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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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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水电站 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电〔2011〕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农村水电站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报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站的报废管理。综合利用水库的电站报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站报废是指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病险严重,发电功能基本丧失且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可行的水电站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 水电站报废工作实行业主负责制。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管理的水电站报废工作。

第五条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水电站,应当予以报废:

(一)设施设备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运行达不到《农村水电站运行技术规程》(DB33/T809-2010)要求,更新改造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农村水电站运行技术规程》(DB33/T809-2010)要求的。

(三) 已经停产,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四) 遭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七条 凡符合本第六条规定的,水电站业主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电站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第六条所列情况,可要求业主对水电站实施报废。

第八条 水电站报废包括:报废方案上报、审批(核准)、实施、完结认定等程序。

第九条 水电站报废实施方案应包括:水电站概况;报废原因;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输电线路等设备设施的报废措施;资产、土地、债权、债务、人员等处置方案。

水电站报废涉及国有资产处理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水电站报废方案。

总装机容量达5000kW或单机容量达2500kW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总装机容量大于2000kW且小于5000kW或单机容量大于1000kW且小于2500kW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它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水电站报废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水电站主管部门(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及时组织报废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电站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电站报废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报废方案实施后,业主应将报废方案实施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水电站报废工作完结的认定,按照“谁审批(核准),谁认定”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对应当报废的水电站不及时报废,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本首相麻生太郎、韩国总统李明博在日本福冈共同签署《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三国伙伴关系联合声明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的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于2008年12月13日在日本福冈举行会议。

  我们在此召开会议,旨在在现有成果基础上,为促进三国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们的经济生机勃勃,富有活力,密切相连。我们的人文关系紧密。我们面临共同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有为本地区和国际社会创造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未来的共同愿望和责任。三国合作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我们对三国在增进政治互信、加强经贸往来、促进社会与文化交流、扩大财金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果感到满意。我们承诺,在上述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三国合作。我们一致认为:三国合作将本着公开、透明、互信、共利、尊重彼此文化差异的原则,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方式推进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东盟地区论坛和亚太经合组织等更大范围的区域合作。我们同时认为,三国合作对应对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的严峻挑战至关重要。我们决心面向未来,在政府和非政府框架内,开展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我们坚信,三国领导人会议将为三国伙伴关系进入新时代铺平道路。三国伙伴关系将有助于本地区实现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我们认识到三国首次单独召开领导人会议的重要性,决定在三国定期举行三国领导人会议。我们期待明年在中国再次相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麻生太郎

      大韩民国总统          李明博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9号
2004年3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切实保证清理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和达到预期的目的,总局制定了《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请各地按照统一的督查原则、范围和方法,组成督查组,对下进行督导和检查,现将《督查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于3月底前将督查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4月上旬总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

        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照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督导检查。 
  (二)坚持客观、公正。在督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应真实有效,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力求查透查细。 
  (三)坚持突出重点。按照督查范围,区别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有重点的进行督查。严防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二、督查的组织
  本次督导各地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由法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督导检查组。督导组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2个以上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督查。 
  督查工作在3月中旬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 
  三、督查的范围 
  督查的范围是各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内容包括: 
  (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二)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级开发区是否存在区外企业享受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是否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问题;是否存在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针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现状及开发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有哪些具体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的方法 
  (一)听取汇报 
  督查组要听取地市税务机关清理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汇报,具体内容包括: 
  地市税务机关领导对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知》转发至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情况;按《通知》要求对开发区清理检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的情况,是否制定了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已经开展自查自纠。 
  (二)召开座谈会 
  督查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要召开各级各类开发区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三)实地检查 
  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扩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是否存在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等问题。在实地督查中,督查人员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填写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底稿。(见附件) 
  (四)走访企业 
  对各类开发区外的企业适用开发区政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延伸到企业的问题,要实地走访,摸清情况,查清问题。 
  五、督查的要求
  1.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督查,确保查清问题,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