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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0:0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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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制定的《关于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办法

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



为加强政府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能力,提高招标效率,规范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包括的范围
1.已列入市(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2.已列入市(区)年度民生工程的项目;
3.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申报程序
1.招标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后及时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并提交确定为重点工程或民生工程项目文件等书面资料;
2.区年度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由区招标办于年初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办报送项目计划,并提交确定为区重点工程或民生工程项目文件等书面资料。
三、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定
1.招标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备齐招标资料到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办理委托手续;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经招标单位签字同意后,2 个工作日予以同时发布;
3.采用重点工程项目评标办法;
4.资格审查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允许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须在项目实施时间许可的情况下由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5.开标现场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本人需参加开标会现场,同时授权委托书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公证件;
6.在开标前三天公布项目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预算的将不列入评审范围;
7.重点工程与民生工程项目实行即开即评。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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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
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
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
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1 │托儿所│114~152│152~190│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
│ │ │ │ │ │占总人口3.8%,50%入托,│
│ │ │ │ │ │共19座/千人。建筑6~8平方│
│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
│㈠│ │ │ │ │(设计容量以每班25座计)。 │
│ ├──┼───┼───────┼───────┼───────────────┤
│儿│ 2 │幼儿园│216~243│270~324│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
│ │ │ │ │ │人口4.5%,以60%就近入园│
│童│ │ │ │ │计,共27座/千人。建筑8~9│
│ │ │ │ │ │平方米/座,用地10~12平方│
│教│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 │
│育├──┼───┼───────┼───────┼───────────────┤
│ │ 3 │ 小学 │324~360│720~900│ 共90座/千人。建筑3.6~│
│ │ │ │ │ │4平方米/座,用地8~10平方│
│ │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
│ │ │ │ │ │)。总用地:18班为7,500│
│ │ │ │ │ │平方米,24班为8,500平方│
│ │ │ │ │ │米,均要求有60米直跑道。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4 │中 学│ 370 │770~924│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
│ │ │ │ │ │班32座/千人,共77座/千人。
│ │ │ │ │ │建筑4.8平方米/座,用地10~
│ │ │ │ │ │12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 │ │ │ │ │50座计)。总用地:18班为1│
│ │ │ │ │ │~1.2公倾,24班为1.2~│
│ │ │ │ │ │1.4公倾,30班为1.4~1│
│ │ │ │ │ │.5公倾,均要求有200米环跑│
│ │ │ │ │ │道和100米直跑道。 │
│ ├──┼───┼───────┼───────┼───────────────┤
│ │1~│小 计│1,024~ │1,912~ │ │
│ │ 4│ 4项 │ 1,125│ 2,338│ │
├─┼──┼───┼───────┼───────┼───────────────┤
│ │ 5 │卫生站│ 17 │ │ 每个居委会(约500户)设一│
│㈡│ │ │ │ │个,每个30平方米。 │
│医├──┼───┼───────┼───────┼───────────────┤
│疗│ 6 │门诊部│ 55~ 65│ │ 每居住区(街道)设一所门诊部│
│卫│ │ │ │ │(街道医院),建筑面积2000│
│生│ │ │ │ │~2800平方米。包括妇女、儿│
│ │ │ │ │ │童保健,酌情设置少量简易病床。│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7 │(医院) (200) │ (300) │ 根据分区规划安排,一般两个居│
│ │ │ │ │ │住区可设一所医院。4床/千人,│
│ │ │ │ │ │建筑50平方米/床,用地75平│
│ │ │ │ │ │方米/床。含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 │ │ │ │ │门诊部。 │
│ ├──┼───┼───────┼───────┼───────────────┤
│ │ 5 │小 计│272~282│ │ │
