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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时间:2024-07-09 11:1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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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 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4月17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一”节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以防汛抗旱、病险水库、水利施工、车船交通、防火防爆、水库旅游等为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五一”节前和汛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安全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仓库、办公用房、职工食堂、集体宿舍、幼儿园等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六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一般要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各项防汛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从防汛队伍组织、技术措施和物资储备等方面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安全度汛和汛期安全生产。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汛期车辆、船舶使用强度大和水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车辆行驶道路差的特点,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载、无证或疲劳驾驶。对承担水库旅游和春游任务的车船要严格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恶性车辆交通和翻船事故。
《通知》指出,针对春、夏季特点,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防雷防雨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职工食堂、办公室、集体宿舍、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消毒通风,加强对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预防各类传染病和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加强“五一”节期间和汛期的值班和巡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疏于管理,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革委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革委




为了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把学校逐步建成两个中心,加强学校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教师岗位责任制主要是对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任务实行四定,即定任务项目、定质量要求、定完成时间、定工作量,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
度和奖惩制度,把教师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一、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教师的职责和任务应包括:教学工作、教学法工作、编写教材和编制电教资料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和资料室建设工作、进修提高及其它社会工作。对各级教师的职责分别要求如下:
1、教授和副教授
(一)讲授二门以上的课程,其中应有一门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指导教学法工作、实验室工作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二)指导研究生和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提高。
(三)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掌握本学科一个或几个方面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主持一个或几个课题的研究工作,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专著,定期提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负责或参加审阅校内外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论文。协助教研室主任,系学术委员会做好业务人员提升的学术评定
工作。
(四)对本专业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担任讲师、助教的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
2、讲师
(一)系统讲授一门课程,逐步争取开出两门以上课程,负责制定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法文件;组织与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二)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主要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工作,开设新的实验项目,革新实验手段,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三)协助教授、副教授(经领导批准,也可担任)报导研究生及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提高。
(四)独立进行或参加科研工作及其它技术工作;定期提出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参加编写教材、翻译外文资料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担任助教的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
3、助教
(一)担任某门课程的辅导工作、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和批改学生作业、指导实验、实习,也可担任该课程部分或全部的讲课工作或指导毕业论文等。
(二)在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法工作、科研工作、实验工作和翻译外文资料工作,定期提出读书报告和工作报告。
二、教师岗位责任的确定和任务的分配
1、试行岗位责任制,按年度制定四定计划。
2、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全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大体上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专职搞科研的教师也应有百分之三十工作量搞教学。根据承担任务,各校应逐步实行定员定额。
3、各教研室要按照校、系的规划制定年度任务规划书。各项任务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教学工作: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本教研室应开设哪几门课程,什么时间开出,多少学时,确定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书目,明确任课教师。
(二)教学法工作:包括编写教学法指导书,习题卡,习题集,实验实习指导书,观摩教学,建立教学档案,研制电化教学,直观教具等。
(三)教材建设工作:包括编写教材名称,种类(自编、统编),完成时间,主编和参加人。
(四)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学科发展方向,项目及课题,完成时间,学术领导人和参加人。
(五)实验室、资料室建设工作:包括内容,实验项目的更新和手段的革新等。
(六)进修提高:在以上工作任务作出现划后,就规划有多少教师可以进修提高,哪些属于骨干教师?准备采取什么措施保证他们上去?在预定时间内有多少青年教师可以达到研究生水平(开出必读书目和外语过关、专业基础知识过关的要求)等。
4、将教研室的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教师,经过民主讨论,确定教师任务书。任务书的确定:教学工作按教学工作量办法确定,科研工作及其它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八小时上班制,或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日为单位计算,民主评定,经领导审核批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务书有不? 泻鲜导实牡胤剑萄惺铱梢匝芯康髡? 在各项任务四定到人时,教研室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防止畸轻畸重,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业务能力分别分配任务,做到各尽所能,人尽其才,以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
三、考核和检查办法
对教师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与检查,主要从教师是否确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对其工作态度、方法和效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与检查的方法采取双月汇报制度、期末小结制度和年终全面考核制度。
双月汇报制度:每两个月教师将其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或口头向教研室汇报。
期末小结制度:每学期末,教师对自己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况进行小结,向教研室汇报。
年终全面考核制度:每年末,由教师本人在教研室或教学小组会议上,对一年来教学、科研、进修提高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工作量与质量)进行汇报。由其他同志进行评议,教研室领导作出综合评语,将考核结果放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其提升职称和工资、评发奖金和
超额津贴的依据。
对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分别采取如下考核办法:
教学:通过期中数学检查和期末评教评学,由教研室和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议,并检查教师的备课笔记、讲稿等。一门课结束后可采取统考(基础课,由教研室统一命题)、抽考或验收考试(专业课,由教研室委托除任课教师以外教师命题)的方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教师
的教学效果。
科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要在教研室报告,群众评议,教研室和系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语。未完成的工作也要作工作报告,写出阶段总结。
编写教材:教研室和系学术委员会要对自编的各门教材进行审查,作出评语,并收集使用教材的反映。
进修:听课都要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自学课程由教研室或指导教师检查笔记,评议读书报告,或一定的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其他工作任务也要由群众评议,教研室或系作出评语。
通过考核,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果良好,成绩显著,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优先考虑提升职称和工资,发给超额津贴或奖金。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质量效果很差,不得提职,增加工资,评发奖金。对于拒不接受任务,严重不负责任者,应予批评教育,长期不能完成教学、
科研等任务者,应予扣发部分工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虽经组织培养,本人亦较努力,确属不适合做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应予调整工作。



1979年6月18日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暂行办法

(2010年3月24日 嘉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知政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的内容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3.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对上述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4.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6.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7.上述工作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的时间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或者作出决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报告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或经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后,视情向社会公布。

5.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后,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开的方式

1.在《嘉兴人大·公报版》上刊登。

2.在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登。

3.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上刊登。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嘉兴人大信息网站上刊发有关监督工作内容时,亦可摘要刊发,摘要刊发的内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定。

6.公开方式另有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2.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5.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

6.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责及分工

1.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向社会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3.向社会公开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供,并可就公布形式提出建议。

4.在《嘉兴日报》、《嘉兴在线》等市级新闻媒体、《嘉兴人大·公报版》和嘉兴人大信息网上公布的文本,根据文本内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签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