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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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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缓解无船承运人资金压力,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在总结完善2010年11月1日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现就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与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保证金保函方式,均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采纳的财务责任证明形式,三者并行存在,供申请人自行选择。无船承运人选择缴纳保证金或保函方式的,依照现行保证金制度或保函制度执行。
二、保险机构
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三)保险产品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投保形式、保险期间和范围
为规范管理,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应采用同一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即均采取保证金、保证金责任保险或保证金保函形式。
保险期间由申请人和保险机构自行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年。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仅用于无船承运人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不能用于支付罚款。遇有罚款情况,无船承运人应另行支付。
四、操作程序
(一)新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2010年11月1日以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申请人,如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责任保险的,应依照《国际海运条例》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提交保险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保险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缴费发票,以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条(第五款除外)规定的材料。
(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退出:
1.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退保程序: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退保、终止资格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交通运输部将该申请事项在交通运输部网站(www.mot.gov.cn)公示30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含退款账号信息,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已注销“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4)税务部门开具的已缴销无船承运业务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证明(如未领取,出具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或《发票领购簿》发票购领记录页的复印件);
(5)境外无船承运须提供与境内接收退款机构的协议书。
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该无船承运人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已生效的相关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相关裁决,由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赔付。相关手续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有关判决和裁定。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收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注销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资格,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结果。保险机构应及时完成退保手续。
2. 终止无船承运人经营资格申请的退保手续:
申请人因故终止经营资格申请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提交书面申请,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核程序后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自行商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三)现有无船承运人以投保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如选择以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可申请退回已缴保证金,但应先行办理投保手续。申请保证金退款,并以投保方式继续保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机构的从业证明文件及保险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2.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及保险费缴费发票;
3.保证金退款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本公司退款账号,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交通运输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该无船承运人保证金退回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未出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交通运输部通知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为无船承运人重新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登记证》(注明“责任保险”字样)。
(四)无船承运人更名手续:
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更名,应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表:
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正、副本);
3.旧版及新版提单样本;
4.境内无船承运人须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名称和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外无船承运人须提交企业注册国有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5.经保险机构签批更名后签发的新保险单。
交通运输部将向无船承运人核发新名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五)无船承运人延期手续:
以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申请取得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申请延期,应在经营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0天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请书;
2.经营资格有效期内无船承运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3.已续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证明材料(保险机构签发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缴费发票);
4.境内无船承运人提交已增加“无船承运业务”内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无船承运人提供公司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5.已签发提单(正本)复印件10份。
如无船承运人在其经营资格有效期满前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交通运输部将不为其办理更名等手续,届满后将终止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使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是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人选择的一种财务责任证明形式,当因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或司法机关裁定执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应当履行赔偿责任的,用以履行赔偿,不得用于其他责任的偿付。
涉及上述财产保全,或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
六、保险机构的责任
非经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程序,保险机构不得擅自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办理退保手续。因保险机构擅自办理退保手续而产生的责任,由相关保险机构承担。
七、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我部发布的《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0]533号),以及其他涉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文件同时废止。
八、主管部门和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电话:010-65292650 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交通运输部(公章)
2013年9月30日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经济委员会。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承担工业行业规划、工业企业改革、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一)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三)将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四)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审批、备案和申报工作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工业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节,拟定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拟定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工业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区域工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全市工业布局,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对工业结构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措施;负责全市汽车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指导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布工业项目投资导向目录和工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工业企业投资、利用国外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方向,进行项目备案和监督。

(五)负责指导全市工业技术进步和工业现代化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产业、产品技术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市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业经济信息系统建设和指导工业企业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工业企业改革工作,拟定全市工业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本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七)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及管道运输和邮电、通讯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定综合运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全市工业生产、市场平衡所需重要物资和商品的运输及外贸货运,组织联合运输;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八)负责电力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工作,组织拟定电力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市军工行业及国有非煤矿山的管理;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与流通管理工作;协调军工单位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十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委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劳动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督办、信息、机要、档案、保密、接待、重要会务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应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关业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工业经济的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草案及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活动。

