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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时间:2024-07-06 15:0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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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导 言
伴随着共和国坚实奋进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走过了曲折而不平凡的42年。
42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以增强资金实力、支持重点建设为主线,增强筹资能力、完善银行功能、促进金融创新、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确立了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今世界,风云际会。未来10至20年内,全球经济发展将日趋国际化,置身于伟大变革中的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金融格局的重组进程已然开始:银行资本股份化、金融业务国际化、技术手段电子化、银行
管理非行政化……等等,在新形势下,中国建设银行面对着市场竞争的全新挑战和机遇。
历史正迈入世纪之交,中国建设银行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全方位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努力塑造中国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形象。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客户的真挚承诺;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精神的升华,体现了与时代同脉搏共呼吸的鲜明特征,凝聚了更高品质的服务追求,构建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雄厚的实力和卓越的信用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孜孜不倦的追求,是汇集智慧、永无止境的创造历程。
对此,我们别无选择!
对此,我们矢志不移!
〔中国建设银行发展目标定位〕
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重点支持大行业、大企业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改革,服务现代社会,功能齐全、经营稳健,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该目标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以中长期信用为市场特色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加速中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
●积极推进全方位的金融改革和促进金融创新,塑造全新的现代银行形象
●功能齐全,经营稳健,达到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
●以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
●以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经营理念〕
〔主理念〕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理念释义)
我们正处于世纪交替的时代,中国建设银行站在时代的高度,肩负着历史的重任。“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表现了全体“建行人”崇高的精神境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1.中国建设银行是为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理想,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国家级银行,也是植根中国、雄视世界,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该理念表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大型金融企业的气魄和大家风范。
2.中国建设银行具有鲜明的形象个性,该理念明确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重点建设、服务社会发展,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3.“建设现代生活”的多层含义,即建设社会繁荣生活,建设民众富裕生活,建设员工精神、物质丰富生活,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员工的真挚承诺。
4.这一理念以鲜明的内涵和精炼的表述,给人们以充分的想象空间,以博大的气势和寓意指向,传达了凝聚中国建设银行个性的时代特征和强烈的精神感召力。
〔经营理念分层展示〕
①对客户【服务理念】
●令人信赖的服务质量,令人赞许的服务效率,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
(理念释义)
●对客户以真诚和友情为之服务,向顾客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顾客的事业有了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才能发展。
●追求创新,超越现实。“令人信赖”、“令人赞许”、“令人满意”,表达的是“建行人”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真诚服务客户的全方位目标追求,它向社会公众和客户传达了奋发向上的企业精神,并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使之建立良好的信任感,与客户形成稳定信任、相互依存
的纽带。
②对员工【管理理念】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
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
(理念释义)
●以人为本的管理特征,是当代企业经营管理成功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是中国建设银行未来发展中,最为宝贵、最具开发潜力的资源。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努力开发人力资源,出色应用人力资源,是指导、支配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管理工作的灵魂。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的理念,强调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重视形成内部生机勃勃、协力合作的团队精神,以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它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各级管理者,把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卓越员工队伍,视为中国建设银行保持兴盛不衰的
源泉,视为中国建设银行获取卓越成就的内在动力。
③对社会【社会理念】
●献身建设,共享成就,服务社会,繁荣国家
(理念释义)
中国建设银行是有优秀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同时,也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国家繁荣服务的重要历史使命。中国建设银行肩负着民众、社会、国家的期望。“献身建设,服务社会,共享成就,繁荣国家”,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社会责任感,不以追求利润为
唯一目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持中国建设银行与社会长期信赖和良好沟通的诚挚姿态,也是今后中国建设银行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大众生活品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社会奉献爱心的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形象展示的精神宗旨。
〔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私欲、失德、腐败将给建行和自己带来耻辱。
(释义)
警言,是对可能出现的不良的思想观念、不良的行为习惯的警示性短语。警言的设计,多从正确的企业价值准则、精神理念的反面特征考虑,以上警言设计,侧重于敬业态度、信誉准则、开拓精神等角度,从可能造成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形象的负面问题,整理为音韵通顺,朗朗上口,哲
理丰富的警示性语句。警句可根据不同时期需要和不同场合进行选择或作一定增删调整。
〔座右铭〕
●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
(释义)
座右铭,是对全体建设银行员工日常行为准则和工作态度的要求。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往往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来,而座右铭正是经营理念形成强化的基础。
“建行人”的座右铭突出的是“敬业”。敬业,贵在“敬”字。“敬”,不是一般的勤劳,不是一般的努力,而是一种纯真、虔诚,在自己岗位上对所从事的事业无限倾心和执着的追求。员工敬业精神气氛浓烈的企业,会令人钦佩,令客户信任,这种信誉和美誉正是企业珍贵的无形资
产,也是增进员工凝聚力和荣誉感的重要因素。
〔形象宣传用语〕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中国建设银行,植根中国,服务全球
●给客户一个完美的服务
给社会一个真挚的回馈
给员工一个创造的空间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中国,创造美好未来
●哪里有建设的热土,哪里就有“建行人”的足迹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中国人的希望
构筑现代人的理想
●中国建设银行,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大众生活



