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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24-07-13 00:5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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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2005.03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率先进行信息化的试点和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我省信息化建设。

第三条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决定全省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全省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州(地、市)、各部门应适时设立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省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与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报省信息办备案。

第六条 省和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城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管道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时,须先经征求同级信息化管理机构意见,涉密项目还应征求保密部门意见。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依法实行监理。承揽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必须由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同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涉密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保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全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包含保修条款,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划和方案共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并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实行分级互联互通。除机要通信等特殊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建设向州(地、市)、县延伸的部门纵向网络系统,已建立的,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整合。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信息应用系统,开发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下,通过网络无偿地对党政决策部门、管理部门及其辅助决策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政府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依法通过网络系统等手段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采购的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全省信息化的保密和安全保障管理工作及其相关的体系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省国家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和建设时,应当同步进行相应的安全保密系统的设计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11〕4号


  《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吴忠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益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业外资实际到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或内资实际到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为推进本市与国内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宣传和提高本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五)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授予荣誉市民的活动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次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1-2名。

  第三条 审查机构

  设立益阳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副市长任主任,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决定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具体方案;

  (二)审查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被推荐人名单;

  (三)审查拟撤销“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四)其他有关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撰写事迹材料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外事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报市对台工作主管部门;

  3、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报市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外事侨务、对台工作、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主管部门应分别组织工商、税务、环保、国安等相关部门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由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

  (四)公示。经评审委员会审查确定的益阳市荣誉市民被推荐人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自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决定。公示后无异议以及公示后有异议但经调查后认为符合本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向被授予“益阳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和宣传。

  第五条 荣誉市民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益阳形象。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市荣誉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