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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的建议/顾乐永

时间:2024-07-04 10: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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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是各级人民法院旨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而相继出台的禁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接触的行为,以及实施该种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后果或法律后果的一系列廉政规范的总和。禁止法官单方接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法官行为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西方法治先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官特别是大法官,平时多是深居简出,很少在公共场合抛头露面,具有相应的神秘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司法尊荣和权威感。这不仅体现了司法中立原则,而且给法官公正审判创造了宁静空间,有人曾说:“上帝是权威的,因为他是独立于人间而高高在上的圣灵;从某种角度说,司法者就应该是人间的上帝,让法院这扇天堂之门该关闭时就关闭,该清静时就清静。”相对“与世隔绝”,相应保证这些法官能够产出高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按照我国现有人民法院自行出台的廉政制度要求,法官似乎应当远离人群、远离社会,以保持中立和独立判断,但是,长期以来一些政策将法官与普通行政官员混为一谈,无视其职业独特性——专业、中立、公正,又要求法官积极融入社会。不可否认,法官与社会亲密接触对于提升法官对于社情民意的把握力、提升司法亲和力和认同度的确不可或缺,但是,这种亲密无间的接触必然影响最终裁判的公正,由于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关系网在社会生活中无孔不入,即使是在奉行高度独立审判的司法系统,法官仍然处在律条与人情的漩涡之中。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也有七情六欲,亲戚朋友,也要与人交往并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人情、金钱和美色的诱惑。这种亲密的接触无疑导致法官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增强,给法官顶住人情压力和不良风气诱惑的抵御力带来一系列考验,导致法官的公正角色受到社会的严重质疑。由此看来,对我国法官业内和业外活动过于放宽,对司法中立原则所造成的冲击波是巨大的,不仅应当将法官的司法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也应当将法官的业内活动及社交“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相对让法官的判断接近公正,从而取信于民。

但是,要求我国法官群体“深居简出”,现时推行较为困难。从人性“恶”的角度,道德与法律都是对人们“恶”的行为的规范,对人性的约束力极为有限,必须有内在激励动力保障和良好的环境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对人性的强有力的约束,仅指望伦理规范促进法官自律来实现“深居简出”是不可能的,还必须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条件保证和提供政策环境强有力的支持。若无物质条件的保证,法官自然无法做到“深居简出”。

此外,若法官能够实现“深居简出”,是否就意味着法官的一切活动信息不透明?笔者认为,“深居简出”仅是为保证司法中立和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但为保证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又必须要求法官的一切的业内外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两者并不矛盾,这同样是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但目前仅对司法事务公开实行了相应规定并付诸实践,对法官信息公开尚属空白,除了沿用党政部门对法院领导的个人财产等公开申报外,对一般法官均未实行相应的身份、肖像、财产、主要社会关系等信息公开方式,以及如何应对这些信息公开对法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侵扰等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各地自行公开的范围、公开方式、公开媒介不一,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官进行有效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笔者认为,唯遵循现代法治理念,在改革和完善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随机分案、独任审判和合议审判负责制等)、提高法院纪检监察监督权威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聘用监督员的动态监督、社会监督的奖励制度等),才是全面更新和落实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之有效路径。

职业法官必须超脱,而不能跟方方面面有太多的牵涉。同时,必须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业化(职业化)与民主化相结合,并把体现群众路线和民主化的某些内容纳入法律、制度,如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巡回审理制度、举报制度等,以避免过于强调专业化可能造成国家司法权专断、严重脱离群众的危险,才是法官职业化的真意。具体到禁止法官单方接触制度,笔者认为可进行如下完善:

首先应当规范法官社交行为,法官在法院办公场所与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阳光接触,在指定的有录像设施的公开场所接触,而不得在办公室内接触;二是替代身份接触,如可以通过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接触;三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单独接触;四是两名以上法官在场的情况下单独接触。法官在社区与公众和诉讼参与人的接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集体接触;二是公开接触,不在隐秘场所接触;三是接触报告制度;四是对定点指导的单位涉讼案件,主动采取回避制度。

其次,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总零散的各类廉政规定,制定出统一规范符合新时代特点的法官禁止单方接触制度。要根据法官在新形势下不正当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延伸禁止接触的对象范围、方式、接触时间及场所。特别是要扩大法官的主体范围,将审理、执行本案的法官,参与讨论本案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包括在禁止接触的主体范围,并统一提高处罚的档次,以保证惩戒的确定性、有效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提高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推进工业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淮发〔2006〕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各部门按照“先期介入、牵头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的运作机制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审批、提供全程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为项目落地、建成投产提供保障。

第三条 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环节。所有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一律实行首席代表制,全面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办件机制,提高现场办结率。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定时监察、预警纠错、网上审批、收费监控,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的监督。

第五条 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条件的工业项目,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实行并联预审,以确保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条 落实全程服务代理。凡进入市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代理中心全程代理;凡进入市辖三区工业园区的项目,由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外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全程代理。各代理部门要完善服务职能,实行审批材料提示告知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细致的代理服务。

第七条 实行并联审批。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关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办理,市效能办全程督办。凡市开发区、市发改委和三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全程代理的项目,由各代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受理承办,组织协调各相关审批窗口单位实施并联审批,并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八条 规范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加强收费管理。对入驻市开发区、三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实行零收费入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物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减免和降低收费标准,依法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监察部门依据《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建筑设计的规划管理和专业管理,减少建筑报建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阶段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地方有关专业管理的规范、标准、设计规程进行建筑设计,并对建筑设计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专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分阶段进行专业管理。在建筑报建阶段,先对土建部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不涉及土建部分的专业管理,可在土建主体施工阶段提出审查要求。
第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以规划要求为重点进行管理。对其建筑设计,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及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经济指标和城市建筑环境、建筑空间和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
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六条 凡涉及专业管理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已明确由规划管理部门一并审查的,或专业管理部门对土建部分已有书面审查意见的,规划管理部门应执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设计规程,对其建筑设计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对建筑设计土建部分的审查,应与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业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审制度。对建筑设计涉及的有关各项专业管理要求,应进行综合、协调直至作出仲裁。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裁决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对建筑报建审批的各项管理进行协调。凡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要点,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报建的建筑设计各层平面图,必须注明各部位的使用功能。凡生产厂房、仓库的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生产厂房、仓库的类别。生产厂房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生产过程中有无污水、烟尘、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排放,有无高温
、高压、易燃、易爆、辐射、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部位和程度,以及与建筑设计的关系和相应的措施。仓库的建筑设计,还须说明有无贮存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防范措施。

第二章 建筑报建审批专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