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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2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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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布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有关综合单位、借款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和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1996年统计年报及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已修订完成,现下发各单位,请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计报表是我行安排计划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对经常迟报或不报表且不说明原因的单位,将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各单位应予高度重视。
二、新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已从原来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扩大到基本建设小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请各综合单位协助负责搜集、整理本单位管辖的所有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计划的)的统计资料,汇总后上报。
三、各单位应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要真实反映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和新增生产能力等情况。1996年已全部建成投产的项目,在填报统计年报的同时,须报详细的统计分析一份。
四、各单位从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开始,统计报表除上报我行外,同时抄送所在地代理经办行一份,不得拒报。
五、有关指标说明请参照我行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解释。
六、联系方式
邮编:100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0号
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统计处
电话:68472990、68472991,两部电话均可传真



1996年12月4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一、襄樊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能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方式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提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事项,市长有最终决策权。重大紧急事项,由市长临机处理,需向省政府和市人大报告的,事后要立即报告。

八、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市长决策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的目标。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地方的,应充分协调或事先充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其承办解释工作。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督办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文电、重要行政措施以及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八、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副秘书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碰头会主要是通报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情况,安排、协调有关工作。市长碰头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权限范围的,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应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和公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的主持人审签后,由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由部门自行通知,自行组织召开,且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由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印制正式文件、加盖印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登记处理,再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分管领导应提出明确意见后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地方和部门不能直接将公文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五、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在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之前,报文部门应主动与公文内容有关的部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如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需分别加以说明,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附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部门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凡文内注明经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意的,必须在事前按公文办理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一般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需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以市政府名义向申请人答复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般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积极参加市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其他专业知识讲座等学习活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边界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活动,一般不出席各地和各部门举办的检查、总结、评比、竞赛、表彰等活动。上级机关和兄弟地(市)领导来樊,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需要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会见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重事不重人。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参加其它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人员、海外华侨知名人士,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局会签后报批;会见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台办会签后报批。根据需要,有些外事活动可以不报道,一般性的经贸活动,可少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五、领导同志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市长出访,经市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五十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秘书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告知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随时能联系上。

五十七、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离樊出差,应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再将其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等有关事宜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坚持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切实加强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5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大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和落实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及办法,强化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31.39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80.
8%,对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征管制度和有关措施在一些地区尚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流动性较大的外籍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这
些问题影响到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充分发挥。江泽民同志在五中全会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大事来抓。”《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指出:“社会收入分配要继续体现效率优
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通过税收调节等措施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别过大问题”;特别强调要“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精神,确保1996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再创佳绩,总局研究决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进
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领导要上新高度。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争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税收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职能的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靠当地各级党政加强组织领导,从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要从思想认识上把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当作全局性大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认真协调好各部门关系,保障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并切实解决征管经费、机构和人员编制不足
等问题。各地应积极提出推广电子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的意见并落到实处,以确保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税法宣传要有新思路。1996年,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总的要求是针对性要更强、覆盖面要更大、效果要更好。要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的宣传。要采取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将宣传和辅导结合起来,注重宣传的效果。要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正反两方
面的典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加以报道,特别强调对查处偷逃税大案要案的宣传,以达到表彰先进、鞭苔落后、严惩犯罪的目的。各地还应加强对先进征管经验的宣传和推广。总局将定期通报收入进度情况,并拟对收入列前5名的省市的征管措施和经验,通过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以扩大影响,促进全国税务系统征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动全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再上新台阶。
三、抓重点税源和对高收入者征税要有新措施。抓好对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曾多次指示。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者,的确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点和难点。应该看到,做好对这些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会有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效果
,必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此,总局于1995年相继颁发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1996年,总局将制定广告业、建筑安装业和流动性较大的外
籍人员的征管办法。各地应在抓紧落实已有办法的同时,着重加强对金融、贸易、房地产、广告、建筑安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点税源和高收入行业的征收管理,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控管办法。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个体工商户纳税办法,减少税收流失。
四、查处大案要案要有新突破。查处并对大案要案曝光,对于惩诫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加大执法力度,突破征管难点,提高税务机关权威,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总局曾多次对此作了强调,但这一工作进展不大,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存在定性偏轻、
处罚不严的现象,未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舆论工具维护税法的严肃性。1996年,各地应将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个重要内容来抓,要认真进行安排,组织相应的力量,排除阻力,迎难而上,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两个方面的偷税、抗税典型案件进行
严肃查处,并对一些大案、要案予以充分曝光,以引起全社会对税法严肃性的重视。总局要求,偷抗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要报省(区、市)税务局备案,达到10万元的案件,要报总局备案。
五、贯彻落实征管规章和征管措施要有新进展。加强基础工作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根据总局制定下发的有关征管方面的规章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强化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应狠抓落实。要进一步扩大代和代缴面,促使每个支付单位切实履行应负
的扣缴义务;要大力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认真做好申报纳税辅导,加强对申报表的稽核和审查。要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精神,切实组织好“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
的试点工作,从中摸索经验,加以推广,为全面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打好基础。
六、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要出新成果。1996年,仍按总局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半年就开始着手这项工作,总局不另专门部署。各地可在总结以往专项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1996年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搞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突出重点,以查促管,及时整改。日常稽查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个人所得税,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稽查队伍,通过稽查发现偷逃税问题,堵塞偷逃税漏洞。1996年的专项检查和日常的税务稽查都要上新的水平、出
新的成果。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10月底一并报送总局。
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寄予很大期望。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力争在“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个人所得税征管
再创新水平,收入再上新台阶。




19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