│ │ ~ │ 3项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 8 │副食店│ 180 │ │ 3~4 │ 经营:鱼肉、副食调料、│
│ │ │ │ │ │ │豆制品、熟肉、果品、糕点、
│ │ │ │ │ │ │糖烟酒茶。约750~1千│
│ │ │ │ │ │ │户设一个。 3,000│
│ │ │ │ │ │ │户可设一个大点(800平│
│㈢│ │ │ │ │ │方米)、两个小点(各500
│ │ │ │ │ │ │平方米,附小百货)。 │
│商├──┼───┼───────┼────┼──────┼────────────┤
│ │ 9 │菜蔬店│ 70 │ │ 3~4 │ 约750~1,000户│
│业│ │ │ │ │ │设一个。3,000户可设│
│ │ │ │ │ │ │一个大点(300平方米)、
│、│ │ │ │ │ │两个小点(各200平方米│
│ │ │ │ │ │ │)。要有搭菜棚的位置。 │
│服├──┼───┼───────┼────┼──────┼────────────┤
│ │10│菜市场│ 50 │ │ 0.2 │ 以5万人建一个2,500
│务│ │ │ │ │ │平方米菜市场计。 │
│ │ │ │ │ │ │ 菜市场经营:鸡鸭鱼肉、│
│业│ │ │ │ │ │干鲜盘菜、副食调料、海味、
│ │ │ │ │ │ │豆制品、熟肉、糕点食品、│
│ │ │ │ │ │ │烟酒糖茶、干鲜水果、冷饮│
│ │ │ │ │ │ │等。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1│食品店│ 10 │ │ 0.2 │ 含冷热饮,每个居住区设│
│ │ │ │ │ │ │一个(500平方米)。 │
│ │ │ │ │ │ │ 8、9、10、11各项│
│ │ │ │ │ │ │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局情况│
│ │ │ │ │ │ │适当调整。 │
│ ├──┼───┼───────┼────┼──────┼────────────┤
│ │12│粮 店│ 54~70 │ │1.5~2 │每1,500~2,000│
│ │ │ │ │ │ │户设一个粮店(300平方│
│ │ │ │ │ │ │米)。 经营:主食、半成│
│ │ │ │ │ │ │品、切面。 │
│ │ │ │ │ │ │ 每四、五个粮店中设一 │
│ │ │ │ │ │ │个带主食加工业务的粮店,│
│ │ │ │ │ │ │面积600平方米。 │
│ ├──┼───┼───────┼────┼──────┼────────────┤
│ │13│小饭铺│ 60 │ │ 3~6 │ 约500~1,000户│
│ │ │ │ │ │ │设一个,平均每个120~│
│ │ │ │ │ │ │200平方米。供应早点、│
│ │ │ │ │ │ │学生午餐和熟制主食品。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4│饭 馆│ 44 │ │ 0.8 │ 以5万人设汉民饭馆两个│
│ │ │ │ │ │ │(共1200平方米)、回│
│ │ │ │ │ │ │民饭馆一个(600平方米│
│ │ │ │ │ │ │)、小吃店一个(400平│
│ │ │ │ │ │ │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居│
│ │ │ │ │ │ │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13、
│ │ │ │ │ │ │14项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
│ │ │ │ │ │ │局情况适当调整。 │
│ ├──┼───┼───────┼────┼──────┼────────────┤
│ │15│小 百│ 60 │ │ 1 │ 每万人设一个,每个600
│ │ │货 店│ │ │ │平方米。 经营:小百货、│
│ │ │ │ │ │ │文具用品、小药品、一般炊│
│ │ │ │ │ │ │具、器皿等。 │
│ ├──┼───┼───────┼────┼──────┼────────────┤
│ │16│综 合│ 6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3000│
│ │ │百 货│ │ │ │平方米的百货、服装商店计,
│ │ │商 场│ │ │ │包括五金、交电等。 │
│ │ │ │ │ │ │ 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 │ │ 15、16项面积可根据│
│ │ │ │ │ │ │居住区布局情况适当调整。│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7│服 装│ 10 │ │ 1 │ 每3,000户设服装裁│
│ │ │加工部│ │ │ │剪、加工门市部一个,每个│
│ │ │ │ │ │ │100平方米。 │
│ ├──┼───┼───────┼────┼──────┼────────────┤
│ │18│服装店│ 12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专业服装店,
│ │ | │ │ │ │每个600平方米。经营中│
│ │ │ │ │ │ │高档服装、代料和选料加工│
│ │ │ │ │ │ │中高档服装。 │
│ ├──┼───┼───────┼────┼──────┼────────────┤
│ │19│中 西│ 15 │ │ 0.2 │ 五万人设中药店一个,│
│ │ │药 店│ │ │ │每个750平方米。3万人│
│ │ │ │ │ │ │以上、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0│浴 池│ 24~26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浴池(附设│
│ │ │ │ │ │ │理发),每个1,200~│
│ │ │ │ │ │ │1,300平方米(住宅内│
│ │ │ │ │ │ │有洗澡设备的居住区,10│
│ │ │ │ │ │ │万人设一个浴池)。 │
│ ├──┼───┼───────┼────┼──────┼────────────┤
│ │21│理发店│ 20 │ │ 1 │ 平均每一万人设一个理发│
│ │ │ │ │ │ │店(包括浴池内的理发店),
│ │ │ │ │ │ │面积200平方米,设15│
│ │ │ │ │ │ │把理发椅。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设一个中心理发店,400│
│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2│洗 染│ 8 │ │ 0.5 │ 每2万人设门市部一个,│
│ │ │门市部│ │ │ │每个160平方米。 │
│ ├──┼───┼───────┼────┼──────┼────────────┤
│ │23│照相馆│ 8~10 │ │ 0.2 │ 每五万人设照相馆一个,│
│ │ │ │ │ │ │每个400~500平方米│
│ ├──┼───┼───────┼────┼──────┼────────────┤
│ │24│弹 花│ 5 │ │ 0.4 │ 5万人设一个弹花网套加│
│ │ │门市部│ │ │ │工部(附收活)200平方│
│ │ │ │ │ │ │米和一个收活点50平方米。
│ │ │ │ │ │ │平均2.5万人设一个弹花│
│ │ │ │ │ │ │收活点。 │
│ ├──┼───┼───────┼────┼──────┼────────────┤
│ │25│自行车│ 12~15 │ │ 1 │ 每万人设一个,120~│
│ │ │修理部│ │ │ │150平方米。 │
│ ├──┼───┼───────┼────┼──────┼────────────┤
│ │26│修鞋店│ 2 │ │ 0.5 │ 1.5~2万人设一个,│
│ │ │ │ │ │ │20~30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7│综 合│ 8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综合修理│
