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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刘宇

时间:2024-06-30 08:11: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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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案情简介】
  原告之一何某已有8个月身孕,一天骑摩托车与第一被告蔡某的所驾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早产一女婴罗某,且罗某因车祸致缺血缺氧性病需长时间的继续治疗。双方就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原告何某、罗某将蔡某、蔡某某(车主)一并诉致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09200元,第二被告对此承担垫付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两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请及确定了第二被告的垫付责任,但以第二原告要求的继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了其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中有关第一原告的诉请及第二被告的垫付责任不成问题,一审法院在支持了第二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的同时驳回其要求继续治疗费的诉请明显冲突,也不是本文的探讨的范围。本文要探讨的是本案反映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胎儿在母体中受到他人的伤害在其出生之后能否索赔,即现有法律框架下胎儿是否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如何行使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因本案被告的伤害行为发生在婴儿出生之前,而不是在出生之后,所以,本案的实质不是公民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而是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该说,对于未出生的胎儿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基本上没有争议,大家均认为应该给予保护。从学术角度而言,本人也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学理论”并不是“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决定了法官在断案时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以法理、道德、情理等非法律因素作为断案的依据。
  那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胎儿期受到伤害,胎儿出生后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因此而以独立的主体身份要求加害方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胎儿并不享有这一权利。
  根据一般法律理念,权利的产生必须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权利据此分为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此类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因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肯定不可能是基于合同而产生。那么,该权利是否属于法定权利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综观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仅在我国继承法第28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仅限于继承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如上所述,法定权利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既然法律没规定胎儿享有健康权这一实体权利,它当然无权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诉讼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由此可见,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包括本案),判决赔偿婴儿的损失,与情与理均无可厚非,但却违法;判决不赔,在情理上说不过去,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与法”的冲突,是因为我国法律在胎儿保护立法方面滞后及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不合理所致。要最终解决此类案件中不必要的“情与法”的冲突,有赖于通过广大群众及法学界、司法界的同仁的不断呼吁,促使立法部门尽快修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赋予胎儿在特定情况下的民事权利能力。
  那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有无解决此类案件中“情与法”冲突的权宜之计呢?本人认为,在法律未作出修改之前,仍可以利用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达到与在法律上赋予胎儿民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大致相同的法律效果。很显然,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所以,在此种情形下,以母亲自己的身份行使精神损害赔偿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障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就是:赔偿的数额并无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就赔偿数额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在具体承办该类案件时,就可以将婴儿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继续治疗费等作为一个综合的参照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合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婴儿的母亲,以抵消母亲在婴儿出生后为治疗婴儿而造成的损失。这样,既以变通的方式维护了胎儿的本来应有而没有被现行法律认可的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权、受抚养权等),又不会造成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法条试用】
  我国《继承法》第28条中有所体现。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仅限于继承方面。根本没有涉及到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如上所述,法定权利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既然法律没规定胎儿享有健康权这一实体权利,它当然无权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诉讼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是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出生后的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胎儿没有民事权利,加害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当然对胎儿就无赔偿责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切实发挥中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中医药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在“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医药全面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取得新进展,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形成,中药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中医药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文化改革发展的工作任务,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明确指出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和灵魂,中医药文化建设成为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与时俱进地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是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迎来重大机遇,取得了明显成绩。“十一五”期间,中医药文化建设首次纳入中医药工作重点任务之中并得到快速发展,逐步建立了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文化与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以及对外合作交流全面发展的新格局。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创建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以中医医院为切入点的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1项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药文化在国内外的作用与影响显著增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医药文化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尚有差距,高效顺畅的中医药文化工作机制和发展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文化发展规律和特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医药文化专业队伍需要进一步充实、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继承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传承与创新、传授与保护、传播与交流为主线,以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优势为重点,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创新、科学发展,遵循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突出原创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快中医药文化发展步伐。
——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大众,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让中医药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全社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发挥文化对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引领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区域文化资源,发挥特色优势,充分体现各地区各领域文化特点。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妥善处理中医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发展先进文化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中医药文化自身发展与中医药文化走向世界的关系,推动中医药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积极推进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支思想坚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队伍,建设一批种类齐全、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创作一批科学严谨、内容丰富、贴近大众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精品,逐步构建继承传统、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中医药文化产业体系,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创造力和影响力,营造中医药文化引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格局。
实施“2235”工程,建立一支200名国家级、20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骨干队伍,创作300个中医药文化科普作品,建设50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率。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中医药文化内涵研究
对中医药文化内涵、核心理念、价值观念等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深入探讨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内容和方法。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
