有园区和孵化基地的优势,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园,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细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根据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制定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指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正在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本计划的组织实施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加强各部门行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计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开展工作进展调度通报,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将本计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强化推动。建立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工作推进机制。要指导创业型城市创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工作重要内容,重点推进。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鼓励指导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计划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领域)创业的行动计划,报我部备案后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

  (四)树立典型,宣传引导。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创业大学生、创业导师、支持创业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基地典型。总结工作经验,推动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三年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于5月31日之前上报我部。计划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5月5日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煤气、电力、电讯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
第四条 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
第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的协调平衡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密切配合,协同施工。
第七条 道路与管线的建设部门,应在上年第三季度前提出下年度的建设计划,报市规划局与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进行综合平衡。
市规划局与市市政局综合平衡后,应在两个月内提出下年度全市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下达《上海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综合项目计划》。
第八条 非管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综合配套的可行性论证。
建设项目批准后,应立即向管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配套手续。管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该项配套工程纳入年度计划,报送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局汇总、平衡。
第九条 在市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和管线工程建设,各有关管线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集中财力、物力、人力,紧密配合,同步建成;对原有管线加固须同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应做到一次施工,五年稳定。
各管线建设单位在五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道路施工的,须经市建委批准。

第三章 管线的敷设要求
第十条 凡在市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
除旧市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应按下列规定保持必要的间距:
净距单位:米
给 雨 污 煤 电 电 电 电 电
力 力 车 讯 讯
名 称 水 水 水 气

管 管 管 管 电 排 电 电 导
缆 管 缆 缆 管
给 水 管 1.0 1.0 0.5 0.5 1.2 0.5 0.5 0.5
雨 水 管 1.0 1.0 1.0 0.5 1.5 0.5 0.5 1.0
污 水 管 1.0 1.0 1.0 0.5 1.5 0.5 0.5 1.0
煤 气 管 0.5 1.0 1.0 0.5 1.2 0.5 0.5 1.0
电力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电力排管 1.2 1.5 1.5 1.2 0.5 0.5 0.5 1.2
电车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电讯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电讯导管 0.5 1.0 1.0 1.0 0.5 1.2 0.5 0.5
第十一条 管线设置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煤气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讯电缆、电讯导管。
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在快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和综合隧道;
(二)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煤气管、电力排管、电讯导管等;
(三)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电缆、电讯电缆、电车电缆、管线地沟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配水、配气管。
第十二条 郊区主要公路的规划快车道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市政管理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快车道内、现状快车道外敷设。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在市区道路内,计划分期或者同期敷设十根以上电力电缆的,应视具体情况建设电力隧道、导管或地沟;有条件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建设管线隧道。
第十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不准新建110千伏以上架空送电线路及各种架空管道;不得新建不符合安全、市容观瞻等要求的35千伏架空送电线路。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郊区的电力、电讯架空线应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现有道路、河流架设。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市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净距单位:米
给 雨 污 煤 电 电 电 电
名 称 水 水 水 气 力 车 讯 讯
管 管 管 管 电 电 电 导
缆 缆 缆 管
给水管 0.15 0.15 0.15 0.15 0.5 0.5 0.5 0.15
雨 水 管 0.15 0.15 0.15 0.15 0.5 0.5 0.5 0.15
污 水 管 0.15 0.15 0.15 0.15 0.5 0.5 0.5 0.15
煤 气 管 0.15 0.15 0.15 0.15 0.5 0.5 0.5 0.15
电力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5
电车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25
电讯电缆 0.5 0.5 0.5 0.5 0.5 0.5 0.5 0.25
电讯导管 0.15 0.15 0.15 0.15 0.5 0.25 0.25 0.15





在新区道路或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不小于一米。
第十七条 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
线。
第十八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十九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地下铁道、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第四章 管理工程执照的申领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除按规定申请掘路执照与道路施工许可证外,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管线工程执照:
(一)雨水、污水、给水、煤气等市政公用管道;
(二)电力、电讯、路灯、电车等导管和电缆、架空线缆;
(三)埋设管线的隧道、地沟等地下工程;
(四)热力、气体、油料、化工物料等特殊管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管线工程执照申请单》,经直属主管局(公司)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并附送下列图纸、文件:
(一)管线平面设计图四份(市区1∶500,郊区1∶1000);图上应表明工程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管线、绿化、构筑物、建筑物,管线穿越的道路交叉口、桥梁、河道、隧道、铁路等设施的最新现状资料,以及工程范围内的地盘图。
(二)管径500毫米以上的输水管、输气管、电力排管,24孔以上的电讯导管,管线隧道,应加送纵横断面设计图和附属设备图各两份;管线隧道、超高压输电线路塔、特殊管道的管架,应加送构筑物结构图、杆型和基础图各两份。
(三)设计说明。
(四)有关协议文件。
(五)管线工程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批准文件。
市规划局对各项管线工程执照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二条 下列管线工程不必申请管线工程执照:
(一)在市区、卫星城镇、工业区的一般道路上,新建、改建长度在50米以内的地下管道、100米以内的地下电缆和500米以内的低压架空线;
(二)在郊区公路上,新建、改建长度在100米以内的地下管道、200米以内的地下电缆和1000米以内的架空线;
(三)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四)利用原有电缆管道、线路杆塔加设线路的(不包括升压和加设35千伏以上的送电线);
(五)在施工范围内不影响其他工程建设,并在工程竣工后保证拆除的临时管线;
(六)工厂、仓库、铁路、港口、航空站场、电台、街坊里弄和其他建筑物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接口部分;
(七)农业生产需要的郊区越野管线。
挖掘城市道路和郊区公路的上述各项管线工程,仍须按规定申请掘路执照和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综合改建项目的地区范围内的各项管线工程执照,可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一次性核发。
第二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管线工程执照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经市规划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在领取管线工程执照后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六个月内有正当理由未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市规划局申请延期。逾期不施工而又未申请延期的,管线工程执照即行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和郊区公路上施工的管线工程,应按照掘路执照和道路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市市政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管线工程执照和不按执照要求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市规划局可责令其停工补照,返工改建,直至全部拆除。
第二十八条 在郊县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管线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各县建设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十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