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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时间:2024-07-10 16:5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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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国家工商局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和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原在各地的分社均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故各总社经清理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后,这些分社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鉴于几十年来已形成“国旅”、“中旅”、“青旅”旅游服务系统,并考虑到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需要发展
旅游业,我局同意本文所附企业名单中的各地旅行社分别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企业名称。请你局通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登记主管机关,按附表核定的企业名称为有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寄我局企业登记司一份备案,供发布公告用。
附件:企业名单(略)



1992年8月13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保定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办字〔2010〕137号)及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城市燃气、旅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县(市、区)级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3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五)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七)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九)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二)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

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违法违规的法律依据;

3、违法违规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作出的处罚及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信息收集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信息收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收集情况和集体研究讨论意见报市安委会审定。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信息收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市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市安委会自接到信息采集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讨论审定,并作出是否列入的决定。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明确管理期限,并通知信息采集单位或部门。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保定日报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发布。

(五)信息删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委会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对于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信息采集部门建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收集部门或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市新闻媒体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4号)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





浅议诉讼离婚

刘顺涛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且是夫妻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书写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案;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包括:(1) 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 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4) 如果要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