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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3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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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2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第四条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国资、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开展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建立和管理市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建立专家子库并联网运行,制定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

  (四)对区域内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的布局作出规划,制定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五)对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和培训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具有投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均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条件违法限制或者排斥。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水利工程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信息化工程项目概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预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预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上述限额标准以外,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应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荆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如需调整,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在编制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统一从市、县(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特殊行业的专家评委,可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对中标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十六条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规定的,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进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

  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在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书面通知招标人,作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依据。

  第二十条招标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与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三)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及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其他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上述(一)、(二)、(四)项需要重新招标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不设业主评委。第四章招标投标场所  第二十五条根据同城合一、资源共享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辖区、荆门经济开发区不设招标投标中心,其招标投标项目应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屈家岭管理区可到市、县(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

  第二十六条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应当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投标项目,设置专门的服务区域。

  第二十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二)、(三)、(四)、(七)、(八)、(九)项程序应当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收取和退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及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赢利性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的或者违反第二十七条的,招标无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三条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查处。属署名举报或投诉的,应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指定媒介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标限额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荆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荆政发[2005]2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贯彻《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
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现就2010-201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各地要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当地基层卫生服务需求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制订转岗培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到统筹兼顾,与前期有关卫生人员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好衔接,根据培训对象的来源、既往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分类培训。培训过程中不断创新,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按需分程,注重实效。转岗培训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或拟从事全科医疗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为对象,以增强全科医疗服务团队工作能力为目的,以提升培训人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全科医疗岗位任务需求为导向,按照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分阶段安排培训,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三)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卫生部制订转岗培训的总体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对全国各地的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培训落实到位,确保培训质量。

三、工作目标

通过转岗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培养一支符合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12年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5万名,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名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培训对象。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开展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0号)的原则要求,制订受训人员选拔标准并组织遴选,优先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骨干人员以及前期参加过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卫生部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和推荐配套教材。各地要按照转岗培训大纲要求,统筹安排理论培训、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培训,重点加强受训人员的基层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使学员树立全科医学思想和服务理念,熟悉全科医学服务模式,规范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胜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的岗位要求。

(三)培训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培训工作细则和实施方案。进行按需分程的菜单式培训,根据培训大纲,由受训人员结合培训需求确定4-6个专业科室进行轮训,加强临床诊疗能力训练。探索实行导师制,每名导师负责2-3名学员。采取面授、远程教育及科室轮转等相结合的多种方式,注重增强培训效果。

(四)培训时间。原则上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1个月,临床培训不少于10个月,基层实践不少于1个月,在1-2年内完成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依据实际需求,适当扩大培训人员数量,加快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步伐。

(五)培训基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基地审核和认定,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临床培训基地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主要依托,应当设在有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基层实践基地主要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探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见习基地的建设。

(六)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全科医学培训中心,重点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深临床医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卫生部根据地方师资培训需求,统筹协调卫生部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及有关学会支持有关地方的师资培训。

(七)培训考核。培训基地负责组织和实施培训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鼓励各地制订促进学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政策。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根据需要由培训基地统一安排培训学员的住宿。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注册全科医生后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

(二)经费保障。转岗培训经费由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中央财政主要对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转岗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转岗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培训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本指导意见,尽快制订本地转岗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转岗培训工作的过程监管,针对培训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开展培训项目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卫生部适时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培训进展、规范程度、质量、效果等进行外部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