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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14:0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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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

重新达成还款协议能否视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又如何计算

武志国


  一、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法研〔2000〕122号)(2000年12月25日)中明确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合同(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是不是就会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与原合同性质不同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提及的“结算单”只表明当事人各方对租金数额、实付数额和未付数额等达成一致,仅是对账行为,甚至都没有催收的意思,双方并无行使实际处分权利,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仍然原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的履行行为(对账义务),故不能改变租赁合同之性质。
  如果“还款协议书”和上述“欠款结算单”相同的,那么自然就不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那么“还款协议书”如包含着双方对权利的处置,如主张权利、放弃权利、增加权利等权利处置、实质性内容变更条款。那么“还款协议”就不是批复中称的“对帐结算单”,甚至可能形成一个单独的、全新的合同关系(比如以物抵债、以工抵债、三角债抵消、债的转让等),该批复也就不能在本案中适用,但是,也不能说“有催收意思、有新的还款时间的还款协议书就可以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自合同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后,没有发生法律上债消灭的事由,则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存在的,不存在旧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没有发生变化(债的内容发生改变,债务履行就有了新的依据,但未必就构成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要区分情况,见注【1】),因此也不存在旧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既然没有旧债的消灭,又没有旧债的变更,故称还款协议是在当事人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的,不是权利本身,而是请求权。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本身是存在的,只不过是经过法定的时效后,债权的请求权归于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还也不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注【1】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
1、标的物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更换、数量增减、质量要求变化、规格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变更等。
3、债的性质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
(2002年1月30日?[2001]民立他字第3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复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因欠交承包金而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欠条的,一般应当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处理。但是,还款协议或者欠条中对承包金数额约定不明或者当事人对所欠承包金数额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06]6号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法研〔2000〕122号?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的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的函

环办函[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为有序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和换发工作,依法加强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现就我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延续和换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延续申请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我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至少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及持证期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等文件,同时还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三)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持证单位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最新台帐,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等工作。

  二、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审查

  (一)我部受理延续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交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材料。

  (二)持证单位在申领许可证时有需要继续完善的事项,或在持证期间发生辐射事故,或受到整改或处罚决定等情况的,我部将在审查期间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并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对许可证换发工作进行审议。

  (三)审查合格的,我部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通知持证单位交回原许可证,且原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请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内2011年需要延续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统计,并说明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及原因。请各站于2011年2月1日前按附件二表格要求填写,将统计结果报送我部辐射安全管理司。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1/W020110125551969770525.doc
  2.2011年许可证延续单位情况汇总表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101/W020110125551969783912.doc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