1.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总结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与理解,从精神、行为、物质等层面提炼中医药文化精神实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医特点、行业特征并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
2.中医药文化源流及内涵研究:普查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献、文物、古迹资源,系统研究中医药典籍、文物、古迹和古今名医人文精神及其文化素养。梳理中医药文化源流脉络,挖掘、整理、研究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原创思维,为搭建中医药文化理论构架提供资源和依据。
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普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动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通过分类指导,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等机构文化建设,塑造中医药行业特有的人文环境。强化中医药文化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的文化素养,弘扬“大医精诚”传统职业道德,提升中医药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1.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全国所有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开展文化建设,加强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环境形象等方面的建设。
2.中医药科研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科研机构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研究的政策措施。增强科研工作者文化底蕴,促进科学态度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明确教育机构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责任,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设富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逐步构建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体系,将中医药文化理念和实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发挥教育机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和文化氛围浓厚的优势,研究探索中医药文化建设、人才培养与传承的思路和方法。
4.中药产业机构文化建设:调查分析国内中药企业文化建设现状,筛选一批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企业作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单位,带动中药产业文化建设。
(三)推进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与普及力度,加强中医药传播能力建设,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形成“信中医药、爱中医药、用中医药”的浓厚中医药文化氛围。
1.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汇集古代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精华,融合当代科学文化和中医药学术最新成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2.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举办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群众欢迎的活动。
3.中医药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加强中医药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网站等媒体的软件和硬件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采集和发布能力,增强舆论主动权。
(四)加快中医药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造就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门人才,培养一批中医药文化管理工作者,建立一支适应中医药文化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探索建立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才激励机制。
1.中医药文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化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学生中医药文化教育,巩固专业思想,树立事业信心。开展针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文化培训,提高全员中医药文化素质。建立健全各级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组,对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评价。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2.中医药文化人才制度建设:设立中医药文化工作岗位和专职人员,保障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激发中医药文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建立有利于中医药文化工作者研究创作的政策和制度,对高水平中医药文化创新团队和个人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研究建立国家中医药文化工作者荣誉称号制度,表彰在中医药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五)巩固中医药文化机构和设施建设
支持中医药新闻出版及现代传媒机构的发展,使之成为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利用已有文化设施,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打造弘扬中医药文化的主阵地。
1.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标准,遴选建设一批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2.中医药文化专门机构建设: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探索充满活力的中医药类报刊社和出版社等文化机构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积极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开展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文化机构建设工作。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
发掘中医药文化资源,优化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开发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发展中医药新兴业态,培育中医药文化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1.建立中医药文化产业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发富有特色的主题旅游产品、主题公园、专题会展、生态园区、音像出版物等中医药文化及其衍生产品,形成并延伸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2.发展中医药文化新兴业态: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高新技术,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
(七)扩大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
丰富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
1.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体系建立: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海外知名文化传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海外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交流中心以及中外互办“国家年”等多种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体系。
2.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载体建设:制订中医药名词术语翻译标准,做好中医药教材、古典医籍和现代科研成果的翻译工作。编制一批高质量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外文读本和音像材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丰富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文化国际影响力。
(八)重视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
制定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优惠政策,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设立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经费,资助民族医药文化建设重大项目,加强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强民族医药文化研究,开展民族医药文化资源普查,为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四、重点项目
(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20—30个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取2—3个中医药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300个(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三)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在全国举办5000场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
(四)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0名,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设50个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六)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争取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博物馆。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认识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制定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专项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把中医药文化建设作为评价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支持中医药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中医药文化建设需要多部门和领域共同参与,涉及多个行业和专业,应发挥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作用,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加大公共财政对中医药文化事业投入的力度及覆盖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扶持公益性中医药文化事业发展、中医药文化创新、中医药文化遗产保护,支持重大中医药文化项目建设。
(四)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加强中医药文化发展制度建设,确定中医药文化建设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内容。研究探索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执业及退出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文化市场监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安委办〔2008〕8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查重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2007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查重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国务院,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上旬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