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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1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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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民委财政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核准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委发[2004]163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部署,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民委发[2004]l号)和《关于确定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委发[2004]80号)要求,国家民委和财政部根据有关省、自治区报送的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申报材料,研究核准了37个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县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二连浩特市、乌拉特中旗、阿拉善左旗;辽宁省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吉林省图们市、龙井市、安图县、和龙市;黑龙江省同江市、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饶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那坡县、龙州县、宁明县;云南省绿春县、富宁县、西盟佤族自治县、潞西市、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亚东县、聂拉木县、扎达县、错那县、米林县;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额敏县、哈密市、奇台县、乌什县、阿图什市。


二、重点县的资金分配
为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快边境地区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简称“重点县资金”),随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一并下达到各省、自治区。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的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由地方自主用于扶持边境县。


三、重点县资金的使用范围
重点县资金按照每年为边境少数民族群众办若干件实事、好事的要求,主要用于建设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比如乡村公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生态环保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及发展种养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特困人口危旧房改造等。
重点县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建设项目或相关资金配套;各部门的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救济;其他与兴边富民行动无关的开支。


四、重点县项目的管理
(一)重点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简称“重点县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严禁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重点县项目在地方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民委、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
(三)重点县项目的组织程序:1、重点县项目由县民委商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立项、审批;2、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县资金后,按项目及时向重点县下达资金,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省、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2月31月前将重点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国家民委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重点县项目要量力而行,注重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重点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重点县资金要保证足额按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将调整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
(二)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重点县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


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七日阿坝藏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

第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六条 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 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

第八条 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5]648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建科教[2005]9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我部印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明确规定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关系。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资格管理导则》(建协[2005]10号)不能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人员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