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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3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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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3〕1号

2003年3月13日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2003年工作要点,今年将对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重点
  以学校食品卫生为重点,全面检查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1月至8月为各地自查时间,8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查报告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今年下半年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对若干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把自查与当地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把自查过程作为推动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通过自查使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真正得到加强。
  2.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问题、找出差距,边查边改,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业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的组织工作,主动与督导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细则

  一、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工作记录。
  3.现场检查与座谈。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领导分管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专(兼)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学校是否有校长负责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主管领导是否熟悉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政策法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是否有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内容。
  4.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经费是否能确保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正常运行。是否有改善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条件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将体育、艺术师资及校医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二)学校体育工作
  1.省、地(市)两级教研业务机构是否分别配备专职体育教研员,是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并承担有关科研课题。
  2.班主任是否掌握学生体质状况、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严格学生体育活动的考勤记载,并把体育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全日制小学、中学是否按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授课。
  4.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含体育课)能否得到落实,学校是否定期组织课外、校外体育活动,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是否每年组织一次大多数学生参加的运动会,是否有开展体育活动的安全要求与措施。
  5.学校是否建立体育运动项目代表队或课外兴趣小组,课余体育训练是否有计划、并做到经常化;传统体育学校是否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
  6.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是否有相关措施开展教师培训,每个体育教师每年能否接受一定学时的脱产或半脱产业务培训。
  7.乡(镇)中心校以上的小学和所有城市中小学是否按国家、省级分类配备目录要求设置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教学需要的各种教具、挂图等。相关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规定,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并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的安全进行。
  (三)学校卫生工作
  1.教学卫生
  (1)教室的采光照明: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进行检查,教室平均照度是否达到150LX。
  (2)教室黑板: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进行检查,黑板有无破损或裂缝、有无眩光、有无局部照明灯。
  (3)教室课桌椅:按《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进行检查,一个教室是否有三个以上型号的桌椅或是否为可调节式桌椅。
  2.学校食品卫生
  (1)食堂卫生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转发《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工作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建立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近年来是否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有无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有无有效健康证,是否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食堂环境与设备、食品加工、存放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布局是否合理。
  (2)饮用水
  学校是否有供水设施;有否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健康管理
  (1)是否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
  (2)是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体检资料有无进行统计分析。
  4.健康教育
  (1)是否将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学以上学段),是否有具体工作部署与计划,其教育形式、教育内容有那些。
  (2)健康教育的时间、教学内容以及师资是如何落实的。
  (3)学生是否掌握基本的健康知识及养成健康的行为和习惯(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5.卫生室建设(农村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
  (1)学生数超过6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是否配备有校医,校医是否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2)有无独立的卫生室,卫生室是否配备常用器材及药品。
  (四)艺术教育工作
  1.省、地(市)两级教研业务机构是否分别配备专职音乐、美术教研员,是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并承担有关科研课题。
  2.班主任是否能积极引导全体学生参加课外艺术活动。
  3.全日制小学、中学是否能按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并按照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要求授课。
  4.学校是否建立艺术团或课外兴趣小组,课余艺术辅导与训练能否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是否定期举办综合性的艺术活动。
  5.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能否按规模、班级数配备专兼职艺术教师,是否建立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的制度,是否有相关措施开展教师培训,每个教师每年能否接受一定学时的脱产或半脱产业务培训。
  6.乡中心校以上的小学和所有城市中小学能否按国家或省级分类配备目录要求设置专用教室,配备教学器材、教具、挂图等。相关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教学基本要求。


商业部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7月26日,商业部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凡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供销社系统职工均可按此通知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6年3月27日 民〔1986〕优6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并监督我们实行。实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以下简称会议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令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是指省政府通过全省性、综合性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部署的重要工作,包括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阐述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政
府领导同志在全省计划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等会议上提出的工作任务以及措施、要求;其他有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由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会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检查了解和综合分析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省政府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五条 会议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促使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项项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
(三)突出重点。围绕省政府每一时期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全省政治、经济大局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讲求时效。对应督查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确保工作效率。

第二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会议督查工作。
(一)立项通知。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报告时间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秘书长或厅主任审签后印发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发催办单和当面座谈等形式,检查了解有关单位对所承办事项的研究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向省政府作口头或书面报告。
(三)审查报告。收到承办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后,首先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合乎要求的,整理成单项或综合简报,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示;不合乎要求的,请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和报告。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第六条所列基本程序做好面上督查工作的同时,选择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重点,是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供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领导同志参阅。

第三章 承办要求
第八条 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
第九条 报送省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准确、具体、简明,格式要规范,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径送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一式十份。
第十条 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会办单位研究实施,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市地在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中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可径由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报请有关秘书长协调。报请协调的问题,必须书面说明问题症结、协商过程、各方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组成会议督查工作网络,作为这项工作运转的组织保证。省政府办公厅由一位秘书长或厅主任分管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查办处负责。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都要确定分管会议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科室及具
体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分管会议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的会议督查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服务责任,以多种形式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199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