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人事局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人职[1995]14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职发[1995]6号《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我部职称司。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认从业资格:
(一)具有本专业中毕业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己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三)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经过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组织的从资格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 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七条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九条 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仪式。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台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四章 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第五章 注册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并有坚持在相应的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要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必须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及工作规范,并负责检查监督关键岗位的执业人员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若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经批准确认,可视为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文[2002]22号)的精神,按照“六制”办理事项的要求,特制订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包括核定审核事项,下同)实施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范围
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3、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4、办理《办境通行证》;
5、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9、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10、就业登记;
1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1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14、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15、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7、其它可以直接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范围
凡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2、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3、用户受电工程设施审核;
4、公章雕刻备案;
5、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6、房屋租赁证;
7、企业登记注册;
8、卫生许可证;
9、土地登记审核;
10、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1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12、其它需承诺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首办责任制
(一)范围
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及重大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基建项目和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部门联办的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单位提出申请;
(1)基建项目计划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需要到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手续的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
(4)非公有制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5)外商投资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对外经贸局;
(6)温泉开发区范围内的审批责任单位为温泉开发区;
(7)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特殊事项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联审联办事项后,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和裁决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申报负责制
主要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请,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报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有关科室。
五、明确答复制
(一)范围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 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集中收费制
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和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统一在一个窗口缴纳。有关窗口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实施办法由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