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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莫宗艳

时间:2024-07-11 18:2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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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审判效率问题探讨    
                        莫宗艳

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另外,制约文书送达的效率还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并且又历经一、二审的案件,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那么一、二审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规定审限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的各环节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诉讼时间;其次,从公告送达的方式来看,公告送达消息主要登载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律专业报纸上,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专版同时有几百条公告消息,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背离了公告送达的初衷,意义不大,因此,公告送达应着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其效果较为明显。
二、交纳上诉费的期限问题
  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规定:“上诉人在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如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在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对交纳上诉费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审人民法院往往只重视在上诉期限内是否收到上诉状,而对于及时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费及严格监督上诉费交纳是否逾期等问题却疏于监管,致使许多上诉人在交纳上诉状后,不按期限交纳上诉费也没有被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或已逾期多日方予以处理,影响了一、二审诉讼程序的衔接。因此应加大对上诉费交纳期限的监督力度,严格按法律办事。
三、案卷材料及时移交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原审人民法院将全部案卷移交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但对于案卷到达二审法院后,何时送交主办法官处办理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法院实行的是立审分开制度,一审案卷呈送至二审法院立案庭后,如果滞留时间过长,势必也影响到效率的问题,因此,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立案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时限,另外,立案庭将案卷材料移送到审判庭室后,负责分配案件的庭长也应将材料立即送交主办法官,不得有所滞留。
四、审查是否应当开庭
  我们知道,开庭审理案件是一审诉讼的必经程序,需要花费一定的诉讼时间,而二审案件不是必须开庭审理,如果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因此,审理二审案件涉及到一个有选择开庭的问题,如果审查得当,则可以提高二审审判效率。实践中,我认为以下四种类型的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一审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2)一审经公告受送达人未到庭的,不再开庭,改为询问一方当事人;(3)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并且容易处理的案件,也不需要开庭;(4)属于同一法院审理的同种类型的案件,并且对该类型案件处理原则一致的,也不需要全部开庭审理。
五、通知开庭的问题
  在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也时常发生因通知当事人开庭方法不得当而拖延诉讼时间的问题。由于通常单纯采用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方式,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或不能及时接到通知,则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到庭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因而无法按期开庭情况,只能另择时间开庭,如此既延误时间,又增加当事人负担,因此,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应力求通过原审法院帮助(如告知电话号码),采取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相结合的方式。另外,在委托外地机关送达开庭传票时,常有超过开庭时间方交受送达人签收的情况,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延误了诉讼时间,因此,如委托送达开庭传票,应在信封封面上注明“须于×日前送达”的字样,以免造成延误。
六、文本数量影响效率问题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及答辩状副本的数量标准,但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不够,法院通知补交的情况,这也延误了一定的诉讼时间。为此,建议在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应诉通知书中注明提交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数量为当事人总数基础上一律增加三份,以资备用,从而杜绝需补交上诉状和答辩状的情况发生。
  七、“庭前会议”制度影响效率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行,法院系统试行了审理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目的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提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推行“庭前会议”制度不仅没有达以预期的效果(比如庭前会议已核对的证据开庭时仍然进行核对),反而增加了当事人应诉的负担延误了诉讼时间。为此,应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只适用于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而对于案件简单,证据材料不多,经一次开庭就可以质证完毕的案件不需经过“庭前会议”这一程序,以期提高审判效率。
八、二审开庭审理的效率问题
