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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13 04: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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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做好2003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302号



关于做好2003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为了指导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好近几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总结近几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受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委托,现对2003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新情况,现行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制度与管理模式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航海类专业院校要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毕业生上船工作;用人单位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改善用人环境,吸引毕业生上船工作。建立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用人单位与院校协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前半年签订就业协议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机制。

(一)全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协助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进行宏观管理。全国航海类专业院校和航运单位要密切配合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充分利用中国交通人才网,建立健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各院校和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院校要在7月底之前向用人单位通报毕业生生源信息,用人单位要在8月底之前向有关院校提出对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同时抄送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二)为协调院校与用人单位的供求关系,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将于今年10月份左右组织召开由有关院校和主要用人单位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会。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不再统一制定和下达毕业生预分配计划,改为指导院校制定毕业生预就业方案,并指导院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供求协议。预就业方案和协议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备案。院校应指导毕业生按预就业方案就业。

(三)各院校要认真组织好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双向选择”会。为了保证“双向选择”会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双向选择”会的时间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各学校后统一安排。“双向选择”会由院校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自行举办。

(四)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的倡导下,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理工大学、集美大学、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交通部海事局、交通部救捞局等单位发起筹建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协作组,研究起草协作组章程,争取在10月份召开协作组成立大会。在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逐步发挥协作组的作用。

二、各院校要按照《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港监字<1994>208号文件)精神,在“双向选择”会以前对毕业生进行体检和复查。达到《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现职”条件的毕业生视为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同时允许其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试。

三、航海类专业是实用性技能要求较高的专业,用人单位和院校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努力提高毕业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各院校要不断完善实习大纲,对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实习日记等内容要向毕业生提出严格要求。各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符合船员标准的毕业生都要及时安排上船实习,并承担实习费用。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符合船员标准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应为其联系实习单位。

四、各院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培养毕业生献身航运、振兴航运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鼓励毕业生主动到急需航海类专业人才的港航企事业单位建功立业。要对毕业生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增强毕业生的法制观念,培养诚信意识,规范就业行为。要积极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指导讲座等,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对因毕业实习与见习相结合无法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学校应为其代办报到手续。用人单位接到报到手续后,应对毕业生按在职职工对待。

五、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14号)精神,用人单位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院校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精神,不上船工作的毕业生应向院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陆上专业学费。考取(含免试)研究生、国家公务员的毕业生免缴上述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报告党委并与组织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望速报我们。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1985年9月1日) 中办发〔19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干部数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所提高,一部分领导班子也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但目前还有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得不够强,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搞好干部配
备。根据宪法规定和干部“四化”的要求,现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的配备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当前除保留一些长期从事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丰富经验并且年龄不是过大,身体较好的骨干以外,要大胆从那些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既懂得法律又有一定法院、检察院工作经验,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干部中选拔。
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县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副
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省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干部,配备哪一级干部,即应给予哪一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但在确定干部的相应级别待遇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够条件的,应加强培养,或逐步加以调整,不能随意提高干部的级别待遇。



198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