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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3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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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工商标题[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联系电话:68032233-3417,传真:68050269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3]3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市交通局关于《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计委、市交通局拟定的《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咸宁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市计委、市交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湖北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北省2003-2005年县乡公路建设计划》内,使用中央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组成)的建设项目。
  县乡公路是指县(市、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统筹规划,积极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对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负责完成县乡公路的路基工程。
  第四条 县乡公路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成立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配套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履行本地与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相同的职责。
  第七条 市计委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和前期工作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申报、衔接县乡公路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四制”情况,并督促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等工作。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并履行市领导小组赋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部门负责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协调、计划衔接,督促落实配套资金,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四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或公路部门为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负责计划的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和各地实际,编制全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2003-2005年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方案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并根据省批复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上报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国家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法人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列入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计委、交通局以网的形式打捆编报,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一揽子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比照干线路网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设计文件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地质复杂路段、技术复杂大桥项目可按两阶段设计。但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省计委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应充分利用老路,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避免大填大挖,并铺筑沥青(水泥)路面,提升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各县(市、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县乡公路原则上以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超过三级公路标准的项目,只有充分落实配套资金,才能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路面结构型式一般采用沥青表处路面,在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碎石路面。特殊的高寒路段、出口路段可适当采用水泥路面。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材料情况,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条件和使用良好的结构形式。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计委和交通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征地拆迁与建设环境的保障,以及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为确保工程质量,高级次高级路面施工必须采用机拌机铺施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各县(市、区)组织沿线农民投工投劳,要严格遵照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应在当月20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上报到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计委、市交通局核定后,每月25日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县际及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二级公路原则上交、竣工验收分开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市计委、市交通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应立即停止对该项目拨款,责令该项目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用于县乡公路的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只能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后拨付到项目用于路面和防护排水工程。路基土石方及其他工程应由地方政府组织民工建勤或地方财政出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用于县乡公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县乡公路改造工程资金由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报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审批,有关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应在5天内予以拨付。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市县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项目计划中央投资资金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扣保证金,待返工修复合格后再拨付。





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发布《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现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发文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始受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申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对有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地方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特此通知。
附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下同)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第四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第五条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后,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
经考核合格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如不能对某些无线电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核准检测,国家无委办公室可临时指定其他已通过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或者计量认证并具有这方面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所属的生产厂商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其他生产厂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申请和必要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生产厂商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见附件3)和说明其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该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
(四)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以内的核准测试报告;
(五)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交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规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前的样品测试
(一)生产厂商提供2--5台样品,由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的检测机构对核准项目进行测试,出具测试报告。
(二)必要时,国家无委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已认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型号核准的设备进行复测。
三、自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提交上述申请和资料不完备且不及时补送的,即视为主动撤销申请。
四、审查核准
自收到完备的资料和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国家无委办公室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五、未获核准的设备型号
(一)国家无委办公室通知生产厂商并说明其原因。
(二)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半年后,生产厂商可重新提出该型号设备的核准申请。
第七条 对每一个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发唯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核准代码。若因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或国家技术标准作了修改,或因采用新技术等原因而改变了已经核准型号的性能或主要技术参数,则该型号须按第六条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型号核准代码。
第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向社会定期公布已核准和被撤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及核准代码。
第九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可不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通过型号核准,并已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二)以外销为目的而生产,不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但与相关国家签订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生产厂商对于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型号,不得随意降低其核准指标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或冒用型号核准证。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检查。各生产厂商应积极主动配合。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收回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并撤消核准代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对领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抽检不合格的;
(二)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用户反应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核准的生产厂商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性能及功能已更改且未重新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
(四)型号核准证超过有效期的;
(五)出厂设备的标牌上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
(六)转让、涂改型号核准证的。
被撤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的设备型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三条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须到相关无委办公室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国家无委办公室应当取消该核准检测机构核准测试的认定资格;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出具假测试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泄漏申请核准产品的技术秘密,或非法占有申请核准厂商的科技成果的。
第十五条 从事核准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错误,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按《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生产专供军事系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国家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国家无委办公室认定核准检测机构的办法另行制定。设备核准和检测收费标准须遵守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据各自的管理职权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式样)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式样)
3、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式样)

附件1
----------------------------------------------------------------------------
| 无线电发射设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
| 型号核准证 |
| Type Approval Certificate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n the Radio |
| 例,经审查,下列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中 |
|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following |
| 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 |
| radio transmission equipment, after examination, conforms to |
| 准,其核准代码为: |
| the provisions with its SRRC ID: |
| |
|有效期: (核发机关盖章) |
|Validity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
| 编号: |
| Number |
| 设备名称: |
| Equipment Name |
| |
| 设备型号: |
| Equipment Type |
| |
| 主要功能: |
| Main Functions |
| |
| 调制方式: |
| Modulation Mode |
| 主要技术参数及其指标值: |
| Main Technical Parameters |
| 频率范围: |
| Frequency Range |
| |
| 频率容限: 发射功率: |
| Frequency Tolerance Transmitting Power |
| |
| 占用带宽: 杂散发射限值: |
| Occupied Bandwidth Spurious Emission Limits |
| |
| (核发机关盖章) |
| Sealed by issuing authority|
| 年 月 日 |
| Year Month Date|
----------------------------------------------------------------------------

附件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格式
OSRRC ID: XXYZZZZZ
---------- ----------------
| || |
| || ----------序号
| ||
| |----------------设备类型
| |
| ------------------年号
|
------------------------------------国家无委办公室英文缩写
其中:设备类型为
A、固定通信设备;
C、公众网移动通信设备;
D、短距离(低功率)发射设备;
F、专用移动通信设备;
G、广播发射设备;
H、航空通信、导航设备;
L、雷达设备;
S、水上通信、导航设备;
W、卫星通信设备;
Z、其它

附件3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法人代表 |(签字) |
| |------------|------------|
| | 联系人 | |
| |------------|------------|
| (盖章) | 电 话 |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设备名称 | | 型 号 | |
|------------|------------|------------|------------|
| 主要功能 | | | |
|------------|----------------------------------------|
| 调制方式 | |
|------------|----------------------------------------|
| 技术参数 | 频率范围 | 必要带宽 | 发射功率 |
|------------|------------|------------|------------|
| 指 标值 | | | |
|------------|----------------------------------------|
| | |
| | |
| 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