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24 10:4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8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草拟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系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设施工和社会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区及郊县城镇一切有噪声污染的单位以及驶入这些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活动等噪声,由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六条 本章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二十一时至五时,下同)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
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响器。
第八条 一切机动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加速行驶时,门窗、挂车和载重等部位,不得有撞击声。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辆管理所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不予签证。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进入城区。经批准临时进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只限于装载指定的货物,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栖霞山南站、古雄站、林场站市区范围内,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防止噪声的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三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使其周围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十四条 确因治理技术条件限制,发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周围环境噪声标准的,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只准在昼间(五时至二十一时,下同)使用。
第十五条 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治理的单位,应分别情况,令其关、停、并、转或迁移噪声源。市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以下(含区、县)单位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属以上
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施工噪声,系指建设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种机具,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的推土机、打桩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大型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须事前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五章 社会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社会活动噪声,系指除交通、工业、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条 城区和郊县城镇,除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外,其他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发声设备和其他活动产生的噪声,不得妨害四邻。其音响昼间不得超过50分贝(A);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A)。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对防治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噪声的监测,以市环境保护局制订的《环境噪声监测规范》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1日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04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公布的宏观经济监测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网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履行下列价格监测工作职责:
  (一)调查和分析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以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二)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三)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四)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
  (五)发布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六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
  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价格监测项目及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可以针对价格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或者标志牌,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一)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三)具备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价格监测资料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其他需要进行价格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价格监测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信息。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10月2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我国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也是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促进企业内部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为帮助、指导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更好地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组织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活动,促进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办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有效实施,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企业作为微观财务活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按市场经济的要求筹措资金、使用资金和分配收益,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以实现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建立完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已进入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阶段。《企业财务通则》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还必须按照通则和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办法,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落到实处,确保新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三)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是一项综合性、职能性的管理工作。企业制定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理顺产权关系,规范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行为,带动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实现投入产出、速度与效益的最优化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企业强化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又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统一法规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财务法规,是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必须依据和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不能超越和突破国家统一规定,确保国家财务法规有效实施。
(二)要体现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从事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建设和经营,以及土地的开发、设备的安装等,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是:(1)生产周期长。(2)施工生产的流动性。(3)施工生产的单件性。(4)资金需求量大。(5)房地产开发风险大。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在资金的筹措,产品价格的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商品房的销售、出租,成本核算与考核以及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本身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必须全面规范企业各项财务活动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管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该体现全面性原则。既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法规,又要对微观的财务活动作出规定;既要规范企业对外财务管理,又要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既要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又要建立企业内部职责分工;既要有资金筹集的管理制度,又要建立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管理办法,确保企业各项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结构体系
(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完成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安全营运;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财务收支预算组织好生产经营;审批重大财务事项等。