  对于有必要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提高庭审的效率也就是在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缩短庭审时间的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对诉讼投入时间及精力的多寡,也是双方当事人普遍关注的。下面分阶段逐一讲述:1?开庭审理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阶段应简明扼要,当事人具体诉讼权利义务不必一一宣读,只说明已书面告知有关权利义务,以便尽快进入庭审实质内容阶段;2?在陈述诉请及答辩阶段,审判长应告知当事人只讲诉讼请求及主要观点,不必涉及具体的论据。如当事人照念上诉状或答辩状,审判长应予制止,书记员记录为“事实及理由同上诉状或答辩状”的字样;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应首先逐一询问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有无异议以及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还有没有与本案有关需要二审法院加以查明和认定的事实;其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回答列明法庭调查的焦点问题,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不再列入调查范围;最后根据列明的焦点问题逐一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这样,既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又做到条理明晰,一目了然,对于实现法庭调查阶段的高效率大有裨益;4?法庭辩论阶段,应首先由审判长在总结调查阶段情况的基础上指明辩论焦点,该辩论焦点应侧重于调查阶段仍有分歧的焦点以及法律适用、法理问题等,而对于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已无异议的焦点问题不再列明;其次,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时应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将自己主张的观点阐述清楚为原则,既让双方当事人将道理辩明,讲清,又不允许当事人多次重复观点及理由,把握好其中的“度”,避免辩论阶段的冗长;5?在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对双方当事人言明如双方在辩论阶段的观点没有改变,则只需用简明的语言原则上表明对本案的态度即可,不必要重复辩论阶段已陈述过的具体观点及意见。6?调解阶段,审判长应首先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均表示愿意才分别询问调解的条件,如果有一方或双方表示不愿意调解,则没有必要询问调解条件,这样避免了一方当事人提出具体调解条件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节省调解阶段所需时间。
九、合议案件阶段的效率问题
  在案件休庭后,影响案件及时合议的因素主要有:等待当事人补充证据,需要法院进一步查证有关事实,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长时间写不出案件审查报告,不易召集合议庭成员或领导合议讨论案件等,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这一阶段应力争做到:(1)审查是否必须鉴定,如需鉴定也应与鉴定单位订明鉴定时间,避免鉴定时间无限期拖延;(2)对当事人需补充的证据应明确限定时间,过时不候;(3)如需外出查证应及时安排时间;(4)书写审查报告可以简明扼要,与一审判决书相结合,侧重于庭审焦点问题及二审重新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于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二审又没有变更的事实,可以言明参见一审判决书,而不必连篇累牍的面面俱到;(5)由庭长进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庭室人员及时合议案件。
十、案件汇报方式效率问题
  主办法官除须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外,有时还要向本庭庭长、主管副院长等领导汇报审批,如系重大、疑难案件,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还需向审委会汇报,因此,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案件汇报也是提高二审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由于负责汇报案件的法官在介绍情况时不能突出重点,流于泛泛而谈,使得听取汇报的领导或审委员会的成员们迟迟不能进入“角色”,直至汇报完毕时仍往往“一头雾水”,影响了案件汇报的效率。为此,建议法官在进行案件汇报时遵循五个步骤进行;1?介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及基本法律关系;2?简单介绍案件的基本争议焦点;3?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4?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基本事实,分别具体说明每一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5?以争议焦点为基本脉络汇报自己的或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这样,既做到节省汇报时间,又条理明析,突出案情重点,大大提高案件汇报的效果。
十一、制作二审判决书的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由于受传统判决书格式的影响,在制作判决书时,普遍缺乏二审的特点,与一审判决书雷同,不利于提高二审判判书的文书质量及制作效率,综合起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在陈述原审法院判决意见及上诉人观点部分,不应拘泥于严格的形式,“上诉人某某不服判决意见及上诉称”这句话本身很难涵盖上诉人的全部观点,应改为“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及理由如下:”的形式,这样更为灵活自如,更便于陈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2)“经审理查明”部分,当前大量存在照抄一审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内容的现象,这样既无法保证二审判决书的质量,也助长了二审法官的依赖和懒惰心理,必须加以改革。还有的二审判决书虽未照抄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的文字,但没有突出与一审判决相异部分,当事人需对照一审判决书才能看清两审的判决书对查明事实部分是否有变化,不便于当事人明察二审事实内容的变化情况,因此,这部分陈述应充分体现二审判决书的特点。具体说来,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出入,则只需在二审判决书中注明:“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均属实,本院也予以认定”的语句即可;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有少量出入,可用“一审判决除以下方面有误外,其余均予认定”的语句,并随后具体指出一审判决有误的部分;如二审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大部分或全部不相符合,才需全部重写。(3)对“本院认为”部分,不应当每一份判决书均以“本院认为”四字统揽该部分的内容,而应当灵活文字的表现形式;另外,这部分内容也应体现二审判决的特点,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对错,上诉人上诉理由的正确与否,反映出作出二审判决的事实及法律根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目的是使当事人通过该部分的文字,能充分了解到法院已就其上诉的事实及理由进行了审查和裁判,并能理解法院的整个思维过程,具体的要求就是当一审判决正确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予以肯定,没有必要重复或照抄一审判决意见,将重点放在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的审查裁判上面,如一审判决有误,则重点放在不同意一审判决的理由的说明,总之,应明确二审程序是“裁判的裁判”,形式上不要拘于一格,也可以以要点方式表达问题。
