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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1 13:5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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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
  (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八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政府重大决策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行政机关首长或者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首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刊登。

第七章 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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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 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实现与成都市个人征信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查询。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市著名商标的;

(三)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

(五)被评为市级以上“价格、质量信得过单位”的;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

(七)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

(八)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水、电、气费半年以上的;

(九)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十)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

(四)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债务等的判决或裁定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情节严重的;

(七)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加速高新技术产
业化,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际,对高等学校进一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
新技术产业化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强高等学校及其广大科技人员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途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共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相互兼职、合作研究、在职培训、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
创新的主体,使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知识创新的基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生力军。
三、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在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和顶尖人才培养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防安全输送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
才。
四、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符合高校实际、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发挥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积极性,使智力、技术
、创业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和贡献。
五、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综合评估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高等学校综合评估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评估政策导向,调节并促进高等学校充分实现各项功能。
六、改革高等学校科技奖励制度,调整奖项设置,提高奖项层次,精简奖励数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七、高等学校组建和发展高科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核心,产品为载体,效益为目标的创新创业机制,加快建立技术评估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将智力、技术、资本、管理进行融合,通过资产重
组、并购和上市,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全面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并实施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通过多元化投资,创办和发展高校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为培育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作出高校更大的贡献。
九、加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教育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创造政策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发展大学科技园。为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在校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科技企业。
大学科技园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市场推动,扩大开放”指导方针,产学研结合,集中管理,开放经营,把大学科技园办成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和科技、市场与金融信息集散中心。
十、建设一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通过开展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工程与产业技术、生产工艺设计与流程等问题,建立并形成和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一、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向国内外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可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2年)
回原高校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十二、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创办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企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人才、信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对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工作业绩,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进一步充实建设和完善高校科技协作网。提高有市场价值的入网科技成果数量与质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完善管理体制。通过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逐步发展成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十四、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要积极参加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攻关、863等国家科技与产业化发展计划,参与国防科研和建设工作。在涉及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领域进行联合攻关,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要加强与
地方的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鼓励跨省区合作,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工作抓实抓好,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