2.明确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财经法纪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监控并定期报告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审核报批重大财务事项;协助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重要经济决策;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经济活动分析;预审重要经济合同和财务决算等。
3.明确企业财务部门权责。包括具体落实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具体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具体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定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经法纪的执行,组织并监督财务收支活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预审经济合同等。
4.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计划统计部门同各职能部门在投标报价、预算编制、计量统计、定额制定等方面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各种原始记录的填制、传递、实物计量验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责任成本和费用控制、财务预算按职能部门分解与执行等方面的权责。
5.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权责。包括明确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经营范围、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其他长期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营业收入结算、成本费用开支、个人收入确定、内部分配关系等方面的权责。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企业,按照项目财务核算性质并遵循项目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项目经理部在上述方面的权责。
6.明确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的权责。包括明确各级、各类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业绩考核、进出人员业务水平鉴定、调整使用、任免等方面的权责。
7.明确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制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与分包单位、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包括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及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清晰、及时,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明确制定定额(标准)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制订齐全配套、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办法及定期修订制度。
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规定企业各种财产物资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各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计量计价管理工作,全面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责任制度。
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转移、调入、调出、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制度和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岗位责任制,建立在用临时设施、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各种财产物资、分包工程、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的定期盘点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前必须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
5.建立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制度。包括明确制订结算价格的依据、方法、实施范围、修订时间及审批程序,特别是应参照市价对各种在建工程(在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动力、设备、劳务等制订内部结算价格,以利于组织成本费用的管理和经济核算。
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已实行财务电算化的企业,必须制订材料目录,统一规定代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并规定相应的编制规则和确认程序。
6.建立财务预算制度。包括规定财务预算的种类、作用、编制方法和程序,明确预算的审批及调整权限。
7.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包括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及审核凭证、复核帐表的方法等。
8.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签证及催收制度。包括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件、手续、时间及结算凭证的填制要求,建立催收工程价款责任制度。
9.建立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财务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其调用手续、销毁期限,明确财务信息分类原则、方法及反馈对象、时间。
实现财务电算化的单位,还要建立硬件、软件、网络、资料、机房和电子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1.建立筹资的预测及分析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量的预测,筹资成本分析及偿债能力的分析,规定资金预算的编制方法、程序和审批权限。
2.规定资本金管理办法。明确实收资本验收入帐的程序,明确出资责任、投资主体界定及资本金计价方式和增资扩股办法、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办法,建立资本保值增值制度。
3.规定资本公积金管理办法。包括明确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及接受捐赠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管理等。
4.规定盈余公积金管理方法。包括明确法定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的形成及使用规定。
5.规定负债的管理办法。包括按规定对负债进行分类,明确应付款项的登记与清理,以及职工福利费的开支、应付工资的管理、长期债券发行的审批及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办法,明确还款的责任部门、管理方式。
(四)建立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规定货币资金日常管理原则。包括规定货币资金收支管理权限、内部控制制度和收支信息反馈制度等。
2.规定现金管理制度。包括规定现金的使用周围、库存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建立每日清库对帐制度。
3.规定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各项结算纪律;与银行定期对帐制度;建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规定银行印鉴的管理及支票等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领用、签发、核对、清查和对作废票据的管理办法。
4.明确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规定其他货币资金的台帐登记、清查、核对制度及其管理权限、责任,规定企业信用卡开设审批、使用范围、持卡人责任、使用手续、使用情况检查及监督办法等。
5.规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建立内部银行(或结算中心)的企业,应明确内部银行的职能、权限和责任,规定内部银行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纪律,规定内部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等。
6.规定往来结算帐户管理制度。包括明确每笔业务详细登记、定期核对、清算责任;规定内部往来结算凭证格式、结算手续、业务处理规则及对帐方法,以及对应收帐款的催收措施及责任等。
7.规定应收票据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健全应收票据的登记、保管制度,规定其贴现手续和财务处理办法。
8.明确坏帐损失的管理办法。明确坏帐损失的确认条件、审批程序,建立坏帐损失的控制制度。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建立确认、审核、报批的管理办法。
(五)建立存货管理制度
1.确定存货的计价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存货范围,对购入、自制、委托加工、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未完工程的计价方法。按计划成本计价的,对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明确摊销及核算方法。
2.确定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方法。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方法。
3.建立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明确存货的采购、收发、转移、领退的管理责任及其相关手续;确定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房、出租房的摊销方法。建立存货清查盘点制度。规定存货的实际盘存与帐面核对办法,以及存货毁损的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等。
(六)建立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标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规定固定资产计价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应按购入、自行建造、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改扩建以及盘盈等情况分别确定计价方法。
3.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折旧方法;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承受能力和施工特点,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残值率。
4.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出租、出借、调入、调出、内部转移、清理、盘点、报废等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权限。
5.建立固定资产修理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固定资产年度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建立修理费用的审核制度,规定大修间隔期以及落实责任部门等。对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应明确具体核算方法。
(七)建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1.确定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范围。