十二、逐级上报制度效率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经书写判决书后,尚要经庭长及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也就是判决书的逐级上报。在审判实践中,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过长导致时效变得毫无意义的例子俯拾皆是,不足为怪,这严重影响二审审判高效率的实现,今后应明确案卷在庭领导及院领导处滞留时间,或探讨提高效率的其它方式,把住实现二审审判高效率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的今天,深入研究制约审判效率的因素及相应对策,有其特殊的意义。“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一脍炙人口的诗句常令我想起为实现审判高效率而跋涉在漫漫征途上的人们,这一征程虽前途光明却道路曲折,但是,只要我们不断求索与努力,终会迎来光明的明天。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震撼的深山法律援助

作者:靖州司法局 陈平


空气中弥漫着往年六月天少有的热辣蒸熏,远近山丘沸腾的热浪此起彼伏,摩托车盘旋在当地政府引以自豪的“村村通”崎岖公路上吃力的挣扎着,靖州县法律援助中心二名法律援助工作者缓慢行驶的身影时隐时现。
几天前我们接待了一个年过八十,身着只在影视中才见的“文物”级破烂衣裳,手杵一根与其弱小身躯极不协调的硬木手杖,动作居然“灵敏”地落座方式使接待人员还在惊诧中老人就开口说明来意:“政府干部要为我做主啊,我那‘接崽’不孝顺,我要打官司取消”,老人扭曲的面容透着愤怒,蒙着白晰的残疾眼睛紧盯着接待人员,继而颤巍地恳求:“我只有100块钱能打这场官司吗?”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刘军表明要老人到村委会出个经济困难的证明来,并免费为他打官司的意见时,正经过援助中心办公室门口的局长杨正求走了进来,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局长已经判断出这里的情况,指着老人对刘军说:“你要他拿什么证明?他自己就是活证明了,他这个样子我们不给援助还给谁援助?‘应援尽援’不是光挂在嘴上的”。
我们耐心的为老人办理了接受援助的手续,约好了到老人家办理的时间,老人满意的走了。
老人名叫张大顺,83岁,在靖州县某乡一个偏远的深山村落里居住,无儿无女孤身一人,年前与同村组的房族张某签了个“自愿接崽协议书”,我们理解双方建立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关系。现在老人声称其“崽”不孝顺,要解除这一协议,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与刘军一起为解决老人的问题正赶往目的地。
在村组干部的带领下,我们终于来到张大顺老人居住的家门前,相邻的牲畜棚里散发出刺鼻的恶臭,低矮的木质结构房屋陈腐没落的外形证实着该房屋历年久远的沧桑。走进张大顺家里,我们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整个房屋里透出一股浓烈的潮湿霉味,地上长着发霉的绿色青苔,简易的桌椅堆积着厚厚的灰尘,家徒四壁四字在这里得到了最有效的验证。老人看到我们显得异常激动,不断拉扯着我们去黑咕咕的“厨房”吃饭。村组干部似乎根本没有跨进张大顺家的打算,一直在外面的树阴下休息。我们一直处在惊愕中感叹老人生存环境如此恶劣,忘却了来此的使命,外面的村组干部也许是等急了,干练地大声说要去找老人的“接崽”,我们慌忙应承并感谢他们想的周到。
在村组干部的有效斡旋下,张大顺及其“接崽”等一干人全部被安排在组长家宽大的院落里坐下,组长爱人热情好客,早已把鲜甜的西瓜整齐地摆在桌上,清新的西瓜味漾荡在四周令人心旷神怡。我们正襟危坐并神情严肃地占据了村组干部特意为我们安排的居中位置,村组干部各坐我们两边,“被接崽”一方等一干人悠扬自得地坐在左边,张大顺孤零零地苟着瘦小的身躯坐在右边的小木柄上,浑浊的残疾眼睛惊恐地眨巴着。
我主持纠纷调解工作历手无数,其中不泛疑难、复杂、重大的争议,无不经我们巧妙的周旋,动情的说教后迎刃而解,但如此场面我从未经历。村组干部见我表情复杂的神情提醒我正式开始,刘主任也用眼神示意我开始调解,我亲切的招呼老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要求,并特意提醒他大胆叙述、不要顾虑。
漫长的调解过程中,“被接崽”一方的强势远比我想象的明显,村组干部对“被接崽”一方的“援助”贯穿调解过程始终。纠纷非常简单,根本谈不上复杂,但其中渗透的难度是来自“被接崽”一方“天经地义”的抗辩。几个小时的“磨嘴皮”已使我们大汗淋漓,在我们固执的坚持下,“被接崽”一方赌气的跑回家将原来拿走张大顺的火盆、顶罐、铁锅等家什全部搬来当场摔给了他,将拿走张大顺的稻谷150斤也担到现场过秤还给他,对我们一再要求应补偿给张大顺的100元钱也拍在桌上,在我们的恳求下,村组干部带人将现场的稻谷及家什全部搬到张大顺家中,钱也塞进张大顺破旧的衣服口袋中。我们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全部签字确认,纠纷算彻底解决了。
村组干部没有了当初的热情,下意识的动作算是送别的礼节,但并没有口头表达挽留吃饭之类的习惯性客套意愿,我们向村组干部真诚表示感谢配合调解的同时,仍然坚持将张大顺继续享受“五保户”待遇的要求坚定的提了出来,并用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下来。
当我们走到村口准备离开时,张大顺依依不舍地站在村角招手告别,因酷热难熬,我们坚持让他先回去再走,他象个小孩子似的听话的转身往回走,我看着他艰难行走的背影,生出了无限的感慨!
张大顺原先就被确定为村里的“五保户”,因其房族张某看中其责任山上的一片“摇钱树”杨梅林,就反复与张大顺商议,愿意做其“接崽”,愿意负责其生养死葬,条件是张大顺死后一切财产归于张某所有,双方为此签定了“协议”。张某一直协调村、乡领导欲取消其“五保户”身份,但一直未能办妥。年初,张大顺因担水做饭不慎摔倒,致使腿部受伤动弹不得,实指望所接之崽在这个关键时刻出现帮扶治伤,但不幸的是“崽”并不照管“老子”。张大顺艰难的度过几个月后慢慢奇迹般的康复了,遂要求解除“接崽”关系,并要求其退回擅自拿走的稻谷和家什,但遭到拒绝。为此,张大顺借坐村民拖拉机到国道口,靠两条腿在国道上走了十多公里路程来到县司法局求援。
张大顺的纠纷调解已过了一段时间,但他恶劣而艰难的生存环境令人悲哀,他就象一块巨石压在我心头有说不出的沉重。我似乎真正体会了口号似的“深入群众”的提法了,我们的机关干部如果看到张大顺如此悲凉的生活状态该作何感想?我想,我们不但要给他法律援助,还要给他物质援助和精神援助,但愿他垂暮之年能享受到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救济。
(文稿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作者:陈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沁北火电项目)
