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辽阳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业经2010年6月2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志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并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未享受公费医疗或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定期领取抚恤金或者定量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下称“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特定困难居民(以下称“救助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待遇后,就医仍然有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惠的制度。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遵循从实际出发,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协调,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医疗单位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资金统筹。按照上年度救助对象的人数,每人每年按110元标准,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扣除省转移支付资金后按5:5比例共同筹集。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被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保户,自被批准的下一季度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被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的,自被停止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缴纳。
第十条 救助对象在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减免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00元。家庭成员中救助对象可以共享(优抚对象只限本人),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账户。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500元。住院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对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负担部分,政府给予全额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可以在当年救助金额范围内重复享受住院和门诊两种救助待遇,年累计达到救助最高金额时,停止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结余不转入下年。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年终可以根据本区域内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对农村贫困居民实施特别救助。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因病施治,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就诊大厅明显位置公布对救助对象的减免项目和金额。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定期抚恤证》、《定期定量补助证》、《残疾军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等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最高救助限额,交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机构应当于救助对象医药费收据上标明救助资金金额,并由救助对象签字。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救助对象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或者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告,同时报民政医疗机构备案,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诊疗终结后,向所在地民政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按照上年度各县(市)区救助对象发生的救助医药费总额的80%预拨给各县(市)区民政医疗救助专户,每年12月底前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于医疗终结后,持相关资料和救助对象签字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给民政医疗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定期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组织或者人员,于每季度末在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对救助对象进行医疗救助的,由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限为3年。2005年制发的《辽阳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辽市政办发[2005]4号)同时废止。
伴随着微博的快速发展,它在社会公众中的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效应突显。去年以来,河南三级法院相继开通微博,并且“豫法阳光”在全国“十大法院网络影响力微博”中排名第一。微博已经成为河南法院系统与民互动、接受监督的重要阵地,在法院司法公开、收集舆情、沟通民意、倾听民声、了解民情、服务民生等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法院微博属于网络新生事物,尚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在功能发挥、管理运作、机制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不足,特别是大多数法院及干警对微博的认识还不到位,直接影响到法院微博功能的发挥。
一、法院微博的功能
微博是法院与社会公众沟通联系的一种新平台,是公众表达民意、法院传递工作信息的桥梁和纽带。他的主要功能有:1、沟通民意。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法院通过微博与公众分享对法律问题的观点和见解,传递公正、廉洁、为民等司法理念。同时,也在与网民相互交流中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也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2、展示形象。法院把自己正在“做什么、怎么做、为何做”等群众关切的信息通过微博适当公开,充分展示法院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社会形象。让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法院,切实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3、监督渠道。建立法院微博,是一项司法公开举措,通过主动公布审判信息,接受群众评价,倾听民声、了解民情,主动收集群众会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是法院积极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4、引导舆情。微博面对面互动性更强、更直接、更有效,真正占据微博这一网络制高点,才能做到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及时处置舆情,合理引导舆情,有效控制舆情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害司法权威等不良影响。
二、当前法院微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微博毕竟是新生事物,人民对微博的认识和利用还存在很大缺陷,通过微博促进司法公开、改进审判工作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表现在:1、对微博功能认识不够、重视不足。目前,尽管多数法院已经在各网站开通了微博,但是缺乏有效利用微博的意识,多数法院由兼职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微博,组织管理松散,微博建而不用现象严重,没有发挥微博的便捷、灵活、迅速功能,更好地宣传司法活动,增进与网民沟通交流。2、缺乏微博运行机制。没有相应的信息发布程序、定期开展舆情收集分析及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应对等方面制度性规定,微博管理处于混乱状态,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程度不高。3、微博不够活跃。发布信息内容少、更新慢、网民意见回复率低,对微博的跟踪不到位,对网民留言不闻不问,缺乏主动与网友的实质交流互动,影响网民参与互动的积极性。4、发布信息内容单一,网民关注度不高,点击率低。大多数法院微博通常发布一些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审判案例等司法宣传内容多,侧重“自我形象展示”,而对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披露少,通过微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少,通过微博解决实际问题少。5、微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微博问政是一项公共机关通过网络技术和平台,加强与公众沟通,增进交流新途径,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管理人员具有精通电脑技术、专业知识及较高的政治修养。但是,当前绝大多数法院缺乏计算机专业人员,缺乏微博管理专门部门和人员,临时抽调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不会管理,不会引导网民,不会设置议题,不善于组织与网民互动活动。
三、对法院微博运用的思考和建议
为加强法院微博运用,发挥法院微博展示形象、沟通民意的重要功能,笔者认为:1、正面对待微博,克服微博恐惧症。以豁达、真诚、宽容的心态,勇于发布信息,积极面对网民,正确对待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利用好微博与公众沟通,解决实际问题。2、准确、及时、规范发布信息。快速及时是微博受公众欢迎的主要原因,法院微博信息发布要快、准、真,既要把握适当分寸,又要避免虚而空,要抓住社会专注热点,回应群众的关切,重视群众的感受,通过微博信息发布交流和沟通,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相互理解。3、注重微博管理团队的建设。要在各个法院建立微博管理团队,而不是单一个人在管理,形成法官群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全面交流,并且要建立法院微博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提升管理人员管理微博、组织微博活动的能力,提高对法院微博的管理水平。4、建立健全法院微博运行机制,规范微博信息的发布内容范围、发布程序、回复制度、交流互动及问题解决和信息反馈机制等,从而使微博走上发布信息——群众提议——意见回复一一问题解决的良性循环。5、积极组织微博活动。精选议题、多设议题,合理引导网民参与司法活动。要善于设议题,多发布民众关切的内容,燃起网民热情,调动网民积极性。要善于互动,增强语言的亲和力与感染力,拉近与群众感情距离。要丰富微博互动的方式,积极采用投票、问卷、问答、跟帖等多种听取网民意见,让更多的群众热情参与法院微博的信息交流。
作者单位: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