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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09: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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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在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时,一定要做到既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流,又有利于保守国家机密。凡是绝密和机密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公布或对外提供。经批准可以对外提供或公开引
用未经发表的全市性统计数字,都需事先与市统计局进行核对,防止造成混乱。

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我市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请示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注意保守国家经济机密问题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性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划分为绝密统计资料、机密统计资料和非机密统计资料三部分。
绝密统计资料系指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字。这类资料包括:1.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及职工人数、人材培养;2.与国防建设和军工生产有关的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产量和生产能力;3.钢材、粮食、有色金属等战略物资储备以及军需用品的库存量和供应量;4.放射性
元素和稀有金属等重要战略矿藏储量;5.黄金产量和销售量。
机密统计资料系指涉及国家经济实力的统计数字。这类资料主要包括:1.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贵金属、轻重稀土元素、稀有分散元素和特种非金属等重要的矿产资源及保有储量;2.铜、铝、粮食等主要物资的库存量;3.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4.铁路机车、货车拥有
量及运输能力;5.民航飞机、运输船舶、渔轮等拥有量;6.有国防意义的港湾和航道;7.电讯线路长度、通讯网构成;8.战略广播电台的个数、位置、发射功率、使用频率波段;9.重要基本建设项目;10.重要工矿企业的产品产量和成本;11.燃料、电力等主要物资的平衡
资料及使用方向;12.社会购买力和商品货源的平衡资料;13.粮食、食油、棉花、棉布收支平衡资料;14.出口商品收汇一美元所需成本;15.财政收支平衡资料;16.财政支出中战备支出和物资储备支出细目;17.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平衡;18.对外援助;19.工

伤事故资料;20.传染病发病率;21.专业运动员人数;22.有关人口死亡的原因及待业人员统计等。
非机密统计资料系指反映一般经济和社会情况的数字。这类资料可以向外提供和公开发表。主要包括历年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邮电、国内外贸易、人口、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出版等不属于上述保密范围的统计数字。
二、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的统计数字,实行分级管理。
1.属于全市性绝密和机密的统计数字,不得对外泄露;如果必须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应在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后,由有关委、办、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属于地区性(区、县)的机密统计数字应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非机密的全市性统计数字,由市统计局每年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公报形式公布。在未公布以前,仍应注意保密。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需经对外提供数字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征得市统计局同意,其中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如红小豆、对虾等
产量和进出口量大的工矿产品等,还应征得外贸局同意。
3.不属于全市性机密的业务性统计数字,如某些技术经济指标、某些产品的分品种产量等,需要对外提供时,由各委、办、局自行审定。
4.各委、办、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全市性经济和社会统计数字,要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准,并在对外提供和发表前与市统计局核对一致,防止数出多门,造成混乱。
5.有关重要科研技术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有关单位如需要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应征得市科委的同意。
6.与外国合作的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凡属引进项目、外国帮助改造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如需提供统计数字,应限于直接有关的部分,范围不宜扩大。凡属经济规划、经济模型等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机密的项目,有关机密资料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也不能让外国人参
与实际计算工作。今后,一般不宜再与外国共同搞“经济预测”和“投入产出”一类的合作。必须搞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属于地方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全国性的报国务院批准。
7.全市的计划数字,包括远景规划数字和年度计划数字,凡没有公布过的,都是机密资料,各单位对外提供和报刊公开发表时,必须事先征得市计划委员会同意。
8.属于全国性的数字,除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公开发表过的外,我市各单位一律不得公布或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时,应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市统计局发送有关部门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或有关部门从市统计局抄录的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除已公开发表的外不得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应事先征得市统计局同意。
四、为适应国内外了解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需要,市统计局按年编印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供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并在《天津政报》上按季发表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统计数字。
五、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接待、谈判和出国访问的人员,在向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介绍情况或讲学等,都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该讲的国家机密数字,绝对不能讲。对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表和向外提供机密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六、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作好这项工作,各区、县和各委、办、局在本单位内指定综合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数字的审查、核对和检查工作。各单位在检查保密工作时,应将对外提供和公开
发表统计数字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



1982年1月22日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1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铜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专业化有偿维护、修缮与整治的管理。
第五条 有多个产权人的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当成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称管委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管委会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并由居委会同意转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管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应订立章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管委会的名称、地址;
(二)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三)管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任期工作目标;
(四)管委会的例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五)管委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本住宅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本住宅小区进行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以及居委等单位参加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居委会应支持、协助管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对小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应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可以将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楼梯间、自行车棚、绿化地、上下水管道、供热、供气、有线电视、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服务项目对住宅小区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第十七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开发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新建的多个产权人的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及要求;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并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门以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住宅维修基金应遵循合理开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产权人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绿化、停车场、自行车棚等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贴、乱挂等;
(五)聚众喧闹;
(六)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七)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经营有碍小区环境和秩序的行业;
(十)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为。
管委会对前款所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纠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建设投资总额2%的比例,向管委会交纳住宅小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由管委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服务费及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住宅小区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或空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若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的达标考评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42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 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 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六条 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


  第九条 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六、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号由中国保监会按以下格式确定:
  “公司代码”(二位数字)+“备案年度”(四位数字)+“本年度该公司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序号”(三位数字)。
  公司代码见附录。


  第十条 附加保险产品定名参照第九条规定确定,并应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加“附加”字样。  


  第十一条 保险产品名称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备案后,如有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分别开发保险产品。疾病保险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中的年度保险可包含死亡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包含意外伤害医疗责任。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全残指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残疾(即永久完全残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人身保险公司代码表



┌──┬──────────────────────────┬────┐│序号│         人身保险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01 │├──┼──────────────────────────┼────┤│2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02 │├──┼──────────────────────────┼────┤│3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3 │├──┼──────────────────────────┼────┤│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4 │├──┼──────────────────────────┼────┤│5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5 │├──┼──────────────────────────┼────┤│6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06 │├──┼──────────────────────────┼────┤│7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07 │├──┼──────────────────────────┼────┤│8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08 │├──┼──────────────────────────┼────┤│9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09 │├──┼──────────────────────────┼────┤│10│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 │├──┼──────────────────────────┼────┤│11│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1 │├──┼──────────────────────────┼────┤│12│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 │├──┼──────────────────────────┼────┤│13│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