1996年5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计量单位


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从事涉及计量的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凡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
(四)制作、发布广告;
(五)出版发行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册;
(七)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
(九)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
(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


第八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并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变更《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范围的,应当经原发证机关审批。不再从事计理器具制造、修理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禁止转让、租借、涂改、伪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依法经过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不得制造未取得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第十一条 从事计量器具改装经营的,必须经盟市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改装业务。
第十二条 经营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的,不得经营。
第十三条 禁止制造、修理、经营、安装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无检定合格印、证的;
(三)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
(四)用残次零配件组装的。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二)伪造计量数据的;
(三)破坏计量检定封印的;
(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的。
第十五条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量表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安装使用。


第四章 计量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量结算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贸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即时交易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量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第十九条 经营者在农畜产品收购和农牧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多收少计、缺斤短量。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到户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销售面积,并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最终销售以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三条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合格证;
(二)在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内进行;
(三)执行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测试方法;
(四)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接到受检计量器具时,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定、校准、测试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计量检定机构与送检方协商确定。
处理因计量数据引起的纠纷,以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印、证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按国家规定制作,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为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和许可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需新增检验、检定、测试项目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单项认证。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计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计量确认。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商品量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样品。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活动;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摘录与计量有关的凭证、账册、票据、合同、文件或者图纸等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不得拒绝、阻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抽取样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妥善保管样品。监督检查结束后,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抽取的样品应当退还被检查者。
第三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转让、租借、涂改、伪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范围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查合格,擅自从事计量器具改装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安装计量器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计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成药地方标准撤销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中成药地方标准撤销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关于取消地方药品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标准延期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68号)要求我局自2001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必须解决药品地方标准问题的规定,我局印发了《关于强化中成药国家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83号),并于2001年3月8日成立了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办公室,组织医学、药学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尚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进行了审评。对医学审评通过的品种,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相应类别新药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标准的提高工作;对药学审评通过的品种,进行了交叉复核。按国务院要求的时限,现已全部完成解决中成药地方标准的工作。

此次共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品种5915个,通过审查并按相应新药质量标准要求提高后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有1518个,对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共核发批准文号3020个。对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中成药药品名称及功能主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颁布的标准均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鉴于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是上市销售多年的品种,为妥善处理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结束后的一些遗留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及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从2002年12月1日起生效,同品种原地方标准、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同时停止使用。已上市的药品可通流和使用至200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仍按原地方标准检验。没有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中成药地方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药品名称已经规范的,原药品名称允许在标准试行以副名的形式过渡。已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名称及生产企业详见附件。

三、凡在“国家药品标准(试行)颁布件”中提出标准试行期间要求补充实验资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前,将补充资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我局药品注册司。过期不报,将撤销该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多厂家生产的品种仍由原标准提高的牵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各厂家协商分担。不参加协调的单位视为放弃该品种的生产,届时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


附件: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药品名称及生产企业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