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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6 20:1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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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20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以下简称局用交换设备),是公用电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加强局用交换设备的进网管理的质量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用交换设备系指国际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交换设备,长途电话对端设备、长市合一交换设备、长市农合一交换设备、市内电话交换设备、农村电话交换设备等各种电话交换设备(包括相关接口设备、计费设备)。
第三条 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必须符合邮电部发布的《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电话交换装备系列》及国标、行标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邮电部对局用交换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每种机型都必须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见附件);生产相同机型的不同生产单位,要分别向邮电部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邮电部将不定期公布已颁发进网许可证的机型和生产单位。
第五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主管局用交换设备进网审批事宜。

第二章 局用交换设备申请进网办法
第六条 申请进网的局用交换设备必须是经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定型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申请进网局用交换设备的机型应是:
一、邮电部一九九○年十二月邮部(1990)786号《关于公布国产局用交换设备进网优选机型的通知》中优选推荐的机型;
二、由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局用交换设备研制、生产的部门向邮电部提出和协商,经邮电部书面同意研制的机型。
第八条 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邮电部提出局用交换设备的进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部、省级颁发的产品鉴定证书、鉴定报告(含检测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
(二)局用交换设备在试用局联网试用报告(试用期不少于半年);
(三)该产品的生产能力、工艺条件、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四)邮电部同意研制机型的文件(指邮部(1990)786号文中优选机型以外的机型)。
二、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由邮电部电信总局向部指定的电话交换设备进网检测单位和申请单位发出进网检测通知。申请单位据此将申请报告和附件送该检测单位,联系检测。
三、检测单位对局用交换设备的检测工作包括:
(一)按邮电部颁发的《公用电话网局用数字(或模拟)交换设备进网检测方法(暂行)》进行检测;
(二)复核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
四、检测场所原则上在检测单位。对于送检困难的局用交换设备也可在生产单位或指定场所检测,但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要求,准备好各种检测配合条件。
五、检测单位对全部项目检测合格,并已派员至生产现场复核生产条件后,将:
(一)检测报告和检测证书;
(二)生产条件复核报告
各一式二份报邮电部。
六、对检测不合格者,以检测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采取改进措施后,申请复测。检测单位对原不合格项目及有关项目若复测合格,则将上述二种文件(检测报告应注明复测项目)一式二份报邮电部;若复测仍不合格,邮电部据此注销其申请。
七、邮电部对符合进网要求的局用交换设备,向申请单位核发进网许可证。
第九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到期前的半年内,持用单位应向邮电部重新申请。邮电部根据持用单位的局用交换设备在网内的使用情况,通知复检或直接换发新的进网许可证。到期未申请者,进网许可证即行失效。
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持用单位对已批准进网的机型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时,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提交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在设备的每个机架上加贴邮电部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三章 局用交换设备批准进网后的管理
第十一条 邮电部电信总局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局用交换设备实行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在局用交换设备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电信局、邮电局)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应填写局用交换设备质量问题申告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查实后,书面通知生产单位。生产单位应及时派员整治,如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时,由邮电管理局将有关情况报邮电部电信总局。
二、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因生产单位管理不良,售后服务措施不落实,致使产品质量下降,用户反映强烈时,邮电部电信总局将对其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进网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于每年一月份将局用交换设备前一年的使用质量情况报邮电部电信总局。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对已进网使用但在邮电部邮部(1990)786号文中未被推荐的机型,要在一九九一年内提高质量,在其达到技术要求后,由生产单位向邮电部办理一次性进网手续。但这些局用交换设备只可用于扩容,不得用于新建工程,在一九九二年底不得再行生产。
第十四条 由邮电部指定的检测单位可按规定向申请检查的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进网许可证仅对持用单位及证中所规定的型号在有效期内生效。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准涂改和伪造,如发现此类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邮电部门、各局用交换设备生产厂(单位)及指定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者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邮电部电信总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公用电话网局用交换设备进网许可证
进网证书第 号
经邮电部审查批准,同意
接入公用电话网使用。
发证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 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子库分类 负责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朱锡年 64013311转4301
施工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设备 成套设备局 王淑云 62024624
大件运输 物资局 郭丙年 63415583
材料 物资局 李继烈 63415573
监理 工程建设局 熊大芳 63415039
综合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2 专家的资格标准
2.1 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
三、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2.2 专用性资格标准
一、设计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设计和设计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担任过火电或送变电工程设计总工程师或大型电力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适用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
(3)熟悉各电力设计院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设计情况,包括设计标准、造价水平、设计质量及发生的设计质量事故等。
二、施工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从事电力工程的土建施工、安装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验。
(3)熟悉施工企业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施工情况,包括安全和质量事故、施工管理水平、工期水平和达标投产情况等。
三、设备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工程科研、设计、设备运行、试验、检修、制造或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设备招标工作且参加电力工程设备招标10个项目以上。
(2)了解国内外主要电力工程设备的制造工艺、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熟悉电力生产和设备的管理。
(3)熟悉各制造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范围、以往质量事故、设备缺陷和服务情况等。
四、工程管理或监理方面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基建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参加过两个以上工程的监理,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型电力工程的综合管理经验。
(3)了解全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情况。
五、大件设备运输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设备的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材料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物资材料专业工作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宗材料和重要物资供应和管理经验。
七、综合类专家的资格标准
具有10年以上电力技术经济工作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
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2.3 除综合类专家外,各类招标的评标专家首先必须符合通用性资格标准,同时要符合专用性资格标准。
3 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3.1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网省电力局。
