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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1:5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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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目前,快递服务需求旺季已经到来,快递业务量大幅增加,部分快递企业在收寄、投递和内部处理环节上已经出现应对能力不足的现象,造成部分地区出现快件积压、滚存和延误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引导快递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旺季期间的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随着快递服务旺季到来,快递业务量急剧增长,不仅为快递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也是对快递企业服务能力的挑战,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指导快递企业积极做好应对工作,认真谋划,周密安排,抓住机遇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速度。

  二、积极做好旺季生产的应对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旺季生产业务量变化情况,建立有效应对业务量变化的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切实做好全网的统筹和调度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设施和人员,优化操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保障旺季生产期间寄递渠道畅通。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快递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承诺时限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要结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用户权益”执法检查活动,坚决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快递企业总部要加强全网的调控能力,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快件积压、滚存问题。防止出现因快件积压、滚存而造成延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四、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各快递企业要切实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要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防范出现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旺季期间寄递服务和生产安全。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按照邮政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严防出现群体事件。

  六、及时妥善做好用户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05邮政业申诉中心作用,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快递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依法责令快递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罚。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所属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反映。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01年1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收缴项目及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按30%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部分转让的净收入。
(二)税后利润按20%比例收缴,项目包括: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中国有股权应得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分得的股利。
3.其企业因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而产生的税后利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分得的股利按100%收缴。
(四)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净收入按100%收缴。
(五)对政府特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按政府的规定收缴。
三、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
(一)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应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收缴比例。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出资额(股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应缴各项税费。
上述公式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是指国有资本转让,即国有资本的出资者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等行为。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发生国家所有者权益转让收益,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上缴。
(二)税后利润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计算及上缴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规定的单项留利-补充流动资本-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允许抵扣的公益金)×国有资本占全部资本比例×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市财政局财工〔1996〕408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提数扣除)。
上述公式中允许抵扣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按净利润扣除弥补亏损、单项留利及补充流动资本后的数额,再分别乘以10%的比例确定。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收益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得股利(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收益,应在次年6月底前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决算报告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计算缴纳。
四、收缴管理。
(一)市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缴款书”(一式六联)缴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
(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财政部《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1999年底前发生并已达账收入的应缴未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仍按原办法清缴。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5〕55号文件,市财政局、国资局财企〔1995〕597号文件,市财局财企〔1995〕658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5日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铁道部


驻厂机车验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1989年6月5日,铁道部

一、预算的编制
第1条 驻厂机车验收室在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室定员及有关规定经济、合理、切实地编报次年度的经费(按科目分季度)预算表,一式两份报部机务局;抄送所在工厂。机务局将各驻厂机车验收室预算审核、汇总后,送财务局列入集中费预算计划。

二、支出科目内容
第2条 科目名称及内容
1.×51一般生产人员工资:按机务局批准定员的验收人员工资。
2.×59生产用工具备品:包括工具、量具、测量仪表及修理费用。
3.×60劳动保护:包括工作服及防护用品的购置、洗涤、修理费。营养保健、防暑降温、防护药品及肥皂费。
4.×69生产用杂费:包括生产用棉丝、电池、表格、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等。房屋清扫、照明、消毒用材料。
5.×77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按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6.×77—1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
7.×82福利费: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1%提取。
8.×83职工培训费:包括在职人员脱产学习及日常职工技术教育经费,兼课津贴,委托外单位代培的职工培训费。
9.×84办公费:包括办公用文具纸张、表格、邮电费,复印、打字、油印材料费,图书、资料、规章、标准购置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
10.×85差旅费:包括因公外出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助勤费: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及家属的调转、搬家费。
11.×86交通补助费:按省市规定的范围、标准支付职工的市内交通补助费。
12.×88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
13.×89制服补贴: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制服,当年摊销的补贴。
14.×98其他支出:包括新招收职工的车船、住宿、伙食补贴、体检费。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

三、驻厂机车验收室的经费管理
第3条 为了管理好经费的使用,各驻厂机车验收室应有专人兼管经费的计划、使用、登记、查对等工作。
第4条 凡购买、领用仪器、仪表、计算器、秒表等工具备品时应每年与预算表一并提出书面申请,经部机车验收室签批同意,且符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商品办法的手续后,方可领用或购买。
第5条 各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应以认真负责和节约精神,掌握好经费的使用,对上报机务局的经费清算表要认真核查,防止列入非本室支出的费用,并保证所列经费科目的正确。
第6条 在领用各种用品及支出费用时,应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并实行主任审批制度。

四、清算办法
第7条 各所在工厂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对垫付驻厂机车验收人员日常支出,单独建立分科目的明细帐。
第8条 各所在工厂给垫付的机车验收人员费用,每半年清算一次(七月中旬及次年一月中旬),按科目分月份填写清算表,并附帐单,经驻厂机车验收室核对由验收室主任签章后报机务局。
第9条 机务局将各所在工厂上报的清算表审核、汇总、制表后转财务局,在部集中费项下向各工厂拨款。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