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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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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
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销衔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数产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国有企业处于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之中。当前,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产销率低、库存积压严重、经济效益不理想等,从根本上讲都是市场问题,说明国有
企业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能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仍然存在着生产环节“大而全”、“小而全”,而产品开发和营销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产品更新不快,售后服务跟不上,市场营销工作相当薄弱。如果市场营销工作上不去,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
场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使企业产品的现有市场进一步萎缩,生产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而且会影响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经贸委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抓好市场营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今后一个时期,切实把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
作为市场流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以销定产,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国有企业市场营销水平,全方位多层次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工
业品产销率和经济运行质量。
“九五”期间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一是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实现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率先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产品的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综合运用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经销制等流通组织形式建立起稳定的销售网络,显著提高营销水
平;争创一批国内和国际名牌产品,形成一批能够进入国际市场运作的大企业、大集团。二是推进面上国有企业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基本实现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经营,工业品产销率稳步提高并保持在正常合理水平,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高。
三、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主要措施
加强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当前应以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为重点,强化国有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基础工作,通过抓好国家重点企业的营销示范和引导,总结和交流经验,搞好培训和服务,带动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大力强化国有企业市场营销的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企业营销战略的研究。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市场意识,切实把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生产第一”观念转变到“市场第一”的观念上来,将满足市场需求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制定和调整营销战略,并以此指导整个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市场调研和预测,健全营销信息系统。要引导企业深入调查研究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并通过做好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发现市场机会,选准目标市场,实现以销定产。企业要广泛采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营销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和反馈
营销信息,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形成快速灵敏的市场反应机制。
3、加强企业产品销售网络建设。引导企业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分销渠道和分销方式,综合运用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经销制等流通组织形式,促进工商企业建立起稳定的产销关系,抓紧培育和完善产品销售网络,提高产品的产销率和市场占有率。要做好销售网络
的管理工作,健全对流通组织的优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其不断提高销售水平。要重视并发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及各地分中心在建立销售网络和促进企业开拓市场中的作用。
4、建立健全营销组织机构,加强营销队伍建设。要结合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建立健全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分销渠道、产品定价、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在内的企业营销职能部门,并由主要领导分管营销工作,真正将市场营销作为企业的“第一车间”,营销管理应成
为经营管理的重点之一。要发展壮大营销队伍,适当提高营销人员在企业职工中的比例和高层营销人员在企业管理人员中的比例,建立并完善对营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素质。
5、加强产品促销和售后服务工作。企业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手段,包括广告、公共关系、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及展销会、展览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建立企业文化,引导消费,扩大销售。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做好产品售前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优质服务和良好信誉不断
巩固和开拓市场。
(二)抓好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
1、1997年,各级经贸委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集中精力首先抓好512户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以后再扩展到千户企业。
2、各地经贸委要对本地国家重点企业的营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总结并推广成功企业的经验;同时,请每个省市区于8月底以前向国家经贸委推荐4-5家营销工作开展较好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和分类指导企业,在全国范围总结推广,带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市场营
销工作的开展。
3、支持重点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引导并支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管理,争创名牌产品,以一个名牌带动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或地区,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4、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强化信息对企业营销的引导作用。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主要行业、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产销动态进行分析、监测,定期向企业发布信息,为企业营销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导向。
(三)做好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培训工作。
1、通过举办不同形式的市场营销研讨班和培训班,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销售经理及其他营销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营销技能和水平。
2、组织国有企业扩大与国际营销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交流,组织其厂长(经理)和营销人员到国外考察与培训,了解和学习发达国家企业在市场营销体系建设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3、国家经贸委拟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国有企业市场营销人员上岗资格和职称制度,并先在部分行业和企业试行,培养国有企业中高级营销人才,逐步将营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充分发挥市场营销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市场营销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加强企业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促进市场营销理论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积极组织、规范和协调各种营销活动,通过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主要行业产品市场信息,为企业开展营销提供咨询和服务。特别是要依托协会组织,倡导和
促进工商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联手开展促销活动,共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
(五)为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把这项工作与企业改革和经济运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和引导,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要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保护企业公平竞争。要加大对国产名特优新产品的宣传和保护力度,积极引导消费,促进
民族工业的发展。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企业营销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帮助企业了解国内外市场的需求状况。要加大对国有企业营销工作的扶持力度,对于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等方面的销售网络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优先安排贷款;对于企
业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产品结构,特别是在开发市场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强的优势产品方面,应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努力使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6月25日

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2005年度提供地方税收前30名的地方企业,从2006年起3年内,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按超出部分增量的3%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二条 对从日照市行政区外新引进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企业,实行引资数量和税收增量双考核、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资项目实现增量税收双挂钩的奖励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制定具体奖励政策并考核。
第三条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含分部),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收的,市财政将连续三年按形成地方税收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四条 从2006年起,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进入全市前10名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只包括机器设备和技术投入)3‰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由市经贸委负责考核。
第五条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2000年修订),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技改投资项目,经省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确认,引进的技术及设备免征关税及环节增值税;购置的国产设备,其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5年。由市经贸委、日照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企业,新增设备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对企业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七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3〕74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由市建委等有关收费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从列为全市重点项目的现代物流业和信息产业项目中,每年选取3-5个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总额300万元。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企业的筛选和考核。
第九条 对省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将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部作为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期限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条 设立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专项补助经费。对专利和重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从2006年起,对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按照《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日政发〔2006〕10号)的规定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及配套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发展快的区县、乡镇。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省“五奖一补”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与财政困难县财源建设相挂钩,根据财政困难县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税”)比上年增长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办法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从2006年起,对市级税务部门的业务经费,按照《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办法》(日政发〔2006〕11号)的规定予以兑现。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0号令)精神,对征收部门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五五”分成,单位分成收入可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同时,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单位或个人均可对不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直有关协税部门的考核。考核范围为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等有关协税部门。考核内容为协税部门具体的协税护税工作,即除税务部门正常征管的税收外,协税部门通过协税护税工作新增加的地方税收,按照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方税收增加数额给予协税部门5%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对区县的考核。将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四项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三项指标,纳入各区县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由市考核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全市促进财源增长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94)汇管函字第2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具有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和收汇期限长等特点,为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方便大型机电企业在项目营建过程中的用汇,特作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视为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1.合同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2.从签合同到实际交货的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二、对施工现场在境内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预收款可全额保留现汇,工程进度款可按50%的比例保留现汇,专户存款,用于支付该出口项目下必须进口的关键件及技术等费用。有关公司须凭合同及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保留现汇,银行凭批件办理。
三、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施工场地在境外者,有关企业可享受境外承包工程政策,开立对外承包工程营运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