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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时间:2024-06-02 21:3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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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设置规定
市公安局 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盗防护栏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当接受市、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建筑防盗防护栏在具有防盗功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扑救火灾和火灾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公共建筑安装防盗防护栏,必须有消防应急出口,且应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二)建筑防盗防护栏消防应急出口高度不得小于1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并向室外方向开启,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20度。
(三)建筑防盗防护栏的安装必须牢固、安全、可靠,承重不得小于150公斤。
(四)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生产,必须符合产品标准要求。防盗防护栏在使用中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经常性的检修。
第五条 在国家、行业、地方没有统一标准之前,企业必须制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生产防盗防护栏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七条 对本规定颁布以前安装的建筑防盗防护栏,应在加强和自愿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级公安、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安装建筑防盗防护栏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9月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9月10日证监发字[1997]44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4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将不予安排上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中的作用,我部从1999年12月1日起,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中的以下工作交由承包商会办理:
一、指导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二、代部管理、发放《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合格证》;
三、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和修订外派劳务培训教材;
四、具体组织实施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
五、编制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述工作转交承包商会后,有关事宜直接与承包商会联系,承包商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部门)有关公司,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国外经济合作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