3.2 各网省电力局将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汇总,经过初审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各综合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接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
3.3 经过电力工程各类子库管理单位终审和电力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电力工程招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3.4 一个专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申请进入两类子库。
4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4.1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各子库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工程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4.2 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委员们要集中学习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4.3 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投票采用个人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4.4 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5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标委员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5.2 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5.3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5.4 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5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6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6.1 专家库由电力部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分类管理。
6.2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1.6条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7~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6.3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6.4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6.5 各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该类别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
6.6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6.7 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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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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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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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技术职称| |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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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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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经济或管理工作年限| |申报类别|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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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工程)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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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年限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工程简况及所担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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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考核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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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招标工程 | 招标单位 | 评标表现或违纪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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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
|工 程| |
|招 投| |
| 标 | |
|主 管| |
|部 门| |
|意 见| (公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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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报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管局等部门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报告的通知




呼政发[1996]7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管局、劳动局、财政局、计委《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解决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重的问题,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在职职工应有的劳保待遇,减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使建筑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促进社会的稳定,特提出改革呼和浩特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
凡在呼和浩特市辖行政区范围内施工的土木建筑、设备和管道安装、装饰装修等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属改革的范围。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和手册的管理工作。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以丰补欠、适时调整的原则,将现行预算定额中的劳保基金和劳保调节基金合并使用,统称劳动保险费用。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土建工程接直接费的4.24%、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51%、装饰工程按人工费的31.%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的提取办法
1、凡是在我市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设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建设单位均应在办理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款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到建筑业主管部门结算。办理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工程,一次交纳劳动保险费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建筑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用。
2、市内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市建筑业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的,按当地的规定办理。
3、建筑工程中的劳动保险费用,是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唯一生活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减、免和拒缴;对于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使用
1、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企业依照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而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的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
2、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不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不予返还劳动保险基金。
3、市外施工企业来我市承担施工任务,经自治区建设厅或市建管局注册批准的,其劳动保险费用按施工项目收取劳动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退还。
4、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实行行业统一收取后,施工企业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动保险基金的数额,以便于工程决算。
五、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劳动保险费用;对逾期不缴劳动保险费用者,从开工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劳动保险费用支出项目建立帐目,定期向建筑业主管部门报送报表,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动保险基金者,应停返该单位本年度的劳动保险费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劳动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