│ │ │修理部│ │ │ │部,总面积900平方米。│
│ │ │ │ │ │ │包括:修理钟表、电视机、│
│ │ │ │ │ │ │收录机、收音机、电扇、日│
│ │ │ │ │ │ │用工业品、修锁配钥匙、修│
│ │ │ │ │ │ │理提包、塑料制品、小百货、
│ │ │ │ │ │ │黑白铁等。3万人以上、不│
│ │ │ │ │ │ │足5万人的居住区以千人指│
│ │ │ │ │ │ │标推算。 │
│ ├──┼───┼───────┼────┼──────┼────────────┤
│ │28│日 杂│ 2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1000
│ │ │商 店│ │ │ │平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9│物 资│ 6~8 │ │ 1 │ 每5万人设一个,60~│
│ │ │回收站│ │ │ │80平方米。 │
│ ├──┼───┼───────┼────┼──────┼────────────┤
│ │30│乳制品│ 6~7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每个 │
│ │ │ 店 │ │ │ │300~350平方米(含│
│ │ │ │ │ │ │冷热饮。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1│书 店│ 20 │ │ 0.5 │ 3~5万人设一个书店,│
│ │ │ │ │ │ │600~1000平方米。│
│ ├──┼───┼───────┼────┼──────┼────────────┤
│ │32│储蓄所│ 10~15 │ │0.7~1 │ 1~1.5万人设一个储│
│ │ │ │ │ │ │蓄所,150平方米,兼收│
│ │ │ │ │ │ │水电费、房租。 │
│ ├──┼───┼───────┼────┼──────┼────────────┤
│ │33│(银行│(15~2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分理处│ │ │ │万人设分理处一个,面积 │
│ │ │ │ │ │ │1,500~2,000平│
│ │ │ │ │ │ │方米。独立地段居住区可设│
│ │ │ │ │ │ │分理处,800~1000│
│ │ │ │ │ │ │平方米。 │
│ ├──┼───┼───────┼────┼──────┼────────────┤
│ │34│邮电所│ 13~15 │ │0.5~ │ 一般按1.5~2万人设│
│ │ │ │ │ │ 0.7│一个,每个200~300│
│ │ │ │ │ │ │平方米。办理信函、包裹、│
│ │ │ │ │ │ │汇票、电报、电话、报刊零│
│ │ │ │ │ │ │售等业务。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5│(邮电│(25~30)│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
│ │ │支局)│ │ │ 0.2)│五至十五万人设邮电支局一│
│ │ │ │ │ │ │处,除包括邮电所经办的业│
│ │ │ │ │ │ │务外,还办理订阅报刊、大│
│ │ │ │ │ │ │宗邮件、集邮等业务,并设│
│ │ │ │ │ │ │投递和管理。 建筑面积│
│ │ │ │ │ │ │1500平方米(三类支局)
│ │ │ │ │ │ │~2,500平方米(二类│
│ │ │ │ │ │ │支局)。 │
│ ├──┼───┼───────┼────┼──────┼────────────┤
│ │36│(家具│ (1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 店)│ │ │ │万人设1,000平方米家│
│ │ │ │ │ │ │具店一个。独立地段居住区│
│ │ │ │ │ │ │酌情安排。 │
│ ├──┼───┼───────┼────┼──────┼────────────┤
│ │37│(市场│ (20) │(40)│ (0.1) │ 一般十万人设一个市场。│
│ │ │) │ │ │(含店铺约 │供集体、个体、农民经营各│
│ │ │ │ │ │ 20个) │种商业服务业和农副产品。│
│ │ │ │ │ │ │独立地段居住区酌情安排。│
│ ├──┼───┼───────┼────┼──────┼────────────┤
│ │ 8 │小 计│867~910│ │21.8~ │ │
│ │ ~ │30项│ │ │27.9(含│ │
│ │37│ │ │ │市场店铺为 │ │
│ │ │ │ │ │41.7~ │ │
│ │ │ │ │ │47.8)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38│电影院│ 38~45 │ │ 25~30座/千人,面积1.5
│ │ │ │ │ │平方米/座。 │
│ ├──┼───┼───────┼───────┼───────────────┤
│㈣│39│文化馆│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 │ │ │个,每个1,000平方米,包括│
│ │ │ │ │ │老年人活动站。也可与电影院结合│
│ │ │ │ │ │安排。 │
│文├──┼───┼───────┼───────┼───────────────┤
│ │40│青少年│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之 家│ │ │个,每个1,000平方米,供青│
│娱│ │ │ │ │少年进行文化科技与娱乐活动。 │
│ ├──┼───┼───────┼───────┼───────────────┤
│ │41│运动场│ 6 │ 200 │ 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
│体│ │ │ │ │场,300平方米体育用房。也可│
│ │ │ │ │ │以两、三个居住区合设一个2.5│
│ │ │ │ │ │~3公顷的体育场。 │
│育├──┼───┼───────┼───────┼───────────────┤
│ │38│小 计│ 84~101│ │ │
│ │ ~ │ 4项 │ │ │ │
│ │41│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2│街 道│ 20 │ │ 四、五万人设街道办事处(四万│
│ │ │办事处│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 ├──┼───┼───────┼───────┼───────────────┤
│㈤│43│公 安│ 20 │ │ 四、五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
│ │ │派出所│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行├──┼───┼───────┼───────┼───────────────┤
│ │44│居 民│ 17 │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
│政│ │委员会│ │ │30平方米。 │
│ ├──┼───┼───────┼───────┼───────────────┤
│管│45│粮 食│ 2 │ │ 每个街道设一处,75平方米,│
│ │ │办公室│ │ │与公安派出所合建。 │
│理├──┼───┼───────┼───────┼───────────────┤
│ │46│工 商│ 3 │ │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
│ │ │管理所│ │ │面积各75平方米,与街道办事处│
│ │ │税务所│ │ │合建。 │
│ ├──┼───┼───────┼───────┼───────────────┤
│ │47│房管所│ 30~40 │ 70~100 │ 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