(1997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1997年1月2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将帮助河南省电力公司实施本项目,并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电力公司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借款人打算以其与商业银行签定的银团贷款协定(“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从外部资金来源(集体地称为“融资贷款人”)获取的总额55,000,000等值美元的银团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鉴于世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电力公司《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1995年5月30日起实施的《单一货币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环境管理计划”意为日期为1995年4月并经借款人批准的构成环境评价报告的环境管理计划。
  (b)“节能投资”意为河南电力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在转贷协定下提供的贷款额为节能子项目向节能单位所作或将要作出的投资。
  (c)“节能单位”意为河南电力公司将要作节能投资的单位:
  (d)“节能子项目”意为在本项目C部分下将由节能单位利用节能投资执行的特定节能项目。
  (e)“电力公司”,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根据华中电力管理局1993年第270号批件批准的其公司章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河南省电力公司。
  (f)“征地移民计划Ⅰ”系指日期为1995年12月,由借款人批准为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B部分下对非自愿性迁移的所有移民或其对土地的权利及其它资产被强制性征用所作的赔偿、安置或恢复,并且“征地移民计划Ⅱ”系指由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B.2(b)(ii)部分制定的详细移民安置行动计划。
  (g)“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电力公司于1995年5月制定并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h)“改革行动计划”系指由电力公司制定并经借款人的电力部于1995年4月17日批准的电力公司改革计划。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j)“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b)所分别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并且“转贷金额”意为转贷协议下提供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为四亿四千万美元(USD4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日应为2003年6月30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内伦敦同业拆放基础利率LIBOR加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
  (b)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开始于但不包括本协定签字之日到第一个利息支付日的期间,在第一个利息期后的每一个利息期开始于并包括上一个利息支付日,终止于但不包括下一个利息支付日。
  (ii)“利息支付日”系指本协定2.06节中列出的日期。
  (iii)“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系指,对每一利息期,开始于该利息期(对于初始利息期,为利息支付日的利率或该利息期第一日之后一日的利率)第一日的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伦敦同业六个月美元存款利率。
  (iv)“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系指,对于每一利息期:(A)百分之一的一半(0.5%);(B)对该利息期在六月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或由银行合理确定的表示为年率的反映银行已贷出而未偿还贷款中单一货币贷款筹资成本的其它参考利率基础上减(或加)加权平均利差,
  (c)银行须在确定各利息期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基础利率和伦敦同业拆放利率总利差后立即通知借款人。
  (d)如果出现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影响确定2.05节中所指的利率,银行将从其自身及借款人的总体利益考虑确定按非本节原则适用于该贷款的利率基础,银行可以修改利率基础以确定适用于贷款的利率并在不少于六个月之前通知借款人。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各自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电力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电力公司签定的转贷协议,按照世行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电力公司。转贷的条款和条件应包括:
  (i)每笔转贷资金的转贷款期限不应超过20年,包括不超过5年的宽限期;
  (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a)应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贷款征收利息,适用的利率根据本协定第2.05节确定;(b)应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按0.75%年率征收承诺费;
  (iii)电力公司须承担与转贷金额有关的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世行的利益并实现贷款的目标,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a)除本协议3.01(a)节中的规定之外,借款人须保证:
  (i)本项目下计划所有土地征用已根据借款人现行的全国性法规经有关省、地区或县土地管理局审议;并且
  (ii)依据世行满意的原则和程序,本项目下所有非自愿性安置,或其土地和其他财产权被强制征用的移民得到足够的赔偿。
  (b)为此借款人须保证电力公司:
  (i)通知世行非自愿性移民的情况或源自本项目A和B部分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征用情况;
  (ii)在作此移民或征地之前,为得到世行批准向世行提交移民计划,或根据情况,与此移民或征地有关的赔偿计划;并且
  (iii)根据情况实施经世行批准的移民或赔偿计划。
