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和工贸联合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1 20:3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和工贸联合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和工贸联合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北京景泰蓝制品是本市传统的出口工艺品,工业利润较高,出口换汇成本较低,经工贸双方多年共同努力,生产和出口都有了很大发展,已销售到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额最高的一九八一年曾近一千五百万美元,在国际市场有一定声誉。但近几年来,生产厂点过多,发展过快,产
大于销,多头对外,低价竞销情况严重,造成肥水外流,影响外贸出口和成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本市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整顿,并改进工贸联合管理的办法。
一、整顿的要求
对本市所有的景泰蓝生产厂点,包括工业主厂及其加工厂点、外贸直接收购的社队厂点和城市生产服务联社的厂点,进行统一整顿,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控制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工贸结合,统一对外,扩大出口。
二、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1、由市经委牵头,市经贸委、计委参加,工贸联合组成企业整顿小组,对全市景泰蓝生产厂点进行考核、鉴定、验收。凡验收合格的企业,发给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发生产许可证,实行关、停、并、转。
2、已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厂点,若发生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管理混乱等情况,要限期改进,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以至收回生产许可证。
3、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发展新的生产厂点,凡需新设厂点,必需报市计委、经委、经贸委和市农办共同批准。
三、生产计划的管理
1、本市所有生产景泰蓝的企业(含釉料生产厂点)的年度、季度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均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各企业执行生产计划特别是质量合格率、执行合同等情况,要分别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和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2、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下达的外贸收购计划,与北京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衔接,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汇总编制出口商品的生产计划,工贸双方统一下达,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负责监督实施。据此计划,北京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与生产企业直接按季衔接
,力争签订购销合同(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等),并直接收购其产品,合同副本由签约厂点报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
3、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因国际市场变化需调整时,由工贸双方共同研究确定。
四、生产企业的管理
1、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统一管理本市所有生产景泰蓝的企业,对归口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
2、生产所需釉料,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根据生产计划分配给各生产企业。
3、外贸部门应主动地向生产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信息,积极提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等方面的建议。
五、整顿销售网点
1、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物价局、一商局、饭店总公司、旅游局、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等单位联合对景泰蓝销售网点进行整顿,对具备条件的发给销售许可证,无销售许可证的不准经营。
2、内销产品的销售,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组织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厂点与持有销售许可证的零售店、点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并负责检查销售执行情况。三级品由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指定少数营业点销售。
六、统一内销价格
景泰蓝的内销零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统一管理。为促进旅游产品的发展,考虑国内人民的消费水平,景泰蓝实用品和小纪念品的销售价格可适当定低一些。在工贸双方确定三级品、二级品率的前提下,二级品的零售价可比一线品低一定幅度。
七、统一对外销售
经贸部正式批准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恢复景泰蓝由北京口岸单一经营出口,除市外贸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对国外市场以任何方式经营批量出口贸易。
八、实施细则
市工艺美术品总公司、对外贸易总公司、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以上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如遇不同意见,报市计委、经委、经贸委协调。



1984年4月16日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2〕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2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合政〔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扩大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实行扩大就业目标管理和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现将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和农村新增劳务输出任务。具体考核:
  1、县(区)及市直有关扩大就业责任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情况;
  2、县(区)劳动部门当年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3、4区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情况;
  4、工商部门登记的新增自谋职业情况;
  5、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情况;
  6、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清理工勤岗位安置下岗职工的情况;
  7、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扩大就业采取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1、各级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增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牌,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就业工作,协调解决扩大就业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大力促进社区就业。各区抓好2-3个社区就业典型,在60%以上的社区建立非正规就业组织,在社区广泛开展创建“促进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活动。
  3、完善落实扩大就业的扶持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对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立即修改或废止,对行之有效的要继续坚持;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出现的问题。
  4、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完善适应扩大就业需要的劳动力市场。在街道普遍建立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街道、社区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形成市、区、街、社区4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5、增加政府对扩大就业的资金投入。市、区两级财政将促进就业经费列入预算,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作出安排,确保落实到位,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扩大就业的投入;今年要在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方向,安排一定数量资金重点用于促进社区就业、扶持非正规组织就业、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劳务派遣工作。
  6、加强再就业培训。认真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再就业培训,确保培训后再就业率达50%以上。
  7、优化扩大就业的社会环境。重点考核各县、区、行业办和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将扩大就业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优先考虑、优先安排;市直就业责任单位是否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实现全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广泛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营造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考核办法
  (一)建立就业责任单位统计月报制度。从2002年8月起,各责任单位每月初5日前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完成情况。
  (二)建立报告(通报、公布)制度。从2002年7月起,各责任单位对实行扩大就业工作向市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一报告,今后每年7月和次年1月,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全市扩大就业工作情况。
  (三)组织专项督查。每年第三季度,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扩大就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全市新增就业岗位、各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就业政策、社区就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安置、劳务派遣就业经费的落实等情况。督查情况作为对各级扩大就业工作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
  (四)进行年终考评。每年12月份,各县、区、行业办、企业集团(公司)对照市政府下达的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自查,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扩大就业工作的自查报告,市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市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向市政府报告复核意见。在自查、市直有关部门复核的基础上,结合考虑相关因素,市政府最后确定在扩大就业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位次。
  三、奖惩
  (一)对完成扩大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5名的单位和部门以及在扩大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当年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和部门,年度考核一律不予评优;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30306。
  附:表一:《合肥市扩大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略)
    表二:《合肥市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单位统计月报表》(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日□

2011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一名绰号叫“鸟”(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准备去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途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某商行门口时,看见被害人王某骑自行车经过,车篮里放有钱包。于是,被告人罗某乘坐的摩托车便慢慢向王某靠近,由罗某动手去抢车篮里的黑色钱包,但是在抢夺过程中罗某不慎从摩托车上跌落在地,后被附近的群众抓获。骑摩托车的人见此情形,驾车逃离现场,而罗某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民警在罗某的身上搜出了小弯刀一条、撬刀二把、弯头套筒扳手一把及吸毒用的注射器一套、注射水一瓶。同年10月11日,罗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笔者认为,被告人罗某虽然身上携带了上述工具,但是并未使用或者显示这些工具,因此,不能认定其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那么,这三种情形是否一律都转化成抢劫罪呢?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或者未显露的,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并没有利用所携带“凶器”(器械)的意识,客观上也没有达到使被害人因为惧怕而不敢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程度,不能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此外,笔者认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只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不是唯一条件。认定行为人是否转化成抢劫罪除了“携带凶器”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入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个要件,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人罗某携带工具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去盗窃的途中(盗窃罪的预备),另起犯意而实施了抢夺行为。虽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但是他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并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故意显露这些工具,同时也不具备使用或者故意显示这些工具的意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未受到威胁或者遭到损害。因此,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即此种情形不转化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