(三)经济运行局

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预测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制定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中有关生产要素的综合调度,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编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与经济运行有关的财税、金融政策建议,协调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问题;负责工业企业封闭贷款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定期编制扭亏增盈报告,负责扭亏增盈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工业企业财务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稽核和各项审计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交通运输等重大问题;负责工业企业运行中能源的平衡、衔接,参与能源、运输价格调整和电力分配计划的制订;组织编制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协调重要物资、能源的紧急调度和总量调控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拟定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企业营销体系建设,推进现代营销组织发展。

(四)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调、指导省部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报道和民主党派、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人员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出国政审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工业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经济干部管理培训中心的工作;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负责全市机械电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劳动保障处

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劳动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工人培训和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再就业工作;参与协调工业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复员退伍战士安置工作;负责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救助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劳动政策宣传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竣工投产及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工业领域投资导向目录,指导工业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的投向;研究提出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区工业企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参与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工业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七)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定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实施全市重点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重点新技术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评审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实施名牌战略和全市工业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技术协作洽谈活动;负责编制全市工业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信息化工程;研究拟定振兴我市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软件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行业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开发等方面的规划;负责全市电子信息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管理。

(八)企业改革处

负责落实工业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协调组织实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国有工业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和协调市属工业企业属地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产权出让项目;参与制定国有工业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的工业企业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能源处(郑州市三电办)

拟定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下达全市电力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目标;依法监管电力供应和使用,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研究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研究拟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协调农村电气化工作;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行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新能源、环保产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的认证;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企业安全生产处

指导协调全市工业企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工业企业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有关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技措和科研专项经费;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综合管理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交通邮电处(郑州市联合运输办公室)

研究分析交通邮电行业发展动态,并提出利用和提高综合运输能力、平衡运力投放、改善邮电运输服务的政策建议;编制和实施交通运输年度调控方案;掌握交通行业运行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物资、重点产品运输调度工作,负责全市联运行业管理,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推动集装箱运输和专用线、自备车(箱)共管工作;组织协调春运工作;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工作。

(十二)汽车产业处

组织拟定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汽车工业发展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制造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组织汽车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审批、申报汽车、汽车零部件和农用运输车工业基建、合资项目,组织新产品及改型产品的鉴定;负责行业的统计、报表、信息工作;负责协调产业的地区配套和产业链构建。

(十三)化工医药工业处(郑州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化工、医药工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组织拟定行业规章、规范;指导化工、医药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综合协调全市化工、医药行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医药行业专项资金和市级药品储备,负责灾情、疫情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掌握分析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协调医药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农药行业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承担郑州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轻纺工业处

组织编制全市轻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行业的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轻纺工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五)机械冶金工业处

组织编制机械冶金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械、冶金行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指导、调控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指导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搜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六)食品工业处(郑州市食品工业办公室、郑州市包装行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食品行业、包装行业发展规划,负责食品、包装行业管理;负责食品工业的综合平衡与宏观管理;监督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拟订行业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行业生产、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行业信息。

(十七)郑州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品科研、军品技改及保障条件的政策法令和措施;负责全市军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将军工经济发展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协调省国防科工委和各军工单位完成军品科研、生产任务;负责军工单位军转民及民品配套工作的协调、服务;参与组织民品项目的立项、评审、鉴定验收工作;负责“三线”调迁军工企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协调、服务;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与流通的行业管理,参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申报和定点工作;承担民爆器材生产流通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使用民爆器材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军工单位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军品质量和战时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八)郑州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协助证监会郑州特派办对本市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九)信访办公室

负责工业企业的稳定工作;受理涉及经委系统来信、来访;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市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组织、协调、处理工业企业稳定和重要信访问题;综合研究分析企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机关核定总编制121名(其中行政编制90名,离退休服务人员编制2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职数43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核定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 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养老金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 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九条 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手册》包括临时工工资收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金额、年限等内容。临时工工作期间,《手册》由所在单位填写、保存;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临时工本人保管,再被招为临时工后,仍可继续使用。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将《手册》交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据此办理退休手续,换发退休证,凭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按规定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又当临时工时,必须同时通过原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手续,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将临时工养老金及其利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六十周岁,女为年满五十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第十二条 临时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发给退休金。
第十三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养老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按其实际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再增加0.2
5%。
退休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
退休金的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相同。
第十五条 缴纳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缴纳养老金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缴纳养老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缴纳养老金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其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农村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死亡后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具体数额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招为临时工的,其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其最后一次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待遇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其最后一次工作为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本办法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费用,在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并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金;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