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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4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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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定西市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婚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其中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等。

  第三条 各县区分别成立婚姻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婚检服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 以下通称婚检机构 )负责本辖区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县区妇联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及妇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配合做好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取得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并向同级民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获准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机构,必须对外在醒目位置悬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单位标牌。

  第五条 婚检机构必须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标准》的规定, 配备男、女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医技人员和必要设备,以确保婚检质量。

  第六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七条 婚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婚 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评议考核,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医德,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持申请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婚检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结婚登记时,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条 婚检机构对男女双方的性医学检查,应当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婚检机构的婚检医师,应当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 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提出医学诊断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意见。

  第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婚检机构对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上级婚检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相关项目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技术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查结果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四条 婚检机构应当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除进行婚检的当事人双方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查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准备结婚对象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应当 严格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以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为基本检查项目。

  严禁开展与婚检目的无关的检查项目。

  特需检查项目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婚检的医师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不得进行诱导。

  第十六条 婚前医学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

  男性为:体格检查(生殖系统专科检查)、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转氨酶+表抗)、梅毒螺旋体检查、艾滋病病毒筛查、淋病筛查。

  女性为 : 体格检查(生殖系统专科检查)、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转氨酶+表抗)、梅毒螺旋体检查、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淋病筛查)、艾滋病病毒筛查、B超(子宫附件)。

  第十七条 婚检机构在婚检收费中,基本检查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婚检费用,为婚姻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将办公经费分别列入县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以保证全市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未获准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婚检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对婚前医学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医学检查男女双方的隐私, 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合函〔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在利比亚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不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擅自将人员招聘委托给其他单位甚至个人,收取中介费和押金,不及时结付工资,监管不到位等,不仅影响了人员撤离工作,还引发了劳资纠纷。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二、严格项目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总包企业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负总责,如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必须分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也必须遵守对外承包工程各项管理规定。
  三、疏通招聘渠道。各地应根据《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加快推进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为外派人员报名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招聘外派人员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明确劳动关系。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必须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滥用国内劳务派遣,转嫁劳动关系。对未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商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取消相关资格和资质。
  五、规范合同内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与外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紧急情况下的协助和救助、不可抗力等必备条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外派人员工资。
  六、严禁收取费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分包单位不得向外派人员收取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押金等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外派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七、强化风险防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同意函,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在审查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派人员时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八、妥善处理纠纷。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要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派驻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及时解决外派人员的合理诉求,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九、严查非法活动。各地应根据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活动。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有关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出职改[2010]001号