  3.03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世行与借款人在此同意,电力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作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并且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须: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帐目,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并且该审计报告中应包含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电力公司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电力公司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电力公司章程已经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至对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判决采取解散或撤消电力公司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融资贷款协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未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或电力公司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世行贷款或融资贷款的权力已根据其条款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该贷款任一部分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变为到期应付;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
  (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转贷协议已经执行。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电力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电力公司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和电力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授权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尼·霍普
     (签字)             (签字)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规定了将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以及分配给每一类别的贷款金额和每一类别中用贷款资金支付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分配的贷款额      贷款资金支付占
类  别          (以等值美元表示)     费用支出的%
(1)货物
(a)本项目A部分    379,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b)本项目B部分     24,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出厂价)
                           的100%和在当地采
                           购的其他货物国内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与培训    12,000,000   100%
(3)未分配额       25,000,000
   总  计      440,000,000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从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或在借款人的领土获得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不得提款支付下列费用:
  (a)但本协议签定之前发生的总额不超过2,000,000美元等值的费用;可以根据付款帐户类别(1)(a)和(2)对1995年6月15日之后且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作支付。
  (b)类别1(b)下的支付,除非(i)出现非自愿性移民或土地或由于本项目的其他财产征用时电力公司已向世行提交令世行满意的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或(ii)世行已经书面向电力公司确认不需要征地移民安置计划2。
  4.世行可以要求,从贷款帐户中根据费用报表支付(a)不超过5,0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项目执行期间的前三个货物采购合同须根据项目协议附件1中的D.2部分制规定经世行事前审议;(b)支付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公司咨询合同;(c)以及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d)支付按照世行通知借款人的上述条款和条件的培训费用。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以最低成本和环境良好方式降低电力短缺,加速河南省电力系统的综合发展;(b)支持适当实施河南省电力行业和电力企业改革,加速电力公司向具有法制和财务自主权且面向商业的转变;(c)协助转让新型电力技术并使用现代电力运行技术和维修方法;(d)支持提高河南省电力使用的效率;和(e)实现河南省电价合理化。
  本项目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目标,借款人与世行可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改:
  A部分:河南省乌龙冈建设两台60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在线运行监测系统以提高电厂性能,降低煤耗并逐步引进更新的维修技术。
  B部分:在乌龙冈架设两条165公里长的500千伏输电线路以连接在乌龙冈的发电厂和现有的电力传输网。
  C部分:通过(1)在电力公司内建立工作部门发现并有利于节能投资;和(2)为特定的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执行并推动节能。
  D部分:执行一项加强电力公司机构、管理和运行的计划,该计划包括:(1)采取一切步骤将电力公司建为借款人法律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2)通过转移适当的行政权力消除其管制职能;(3)通过下属机构、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并引进适当的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将其经营商业化;(4)改革电力公司的电价结构;(5)实施一项支持适当的电力行业重组,包括引进发电环节竞争和鼓励参与者之间商业合同的计划。
  本项目预计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3:        分期偿还时间表

到期偿还日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2001年11月15日            8,475,000
2002年5月11日             8,775,000
2002年11月15日            9,085,000
2003年5月15日             9,405,000
2003年11月15日            9,740,000
2004年5月15日            10,080,000
2004年11月15日           10,440,000
2005年5月15日            10,805,000
2005年11月15日           11,190,000
2006年5月15日            11,585,000
2006年11月15日           11,995,000
2007年5月15日            12,420,000
2007年11月15日           12,855,000
2008年5月15日            13,310,000
2008年11月15日           13,785,000
2009年5月15日            14,270,000
2009年11月15日           14,775,000
2010年5月15日            15,295,000
