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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时间:2024-07-24 11:4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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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
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上一个月的代收代缴税款,并报送上一个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所在地,是指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住址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3〕1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强城市交通管理,鉴于我市中心城区现有人力客运三轮车已全部到期、应予报废的实际情况,市级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广府发〔1999〕4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的《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元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城市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事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输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运输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中心城区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宏观调控,其投放方式、数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五条获得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购车书面申请,填写购车审批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上岗证》;

(二)凭《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行驶证》,并领取号牌;

(三)到工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有关保险事宜。
第六条市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满后,自然报废。
第七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必须办理保险手续,保险险种含:第三者责任险、乘坐险(三人)。
第八条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经营行为、经营资格及车容车貌整洁程度等。凡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九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转租、出售人力客运三轮车。
第十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统一喷印车身颜色、放大号、监督电话,配备统一式样的雨篷。其它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与已经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运输市场。
第十一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应礼貌待客,文明经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运价,使用统一的票据;不得拒载,严禁甩客、宰客。
第十二条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必须遵守城市交通规则与城市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公安交警与运管、城监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交警部门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赋予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维护好交通秩序,对违章行驶的人力客运三轮车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交通运管人员、公安交警人员应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市中心城区人力货运三轮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人民政府如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市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42号
1995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市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培养和壮大我市的企业家队伍。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市经委、市企业管理协会、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现将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制定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批转给我们。首届推荐评选工作从现在开始,望你们接通知后,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总结、宣传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成功经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我市培养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经营者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在所经营企业中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本人和企业均无重大违纪行为。

2、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担任企业厂长(经理)任职一般在三年以上。本人的贡献和经营之道已在企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

3、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实行以三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实行和正实行适合本企业的有效改革形式。

4、所经营企业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和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5、所经营企业实现利税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所经营亏损企业能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实现扭亏为盈。

6、所经营企业主要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7、所经营企业现场管理达到普及型以上。

8、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在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9、所经营企业无重大人身、设备、火灾、质量事故。

10、所经营企业党、政、工关系协调。

二、推荐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达到上述标准者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人登记表和主要事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企协对候选人所在企业进行咨询、评价,对其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

3、评选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家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五、评选名额与奖励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企业家20名左右。凡被评为晋城市优秀企业家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奖杯。

推荐评选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是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根据本人业绩、依靠组织推荐、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不得凑数,不搞县(市、区)行业平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略)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要求,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和正在实行各种有效的改革形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效运行。

3、产品(服务)质量高,物质(资金)消耗低,经济效益好,上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4、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

5、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或本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6、现场管理达到先进型以上。

7、无重大人身、设备、质量、火灾安全事故和违纪行为。

8、积极学习、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方法、手段。

9、推动技术进步,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方面成效显著。

10、领导班子团结,党、政、工关系协调。经营作风端正,并受到用户和顾客的好评。

二、推荐范围

凡我市范围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经济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企业登记表和主要业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市企协对候选企业进行咨询,对其经济技术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时要看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情况,以当年为主,兼顾上两年经营情况。

3、评委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4、晋城市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单位10个,凡获得优秀企业奖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给予表扬宣传。推荐评选优秀企业是一项对企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尽量扩大评选面,在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多考虑扩大一些行业面。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