有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职改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署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要求
  (一)参评人员
  在报社及时政新闻类期刊从事新闻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7]1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本级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含45分)或符合有关免试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至该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2.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新闻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相应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成绩低于当年全国通用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即可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该成绩的有效期可延至本人正高级职称评聘通过为止。
  3.转换系列晋升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外语水平按现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掌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试外语:
  (1)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以前,连续工龄满30年或连续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其成绩达到了全国通用标准A级或B级的人员(含198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6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级别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回国参加首次职称评审或作为访问学者由国家派出留学半年以上的人员。
  (6)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级(A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7)取得TOEFL(托福)考试550分以上、IELTS(雅思)考试5分以上或GRE(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1800分以上的。
  (8)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两位在职译审审定达到较高外语水平的人员或经国家级外文外事部门认定具有较高翻译水平的。
  (三)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需达到新闻出版总署新出职改[2004]001号文件规定要求,即计算机能力达到本级及以上水平或符合免试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19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B级水平考试。B级考试内容的四个模块: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
  2.195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参加A级水平考试。
  A级考试内容的六个模块:
  文字编辑、记者和工程、经济、会计等系列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owerPoint,⑥Access。
  美术编辑考:①Windows,②Word,③Internet,④Excel,⑤PageMaker,⑥PhotoShop。
  已取得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所缺的两个模块。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以免试:
  (1)参加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水平考试并取得本通知要求的相应模块合格证书者。
  (2)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3)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5)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6)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B级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根据从事专业直接加考相关内容。
  (7)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者。
  (四)学历及任职年限
  1. 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编辑或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
  (4)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它专业中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按规定转评为新闻系列中级职称后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且与原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5)具有其他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2. 申报高级编辑、高级记者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或本单位主管部门组建的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评审取得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称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2)2001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具有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并在新闻单位受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履行主任编辑或主任记者职责)满4年。
  (3)2001年12月31日以后具有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调入新闻单位,已按规定转评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称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3年,且与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满5年。
  (4)具有其它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转评)。
  (注:学历均指国民教育系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五)论文论著
  申报副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论文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申报正高级职称需提交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新闻专业论文至少1篇),或提交新闻专业或相关专业论著1部。注:申报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新闻专业论文论著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论文论著,相关专业论文论著是指与报社报道业务范围一致的专业论文论著(如:法律类报社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法律专业论文论著)。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不包括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或出版发行的,发表(出版)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学位论文和任现职以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六)破格条件要求
  在新闻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成绩,经单位考核认为达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放宽学历要求和任职年限要求,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任现职期间获得中国新闻奖及相应级别的全国性新闻评奖中获奖的人员,申报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相关申报资格的,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达到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
  2. 具有大专学历且1986年以前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任现职期间获得省部级新闻奖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3. 因工作需要由外单位引进或交流到新闻单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且胜任现职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比照新闻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职称情况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有关奖项分类及名称见附件。
  (七)同级职称转评
  非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申请转评同级别新闻专业职称,其外语、计算机成绩不再要求,其它申报条件与正常申报相同。
  (八)不得申报人员
  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2010年度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在职称有关考试中作弊的人员;在重大责任事故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初评推荐
  新闻单位初评推荐需按以下要求之一进行:
  1.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意组建新闻专业副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或已有新闻专业中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由评委会评审推荐,评审推荐会议到会人数不少于评委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2. 没有新闻专业中、高级职务评委会的新闻单位,应组建不少于7人的行政与专家推荐小组负责推荐,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新闻专业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专家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同意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可推荐申报。
  (二)单位内部公示
  新闻单位在决定报送评审材料之前,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工作量的计算、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1周,全部材料无异议后再上报。申报材料必须是公示的材料,公示后不得再随意添加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退回该单位所有委托评审材料,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不受理其委托评审要求。
  (三)主管部门审核
  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需经新闻单位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对破格申报的人员,同时需出具同意破格申报的报告),材料齐全后报总署职改办。
  (四)评审结果公示
  对全国新闻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授予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于评审会后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正式发文予以确认。对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总署职改办核实后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五)破格申报程序
  1.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交破格申请报告;
  2.新闻单位组织评委会或专家组进行初评,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答辩,提供不少于1000字的答辩意见;
  3.新闻单位将破格申报人员的材料(包括破格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上报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破格报告。
  (六)总署答辩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对所有破格申报者组织专家答辩,对上一年度申报评审未通过,今年又重新申报的人员,安排专家抽查答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以电子材料(见附件2)报送为主,纸介材料报送为辅。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
  1.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2.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证明;
  3.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一览表;
  4.破格人员破格申请、单位答辩意见、单位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破格报告。
  (二)申报人员的资格材料(A袋):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另附与评审表上相同的本人半身2 寸照片2张;
  2.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3. 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或免试证明;
  4. 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5. 身份证复印件;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7.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复印件;
  8.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仅对应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
  9. 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评审参考);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B袋):
  1. 推荐材料简表;
  2. 能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新闻作品或成果。
  以上三类材料共15项(破格人员16项),其数量和格式等要求均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以电子介质材料为主,同时报送纸介材料。电子介质材料:文字作品的扫描文档,字迹要清晰。纸介材料:A袋报送1份,B袋报送1份(详细要求可参阅附件2:《申报材料说明》)。
  (二)申报材料需由委托部门报送,或经委托部门同意由申报人所在新闻单位人事部门报送(只受理单位报送材料)。
  (三)评审结果由总署职改办通知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人事部门按总署职改办的要求办理材料清退和通过人员证书。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及本通知所提及的文件、电子表格等,可从http://www.gappedu.gov.cn职称评审专栏查阅、下载。
  (六)报送材料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五层520室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联 系 人:徐令德 王 鑫
  联系电话:010-68008752,68008166(传真)
  (七)政策咨询:
  新闻出版总署职改办
  联系电话:010-83138770

附件:
  1.全国性新闻评奖名称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49323872427.doc
  2.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8090/129248050190369844.doc




新闻出版总署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