2.制定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按投资者投入、购入、自行开发、接受捐赠等来源,分别确定其实际成本和摊销期限;明确转让收入及成本结转的财务处理规定,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规定明确具体财务处理方法。
3.制定递延资产管理制度。具体规定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办法,确定开办费的开支项目,特别是国家规定未计入当期损益而列作递延资产管理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反映,并制定具体的摊销计划,防止潜亏。
4.制定其他资产的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处理办法。明确临时设施摊销、清理的财务处理办法。
(八)建立施工企业专项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购建)管理制度
1.建立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度。明确可行性分析的责任部门,进行市场预测,分析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指标,以利于科学决策。
2.建立立项审批制度。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概预算审批制度,明确财务部门相应的权责。
3.建立专项物资管理制度。包括降低采购成本,制定工程材料物资的收发保管制度。
4.建立专项工程在建期间的管理制度。根据自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临时设施的不同特点,制定在建期间的结算审批办法,考核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的实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控,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上的权责。
5.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明确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查、验收、及职能部门权责。
(九)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建立对外投资的审批制度,明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2.建立对外投资的监控制度。规定对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受益权力;确定对外投资的权责部门。
3.确定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明确企业的对外投资,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应以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对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应具体规定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或转销办法。
4.制定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包括明确有价证券的签证、保管责任;转让有价证券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等。
5.明确投资收益的管理。具体明确投资收益的内容,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投资收益的处理,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作出详细规定。
(十)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规定成本费用项目。包括按规定明确成本费用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确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2.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在内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成本归口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管理责任及奖罚办法。
制订成本分级控制管理办法,明确企业与下属各生产单位成本管理的范围和责任;建立健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包括项目经理对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项目成本、费用的范围和标准,项目成本的奖罚办法等;建立分包工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部
门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生产计划、施工管理、技术质保、预算统计、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管理、人事劳资、行政管理、财务部门各自成本管理的具体责任。
3.确定成本核算方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选择成本计算和分配方法。根据工程价款收入的不同结算方式明确实际成本的结转办法。
4.建立费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制定严格的预算制度,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对重要费用开支项目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明确奖惩办法。
5.建立工资的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工资档案制度,对不同工资形式要制定严格的劳动标准,以保证对职工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职工报酬应与个人劳动考核结果及其相关责任成本费用挂钩。
6.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建立现场管理责任制,明确现场负责人及材料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根据施工预算提出用料计划,建立现场材料验收、入库、保管、领退、报废、回收、盘点、使用监督等制度。
7.建立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明确成本费用分析内容、原则;建立成本、费用分析的组织、实施、汇总、检查、存档的责任制。
8.建立待摊和预提费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待摊费用与递延资产的界限,明确待摊费用的期限、标准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明确预提费用的范围、依据、提取标准和期限。
(十一)建立营业收入管理制度
1.施工企业建立工程结算收入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承建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进度统计、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决算的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销售管理制度。明确对销售合同、货款结算程序、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折扣管理权限和办法,明确实现销售的确认标准。
2.正确规定工程收入的确认方法。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分别明确具体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条件、手续。
3.建立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制度。包括市场预测、销售渠道预测、分析等。
4.建立分包工程的结算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发包方式,确定分包工程流转税的计缴原则和方法,明确与分包单位的结算条件、程序和手续。
5.建立附营业务收入的管理制度。对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各种营业收入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建立利润预测、利润计划、利润分析制度;确定目标利润分解与考核办法。
2.规定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利润总额的构成项目、内容、计算方法及核算方法。
3.建立营业外收支的管理制度。明确营业外收支的项目、开支范围、财务手续和核算方法:对固定资产建立内部鉴定和审批制度;对各种罚没支出、捐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4.建立利润分配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明确税后利润分配次序;明确盈余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分配办法,特别是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内部单位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十三)建立外币资金管理制度
1.建立使用外币的管理制废。包括制定外汇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外汇业务收支计划及外汇项目使用计划的报批程序和用汇及外币借款的审批权限、外币帐户的管理、境外存款“联签”提款办法、记帐本位币的确定、外币资金登记保管、外汇风险管理等内容。
2.确定汇兑损益财务处理方法。包括记帐汇率、外币现金、外币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形成的汇兑损益的确定方法;明确筹建期间、经营期间、固定资产购建期间等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以及境外单位汇总或合并报表产生的货币换算差额的处理办法。
3.建立外汇调剂业务的内部核算办法。规定外币余额的调整程序、方法等。
(十四)建立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制度
1.建立财务报表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报表体系,并对各种报表的格式、填报口径、编报要求、复核制度、上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对多种经营业务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
2.明确汇总、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办法。
(1)汇总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基层核算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2)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原则、报表种类、格式及编制方法。
3.规定财务说明书的内容。应按统一规定的要求,对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说明书的编写程序和方法。
4.建立健全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按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评价指标,明确各种指标的计算口径、考核和分析方法。
5.确定具体的财务分析方法。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级核算单位财务分析的形式、内容和方法。
四、制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几点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指导、监促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制度体系的完整性。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备案。
(二)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应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理财权落到实处。
(三)企业领导应充分重视,组织做好此项工作,支持财务部门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