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9 06:5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令第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强化农业生产资料投入监管为手段,大力推动蔬菜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的属地化管理,深入开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切实加大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强化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指导广大农民合理用药,确保实现蔬菜的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的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建立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水平。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专门负责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各乡镇(场、街)政府要安排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辖区内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行政村落实各项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措施,确保上市蔬菜不发生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因蔬菜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而发生上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严格实施问责。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农药经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者岗前培训工作。加强全市农药市场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查处生产、经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和“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及过期农药、流动兜售不合格农药、无证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对限制使用并允许经销的高毒农药,各经销单位必须建立“进药备案制、售出登记制”,详细记录进货来源、销售使用流向等信息,以备执法机构查询;销售的农药标签必须符合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蔬菜种植的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禁止或限制销售、使用甲拌磷(3911)、水胺硫磷、 克百威(呋喃丹)、氧化乐果、甲基异柳磷、五氯酚钠、杀虫脒、三氯杀螨醇、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完善禁、限工作的相关措施。

(三)大力开展培训以及合理用药技术指导

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力度,广泛普及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阳光工程”、设施农业科技培训工程,组织好专门的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技术骨干人员的作用,搞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广大菜农的培训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突出问题,采取集中办班、田间指导、现场演示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做到培训一期、合格一批;要高度重视农药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将禁用、限用农药名单和非限用农药使用规定,特别是非限用农药使用浓度、使用次数、安全采收间隔期等知识,以“明白纸”、“宣传单”等形式发放到广大菜农手中,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蔬菜的安全上市。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

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咨询服务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市级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蔬菜实施抽检;县级检测中心(站)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搞好本辖区内生产蔬菜的抽检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作为县级农业部门的派出机构,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牌子,实行每乡一站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和农户生产蔬菜的全面检测,并确保生产基地检测全覆盖。

(五)着力提高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在全市蔬菜主产区,通过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大力推进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建设,切实提高菜农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安全意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吸纳农药经销商、蔬菜经纪人、农技推广人员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作为成员,通过制定规范的合作社章程,明确各专业成员在蔬菜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采购以及统一品牌,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向蔬菜生产方面倾斜,大力支持其在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以及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引导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全化、标准化生产。乡、村要加强蔬菜经纪人队伍的培训与管理,切实提高经纪人队伍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蔬菜流向登记制度。要加快蔬菜生产集中地区的批发市场建设,通过采取市场带动基地的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完善批发市场检测手段,确保上市蔬菜质量安全。

(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药监管、试验示范、产品认证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加强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

卫生、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案件,确保蔬菜生产质量安全。

(八)大力开展舆论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新闻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好安全生产蔬菜的宣传工作,加强放心消费蔬菜的正面报道,让广大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切实实现蔬菜安全生产、放心消费创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口机场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海口机场是我省对外开放的航空口岸。担负着接待大量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内外各界人士入出境的繁重任务,口岸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省以至国家的声誉。为切实加强对海口机场口岸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进一步密切各单位之间的协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口岸各检查检验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的服务、供应部门应当根据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确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二十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一个半小时进入岗位。在出境飞机起飞或者入境飞机旅客离开机场之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准撤离岗位。

二、由民航海口站负责向联检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入出境飞机的计划。内容包括: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或机号、任务性质、始发站、目的站、抵离海口时刻等。执行中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报告省口岸管理委员会。临时加班应当提前五天通报。如因飞机误
点,包机单位应当免费提供误餐给现场的联检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由民航部门会同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制作录音带提供海口至香港、海口至曼谷、海口至新加坡等包机航班,要求班机在每次入境前由机组服务人员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边防、海关的有关规定,并协助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以
加快旅客下机后办理验放手续的速度。联检单位应当将足够的单卡交给民航有关部门。
四、对入境飞机的联检工作应当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联检人员和民航值班人员(各单位一人)要在抵港飞机客舱门口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卡。未经卫生检疫,旅客与机组人员不得下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一般边防二人、海关二人、卫生检疫二人、动植物检疫一
人)登机清舱查验,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在联检期间,除由机内开启货舱门的人员和食品公司交接人员、机修人员同时登机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登机。
五、民航部门应当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旅客下机后能在二十分钟内取到行李。
六、在联检厅隔离区内(包括飞机上)拣拾的行李、物品,应当交给民航部门负责登记、保管,由民航部门交给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旅客携带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动植物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海关在检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发现有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贸易性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检,经检
疫合格,海关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民航货运部门应当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装载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专机舱,需要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不经民航仓库,从客机坪直接取走的入境贸易性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由动植物检疫部门在客机坪监督管理。飞机上清除的垃圾,一般由动植物检疫部门在垃圾场负责监督处理;如发现人类传染病时,其垃圾、粪便由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共同负责监督处理。
八、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客舱在飞机起飞前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钟之内进行,货舱在飞机到位后进行。清舱查验后,即可上客和装货。上客和装货时间由民航部门决定。
清舱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机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者,需经边防部门同意。
上客和装货完毕,经联检单位认可,并由边防检查站通知民航部门后,飞机方可起飞。
九、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后民航货运部门或者机组人员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商检部门对进出口商品的查验和鉴定工作,在民航仓库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验放。
民航货运部门或机组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海关、商检部门赴现场进行查验和鉴定,以便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者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记录可查的包装破损、货损
、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
十、旅游部门(包括港澳旅游公司)需要开展包机业务时,必须先向省口岸管理委员会报告,省口岸管理委员会根据口岸的通过能力并征求联检单位的意见给予批准后,旅游部门才能同民航签订包机合同。否则,联检单位不予承担检查检验任务。凡增加航班(除正式航班外),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参加口岸联检加班的工作人员适当补贴。
十一、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机场口岸执行任务时,必须穿戴国家规定的制服,佩带臂章、胸章;其他人员必须凭统一规定的证件,衣着整齐。否则不准进入联检厅、停机坪、客机坪等控制区。
迎送人员一般不得进入隔离区。
对副部长级以上高级官员率领的外国官方代表团以及其他身份较高的外宾,迎送人员可以进入隔离区,但人数要从严掌握。除迎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超过五人。迎送人员进入隔离区,凭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发给的隔离区通行证,由机场贵宾接待室派专人引导,从专门通道进入
隔离区。进入隔离区的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十二、口岸各单位在联检厅设置的标志,由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旅客使用的椅子等由民航部门购置管理。联检厅内的用水、用电、电话由民航部门负责提供。
十三、口岸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讲究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奉公守法,积极做好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统一对外。
十四、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3日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49号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均明确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处应缴纳数额50%以下的罚款。

二、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并拒缴大气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决定罚款数额

2000年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拒缴排污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我局曾专门就有关大气排污收费的法规适用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以《对<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复函》(国法函[2000]128号)回复我局。该复函明确指出:“同意在国务院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征收排污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仍按照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

因此,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现行办法征收大气污染排污费。对排放大气污染物但拒缴排污费的行为,可以参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