2010年11月15日           15,835,000
2011年5月15日            16,395,000
2011年11月15日           16,975,000
2012年5月15日            17,575,000
2012年11月15日           18,200,000
2013年5月15日            18,840,000
2013年11月15日           19,510,000
2014年5月15日            20,195,000
2014年11月15日           20,910,000
2015年5月15日            21,650,000
2015年11月15日           22,415,000
2016年5月15日            23,215,000

 附件4:         专用帐户4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规定的类别1和2;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分配的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段(a)条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15,000,000美元的款项。但除非世行另外同意,核定分配额将仅限于8,000,000等值美元,直到从贷款帐户的提款总额加上世行根据通则5.02节所作的未付特别承诺总额等于或超过130,000,000等值美元。
  2.由专用帐户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世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应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及在以后提款补充该专用帐户:
  (a)对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为一次或数次不超过核定分配额总数的存入向世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世行应根据该一次或数次申请,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对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按照世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世行提出往专用帐户中存款的申请。
  (ii)对于根据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所作的一笔或数笔支付,借款人应在每一次提出这类申请前或当时,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其他的证明材料。世行应以借款人每一次的这类申请为基础,按照借款人所申请的且由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表明已从专用帐户中支付的合格支出数额,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
  在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证明所有补充存款申请是正当的时候,所有这类的补充存款都应由世行按照相应的合格类别及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款。
  4.对于由借款人从专用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借款人应在世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表明此项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世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均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在任何时候世行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继续提取所有款项;
  (b)如果借款人在本协议4.01(b)(ii)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世行提供所要求的涉及专用帐户记录和帐户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在任何时间,世行通知借款人它准备根据通则6.02节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从贷款专用帐户中提款的权利;或
  (d)如果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世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
  此后,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分配给合格类别的贷款资金的剩余未提取款额,应按照世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世行已经满意地认为,截止到此通知之日时,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所作的支付:
  (i)根据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提供给世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通知时,及时地:(A)按照世行的要求提供这类补充证明材料;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世行提出退回的要求,则向世行退还),其金额相当于该笔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未提供这类证明材料或未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之前,世行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世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任何未支付款项将不需再为以后的合格支出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行的通知后,及时向世行退回该笔未支付款项。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世行后,向世行退回存入专用帐户的全部或任一部分资金。
  (d)根据本附件第6段(a)、(b)、(c)退回给世行的金额,将贷记入贷款帐户中,以供今后按照本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取或注销。

          关于核准我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签订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贷款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经国务院批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河南(沁北)火电项目”已于1996年1月完成与世界银行的协定谈判,并于1997年1月23日由我驻美大使代表我国政府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正式签署了《贷款协定》。根据《贷款协定》第六条6.01节的规定,该协定须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正式生效。现将《贷款协定》中译本呈上,请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