│ │ │ │ │ │面积1,200~1,500平方│
│ │ │ │ │ │米(包括车库、专业班组、单宿等│
│ │ │ │ │ │),用地3,000~3,500│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8│房管段│ 16 │ │ 每12万平方米左右统管住宅设│
│ │ │ │ │ │一个房管段(包括库房、料场),│
│ │ │ │ │ │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管段另增│
│ │ │ │ │ │电梯维修用房30平方米。 │
│ ├──┼───┼───────┼───────┼───────────────┤
│ │49│市政管│ 15 │ │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
│ │ │理机构│ │ │平方米, 绿化管理点,120平│
│ │ │ │ │ │方米;煤气管理站(服务2万户),
│ │ │ │ │ │250平方米。供电管理站、自来│
│ │ │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 │ │ │各300~400平方米。 │
│ ├──┼───┼───────┼───────┼───────────────┤
│ │50│高压泵│ 1 │ │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 │
│ │ │房管理│ │ │20平方米。 │
│ │ │ 室 │ │ │ │
│ ├──┼───┼───────┼───────┼───────────────┤
│ │42│小 计│124~134│ │ │
│ │ ~ │ 9项 │ │ │ │
│ │50│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
│ │ │车 房│ │ │辆/户,高层住宅1.3辆/户,│
│㈥│ │ │ │ │面积0.8~1平方米/辆,可以│
│ │ │ │ │ │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有的│
│ │ │ │ │ │居住区可设汽车库。 │
│公├──┼───┼───────┼───────┼───────────────┤
│ │52│综 合│ 40 │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平方米。
│ │ │服务站│ │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
│用│ │ │ │ │需要的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
│ │ │ │ │ │用电话、服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
│ │ │ │ │ │儿童活动站,不搞加工生产项目)。
│设│ │ │ │ │也可以两个居委会合设一处。 │
│ ├──┼───┼───────┼───────┼───────────────┤
│ │53│牛奶站│ 2 │ │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
│施│ │ │ │ │平方米。可结合存自行车房、综合│
│ │ │ │ │ │服务站或居委会安排。 │
│ ├──┼───┼───────┼───────┼───────────────┤
│ │54│公 厕│ 6 │ │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
│ │ │ │ │ │每个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 │
│ │ │ │ │ │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增加│
│ │ │ │ │ │公厕数量和面积。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5│社会福│ 4 │ │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平方米。
│ │ │利工厂│ │ │供本街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 │
│ ├──┼───┼───────┼───────┼───────────────┤
│ │56│(公共│ (10) │ (7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 │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平方米,建│
│ │ │) │ │ │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 │57│(出租│ (5) │ (2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 │ │汽车站│ │ │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 │250平方米,丙级站用地250│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51│小 计│273~330│ │ │
│ │ ~ │ 7项 │ │ │ │
│ │57│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8│锅炉房│100~130│250~450│ 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 │ │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
│㈦├──┼───┼───────┼───────┼───────────────┤
│ │59│变电室│ 5~1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米。
│ │ │ │ │ │一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
│附│ │ │ │ │平方米/千人。 │
│ ├──┼───┼───────┼───────┼───────────────┤
│ │60│开闭所│ 6 │ │ 一般60~100万平米方面积│
│属│ │ │ │ │设开闭所一座,300平方米(附│
│ │ │ │ │ │一个变电室)。小于60万平方米│
│ │ │ │ │ │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工├──┼───┼───────┼───────┼───────────────┤
│ │61│路 灯│ 2 │ │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
│ │ │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米│
│程│ │ │ │ │考虑,每个40平方米。应与小区│
│ │ │ │ │ │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 │
│ ├──┼───┼───────┼───────┼───────────────┤
│ │62│煤 气│ 3 │ │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
│ │ │调压站│ │ │500米,面积50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63│高 压│ 6 │ │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 │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
│ │ │ │ │ │平方米。 │
│ ├──┼───┼───────┼───────┼───────────────┤
