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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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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3号)和《威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威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每2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20人左右,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复核认定程序,经复核认定的首席技师,继续享受下一个管理期的相关待遇;经复核未被认定的首席技师可重新参加推荐选拔。

第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应建立本市区的首席技师选拔制度。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国家、省、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活。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选拔威海市首席技师,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技师、高级技师中选拔。

第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认定的条件:

(一)管理期内仍在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

(二)管理期内没有发生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安全、技术责任事故;

(三)管理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管理期内能够保持技能领先地位,发挥首席技师作用;

(五)管理期内开展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每年所带徒弟至少有5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程序进行。由各市区从本级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和中央、省属单位择优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复核认定威海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首席技师复核申请表》;

(二)近一个管理期内的主要技术成果、奖励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签订的带徒协议,以及所带徒弟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威海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第一个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连续第二次、第三次复核认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津贴700元、1000元。连续三次以上复核确定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津贴不再增加。同时获“山东省首席技师”、“威海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政府津贴。管理期满未被复核认定,再次获推荐选拔为威海市首席技师的,按第一个管理期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六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威海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七条 所在单位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八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两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待管理期结束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威海市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和贡献;组织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威海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技绝活展示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威海市首席技师进行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四)威海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进行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和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的组织和行业(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三)开展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四)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威海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威海市首席技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二)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初步认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威海市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京科计发[2001]2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关要求,支持北京地区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设立“北京市技术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二条 “资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北京地区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吸引各类科技人才在京创业;通过重点支持与市场紧密结合的技术和产品,促进北京地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逐步建立适应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机制和环境;完善首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为首都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 为了实现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期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同时鼓励各区县设立技术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各区县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在京注册的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各类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的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科技发展政策,属于北京市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具有开创性或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项目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性,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支持孵化器中的在孵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记录。优先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小企业。
3.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科技人员应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且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申请企业的领导层成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资金的各类型孵化器应具有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7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拥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为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的能力;在孵企业超过1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九条 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竞争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运作应积极引入评估评价、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不同特点,资金的支持方式可分为无偿拨款、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匹配资金四种方式,探索项目投资方式,并通过各种方式的阶段性衔接,形成对处于种子期企业的完整、高效的资金支持链。
1.无偿拨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用于产品小试、中试的经费补助,为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持续的创新源。支持首都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无偿拨款额度一般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2.融资担保: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旨在利用政府资金缓解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因资信问题遇到的贷款难矛盾;担保资金用于企业一年期内的资金担保需求,最高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3.贷款贴息:对于处于成长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化进程;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与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80万元(管理细则另定)。
4.匹配资金:对于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或获得国家其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按国家资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匹配资助(管理细则另定)。

第六章 组织方式与职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市科委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资金采取分领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委托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和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议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咨询,并就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由专业服务机构及时组织验收,市科委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财政局。(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资金的使用每年分批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监察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1991年3月27日,国家科委

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委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切实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监察部有关规定和国家科委实际情况,制定监察工作若干规定。
一、监察机构
1.监察部驻国家科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监察部派出机构(下简称监察室),同时也是国家科委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按国家编委1988年有关文件批复,监察室与审计署驻国家科委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国家科委监察审计办公室),受监察部和国家科委双重领导。监察室代表监察部行使职权,在国家科委执行监察任务。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受国家科委领导。
2.委机关各厅、司、局、室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室领导为主;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的监察工作以本单位领导为主,监察室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二、监察对象
监察室对委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司局级领导干部和由党委组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及驻外使(领)馆科技参赞进行监察。
委机关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机构、专兼职监察干部对所在部门、单位的处及处以下干部和由各单位具体实施管理的行政干部进行监察。
三、监察职权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受理的申诉;
5.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6.对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7.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单位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重要会议,监察干部可以列席监察部门与其监察业务有关的会议;
8.有检查、调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对干部违反政纪的案件作出结论后,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9.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措施;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10.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监察干部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决定、命令,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文件,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熟悉监察业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
4.监察干部违法乱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