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时间:2024-07-12 12:5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63 号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已经2011年8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第一批调整由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一、下放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16项)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109/t20110916_282274.html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
京市政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建委: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印发以来,全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已出台实施了进一步深化房改的指导性意见;江苏、湖南省全部市、县和山东、河北、广东省三分之二的市
、县方案也已出台实施;35个大中城市中,大部分城市的货币化分配方案已正式运转。从已出台方案的内容看,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式比较完善合理。但是,各地深化房改工作的进展很不平衡,与中央和群众对房改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住房分配
货币化进程,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要重点抓好省会城市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完善和货币化改革的进程。目前尚未出台实施货币化方案的城市,要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加深对房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紧做好方案的完善和出台实施工作,只要方案有利于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有利于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符合国家统和政策目标,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出台实施,不能久拖不决。原则上,全国各城市的货币化方案必须在今年9月底之前出台实施。
二、已出台方案的城市,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一起抓好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把补贴尽快发出去,迅速形成住房有效需求,要防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出现住房有效需求的真空及其对今年下半年住房投资和消费的不良影响。同时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断完
善方案。方案实施中的重大政策问题,请及时报告建设部房改办。
三、在抓紧做好行政机关货币化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对企、事业单位房改的研究和指导、推动工作。企、事业单位房改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用机关的方案去指导或要求企业房改,更不能照搬机关的方案。请各地加强调查研究,创造出好的经验。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将所辖市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出台和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包括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进一步深化房改方案),于今年9月30日前报建设部房改办。
附:住房货币化方案制订和实施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9月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了解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卫生系统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卫生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情况,查找和梳理卫生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制观念,营造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卫生系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对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提高统计服务能力。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本次检查对象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问题;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按照《统计法》和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资料,是否存在拒报、迟报、瞒报等现象;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否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统计人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关于统计数据质量,重点检查7项指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医院等级、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阶段(2010年7月15日前)。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15日-30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自查工作。于8月5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我部,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工作举措、卫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下一步改进措施等。

(三)抽查阶段(2010年8月11日-31日)。我部将组成检查组抽查部分地区统计执法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2010年9月1日-31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认真纠正和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我部将汇总各地自查和抽查情况,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我部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尹力副部长任组长、成员为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卫生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电话:(010)68792722

电子邮箱:tjdjc@moh.gov.cn

邮政编码:10004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附件:卫生部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