│ │58│小 计│122~157│ │ │
│ │ ~ │ 6项 │ │ │ │
│ │63│ │ │ │ │
├─┼──┼───┼───────┼───────┼───────────────┤
│ │ 1 │总 计│2,766~ │ │(折合9,678~10,637│
│㈠│ ~ │63项│ 3,039│ │平方米/千户) │
│ │63│ │ │ │ │
│~├──┼───┼───────┼───────┼───────────────┤
│ │ │总计(│2,481~ │ │ (折合8,680~9,604│
│㈦│ │除参考│ 2,744│ │平方米/千户) │
│ │ │项目外│ │ │ │
│ │ │共56│ │ │ │
│ │ │项) │ │ │ │
└─┴──┴───┴───────┴───────┴───────────────┘
注:有( )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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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和人才交流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中国沈阳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物价、档案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

第二章 中介机构
第六条 设立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资金;
(二)有3名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经业务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成立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须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主要业务是:
(一)收集、整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服务;
(三)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四)组织开展人才与单位间的智力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与择业相关的人才培训;
(六)开展人才测评。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款所规定的业务外,依法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代办职称资格考评和保险等业务。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第十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实行年检,人才交流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章 人才交流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可通过人才交流中介机构日常交流或人才交流会等方式进行。
人才交流会是指以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等形式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经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办单位应对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交流会名称、内容应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场所和组织方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委托人才交流中介机构进行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刊播人才招聘启事进行招聘。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或到外埠招聘人才,需要刊播招聘人才启事的,应到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外地用人单位来本市招聘人才的,应提交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所属人才交流中介机构的批件。
未经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招聘人才启事,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刊播启事招聘人才的,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
(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以及授权或委托证明;
(三)招聘单位名称、性质、主要业务范围及招聘专业、人数、条件、要求和聘用形式的说明;
(四)招聘启事文稿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中介机构采用考试方式招聘人才的,须事先公布录取名额、录取办法,考试后,应公布考试成绩和被录取人员名单,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出资培训的人员应聘后,原工作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出资培训或有偿引进的人才应聘到外单位,应按培训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收取培训费或引进补偿费用。合同未做规定的,按《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专有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外埠人才到本市应聘及本市用人单位引进外埠人才的,需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在人才市场交流活动中发生人事争议的,可由市、区、县(市)人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交流中介机构或擅自扩大人才交流中介机构业务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档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的,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核准刊播招聘人才启事的,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聘用违反国家规定离职人员的用人单位,由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责令解除聘用合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带走原工作单位科研成果、专有技术,泄露商业秘密,给原工作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泄露国家机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用人单位和流动人才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