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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王井阳

时间:2024-07-08 19:3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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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为了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减少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但是,根据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发现,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立法作出较为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报程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仅笼统的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至于如何报告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导致有些被执行人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不作全面的报告以逃避执行。二是拒不申报认定难。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但是没有找到可以执行财产,就认定为拒不申报财产将造成于法无据。而且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难以对拒不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三是对拒绝或者虚假申报处罚难。对被执行人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处罚只有罚款、拘留二种手段,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时,有时会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热情,申请执行人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转而为被执行人求情或开脱责任,致使实践中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处罚难,采取罚款措施的则更少。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一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二是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三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惩戒机制较弱,被执行人不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并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因为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往往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才能圆满执结,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会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这也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四是现行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被执行人能从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中获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就使得很多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的申报自己的财产,而是采取拖延、耍赖等方式迫使申请人放弃部分利益来了结案件,而被执行人往往能从中获利。

  为此,为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良好的运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实行定期申报。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申报的内容过于笼统,导致很多被执行人不报或少报、虚报财产。因此,我们认为申报额内容应包括:家庭和其个人所有财产的申报;债权、债务以及既得收入申报;家庭重大事项申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所谓定期申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申报)其财产状况、收支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是加大违反申报责任的追究力度。当前我们对违反申报责任的处罚较轻,对被执行人没有威慑力。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制力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三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财产监管制度。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很多被执行人缺乏诚信,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是通过财产转移来规避执行,使得财产申报形同虚设,“执行难”成为社会顽疾。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财产监管制度,让被执行人主动的履行法律义务,才能有效的实现司法判决,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所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6日,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报来的《关于建立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新技术项目联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请示》(沪浦管〔1998〕1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该区的上海金桥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复旦张江生物医药有限责
任公司和上海浦东现代农业开发公司等三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这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以及高新
技术企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希望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浦东新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新区内若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